妨害疫情防控,駐馬店5人被刑事、行政拘留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薛某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玉林市福綿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於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遊時出現低熱,返回玉林後,到相關醫院就診過程中,隱瞞與重點疫區人員接觸史,且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的預防、控制措施,在沒有采取足夠防護措施情況下擅自與他人接觸,導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狀病毒存在傳播的嚴重危險。1月31日,薛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場所及其他地方活動,放任向不特定人員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於2月1日對薛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相關措施。

據記者瞭解,薛某某已被隔離收治,目前病情穩定。

妨害疫情防控,駐馬店5人被刑事、行政拘留

妨害疫情防控,駐馬店5人被刑事、行政拘留

連日來,駐馬店市新蔡縣公安局果斷行動,依法將楊某花、代某豪等5名干擾、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嫌疑人、違法行為人刑事、行政拘留,全力保障全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深入有序進行。

犯罪嫌疑人楊某花,新蔡縣宋崗鄉人。1月30日下午5時許,宋崗派出所接到宋崗鄉政府疫情防控人員電話報警稱,在宋樓村路口防疫監測點有人搗亂。民警到達現場處置警情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楊某花毆打處警民警。當日,新蔡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楊某花刑事拘留。

違法行為人代某豪,頓崗鄉祖師廟村人。1月31日上午11時許,在頓崗鄉祖師廟村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監測卡點,代某豪拒不服從卡點工作人員關於疫情監測和人員隔離的安排,強行闖卡,並辱罵卡點防控工作人員。當日,新蔡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將違法行為人代某豪行政拘留4日。

違法行為人劉某周、盧某,宋崗鄉人。1月28日上午9時許,劉某周、盧某在宋崗村攔著正在宣傳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措施的兩輪電動車,將電動車前泥瓦踢爛,把宣傳人員的手機搶走,把宣傳用的內存卡拔掉、把宣傳用的喇叭掰爛。1月28日,新蔡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劉某周、盧某分別行政拘留7日。

違法行為人王某冬,今是街道辦事處祖崗村人。1月26日下午4時許,王某冬酒後到宋圈村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檢測點,將值班人員停放在旁邊的電動三輪車右側後玻璃砸碎,並將他人的手機摔到地上,無故毆打他人。當日,新蔡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王某冬行政拘留15日。

西峽縣疾控中心黨支部書記席金洪疫情防控值班期間飲酒被免職

2月2日,西峽縣紀委查證,西峽縣疾控中心黨支部書記席金洪在疫情防控值班期間飲酒一事屬實,被西峽縣紀委免去職務。

席金洪2013年11月至今任縣疾控中心黨支部書記,經調查認定,席金洪2020年1月30日晚在值班期間與同事飲酒屬實。西峽縣紀委認為, 疾控中心作為全縣疫情防控的主要單位,席金洪作為縣疾控中心黨支部書記、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副組長,在此重大疫情防控值班期間飲酒,造成不良影響,席金洪被免去西峽縣疾控中心黨支部書記職務,並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妨害疫情防控,駐馬店5人被刑事、行政拘留

【鄭州上街區一居民隱瞞武漢往來情況被警方查處】1月31日上午,鄭州市上街區公安局工業路派出所處置一起故意隱瞞武漢往來情況、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事件,對當事人王某予以警告、訓誡。


經查,上街區朱寨社區村民王某,系貨運司機。於2020年1月10日自許昌長葛至湖北武漢送貨,1月12日返回上街區朱寨社區家中。在前期對武漢來鄭人員排查中,王某隱瞞了其武漢往來情況,造成了疫情隱患。1月30日警方在社區再次排查時得到信息,王某疑似隱瞞武漢往來情況,後經多方核實王某確有瞞報。民警於1月31日上午前往王某家中,對其隱瞞不報武漢往來情況的行為予以警告、訓誡,並告知若因隱瞞不報行為出現疫情擴散等嚴重後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王某對自己的錯誤行為非常後悔,做了口頭悔過。相關部門對其武漢往來情況進行了詳細詢問、登記、監測,並對本人和家人進行隔離觀察,目前該戶居民均無不適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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