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出重圍!碳市場風險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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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出重围!碳市场风险破解之道

北極星大氣網訊:2017年12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正式發佈,全國碳市場宣告啟動。一年多來,國家積極推動全國碳市場建設,包括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能力建設、管理體系建設等,取得了很多進展。

如今,全國碳市場正式運行漸行漸近,如何積極應對和參與全國碳市場,已成為包括髮電企業在內的諸多控排企業必須處理好的重要任務。

陽光時代作為環境能源專業律師事務所,自2005年在國內率先推動CDM(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開發並提供全過程法律服務,並緊跟國內碳交易試點及客戶需求,自2013年起開展中國碳交易法律服務。

日前,陽小光同學就碳交易的立法現狀、碳市場的風險與挑戰、企業如何參與碳市場等問題,採訪了陽光時代綜合智慧能源事業部負責人董儲幸律師。

問題1

我國碳交易立法現狀如何,對此作何評價?

中國碳市場建設具有明顯的“試點先行、立法滯後”的特點。地方碳交易試點工作始於2011年,2013年首個碳交易平臺在深圳啟動,多年來,各試點省市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及規章。而在全國層面,主管部門先後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4)、《全國碳排放權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方案》(2016)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2017年)等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陸續發佈24個行業碳排放核算報告指南和13項碳排放核算國家標準,但直到目前仍然沒有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全國碳市場也未真正全面運行。

“試點先行、立法滯後”會帶來一系列問題,例如:客觀上造成各地方立法在納入標準、配額分配、交易規則、風險控制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同一集團的不同地域的下屬控排企業需要遵守不同的遊戲規則;因無法律法規層面的依據,按照《行政處罰法》之規定,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規章僅能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約束性明顯不足,更有部分地方法規、規章未能照此執行。

2019年4月,生態環境部公佈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可謂碳交易立法的重要一步,再次點燃了大家對全國碳市場啟動的信心。但或是為了條例能夠儘快通過,徵求意見稿的內容仍相對原則和籠統,很多細節問題有待於後續落實和解決。

問題2

為什麼陽光時代會拓展研發碳交易法律服務?

回答這一問題,可以引用陽光時代首席合夥人陳臻律師的一句話——“共建地球綠色家園,是陽光時代拓展氣候變化業務領域最初動力和最終理想!”

2005年2月《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國內CDM項目逐漸開始運作。2005年7月,陽光時代成立CDM項目部,由陳臻律師親自掛帥,為國內企業參與CDM國際合作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從PDD(項目設計文件)起草、國內政府批准、DOE(指定經營實體)審定、提交EB審核、項目註冊、項目檢測、減排量核實核證、CER(核證減排量)簽發等環節推進項目進程、維護客戶權益、控制交易風險,既實現了自身價值,又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隨著《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於2012年到期,全球碳交易市場規模大幅下降,但反觀國內,中國碳交易試點已緊鑼密鼓開始籌備,《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也於2012年發佈。中國碳交易試點及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的實施,首當其衝就是傳統發電企業及新能源企業,而這其中有大批陽光時代的客戶。因此,客戶的實際需求也自然而然地轉變為陽光時代的服務內容,憑藉著CDM項目積累的經驗,陽光時代自2013年起正式開展中國碳交易法律服務。

2010年環太平洋律師協會第20屆年會,陳臻律師作氣候變化法律服務主題報告,會後受新加坡總統接見。

問題3

全國碳市場啟動會對控排企業產生哪些影響?

全國碳市場首批只納入發電行業,一方面是因為發電行業具有最為透明和可信的排放數據,另一方面是因為發電行業二氧化碳排放在全國排放總量中佔比較大。應該說,近來年傳統發電企業可謂內憂外患,日子越來越不好過。一方面,煤電去產能的大方向依然會繼續保持,另一方面,近年來突飛猛進的新能源裝機量以及水電、核電的效率提升,傳統發電企業的市場正在被擠壓,此外,燃料價格上漲、設備利用小時下降更是雪上加霜。

全國碳市場啟動對控排企業而言,最直接的影響是進一步增加生產運營成本。出於減排考慮,控排企業要做好有一定配額缺口的心理準備。據統計,國內數家大型發電集團的碳排放總量都在3-4億噸之間,按照2-5%的缺口測算,配額短缺量達到數百萬噸至上千萬噸。按配額價格50元/噸計算(發改委課題組測試碳排放達峰的配額價格),每年有約5億元的履約成本,若考慮到未來有償分配比例逐步提高,履約成本還將進一步上升。

當然從積極方面看,碳市場的啟動及碳減排的壓力有助於推動高效低能耗技術的引進和研發,碳配額履約成本提高的威脅,也將影響企業投資戰略選擇,促進管理效率提高和環保行為轉變,提高可再生能源投資的比例,實現碳排放強度降低。

2018年7月,陽光時代“碳市場的機遇和挑戰”主題沙龍在杭舉行。

問題4

企業面臨的碳市場風險有哪些特殊之處?

總體而言,碳市場風險存在主體多元(控排企業、減排企業、投資機構、交易機構等),客體特殊(配額、CCER、碳金融衍生品)、利益複雜(經濟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利益)等特點。

與碳市場相關業務包括碳配額交易,CCER(中國核證減排量)開發,碳資產託管,碳資產抵質押、回購等等,同時碳排放權交易又衍生出碳基金、碳信託等專業化程度較高的業務。這些業務既有一般法律問題的共性,又有碳資產管理的個性,如沒有專業的內部或外聘法律團隊,稍有不慎即可能引發風險事故。在此,主要就幾類典型業務風險作一介紹。

一、配額履約風險

履約是碳排放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環,一旦發生未履行報告義務、未按規定接受核查、未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等行為,將面臨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並根據相關配套制度,面臨納入黑名單、節能減排優惠限制等不利影響。實務中有部分企業對行政處罰不以為然,在此特別提示,行政處罰可能引發連鎖反應,例如:在應對氣候變化納入生態環境部職能後,碳排放法律法規將屬於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根據財稅〔2015〕78號文,對於已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如環保處罰超過1萬元,將導致三年內無法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這一影響絕不僅僅是幾萬元罰款那麼簡單;此外,還可能導致企業在發行綠色債券、信貸審批等方面帶來不利影響。

二、配額交易風險

配額交易包括掛牌交易(公開交易、競價交易)、場外交易(協議轉讓)。掛牌交易可想象成股票交易,本身沒有特殊的法律風險,但場外交易千變萬化,既有針對特定配額、特定主體的交易(如一定額度以上的大宗交易、關聯方交易等),也有為跑馬圈地簽訂的購買意向協議、合作協議等,沒有統一模式,風險各不相同。其典型風險包括:合同主體是否適格,擬轉讓配額是否存在抵質押等權利限制,轉讓價格是否滿足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是否符合國有資產管理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過戶登記及交割安排是否合理,等等。

三、CCER開發風險

CCER開發很大程度上沿襲了CDM的思路,重點排放單位可按規定使用CCER抵消其部分經確認的碳排放量。但目前國家仍未重啟CCER項目審批,預計需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出臺、《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完成併發布後,依據新辦法受理相關申請,但這並不影響企業開展CCER儲備及佈局工作。CCER開發的典型風險包括:開發模式選擇不當、項目識別與建設風險、開發責任分配不合理,CCER收益及結算爭議,等等。

四、碳資產管理風險

主要包括碳資產的抵質押、託管、碳金融等環節。以碳資產託管為例,控排企業可以委託託管機構代為持有碳資產,以託管機構名義對碳資產進行集中管理和交易,分為協議託管及交易所監管下的託管。典型風險包括:託管方資質及履約能力瑕疵、碳資產返還延期及返還不能的風險、CCER適用政策變化風險,等等。

此外,重點排放單位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碳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滿足《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履行交易審批、進場交易、信息披露等手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當然這當中還有大量的制度問題需要落實解決。

2016年10月,陽光時代與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簽署戰略合作協議。

問題5

對控排企業參與和應對碳市場有哪些建議?

我國幾大發電集團作為碳資產管理的先行者,從CDM時期就非常重視碳資產管理工作,並紛紛設立相應的碳資產管理部門或公司。在全國碳市場即將啟動之際,對於控排企業而言,可從以下一個或多個方面積極應對和參與碳市場:

一、做好配額管理及履約工作。這是控排企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做好配額管理工作,包括配額獲取、排放監測、排放報告編制、配額清繳等,否則可能導致行政處罰等責任,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及其他負面影響。

二、加大節能與低碳技術投入。碳市場競爭的根本還是尖端低碳技術的競爭。低碳經濟下,控排企業要想獲得競爭優勢,必須以清潔的方式進行生產,而節能減排的關鍵是要依靠技術的進步。例如,對發電企業而言,可加強在新型燃煤機組、風電技術、光伏發電技術、儲能技術,甚至碳捕捉和封存技術方面的研究和投資;對電網企業而言,可進一步加大對新型輸配電設備,可再生能源併網智能電網和儲能技術等方面的研究和投資。

三、加快可再生能源電力佈局。一方面,控排企業需面臨碳排放權交易價格波動的風險,而可再生能源發電則避免了這種風險;另一方面,CCER可用於抵消部分碳排放配額,這給碳市場參與者提供了一個新的潛在獲利途徑,即通過開發和出售CCER獲取收益。

此外,針對發電企業而言,加快可再生能源電力佈局,特別是非水電可再生能源,也是其內在發展需要。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6〕54號)提出,到2020年,除專門的非化石能源生產企業外,各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在這一背景下,各大電力集團都在激烈搶奪非水可再生能源資源。我們建議,在投資過程中,企業除關注項目類型、發電收益與補貼等問題外,還可以從參與碳市場策略的角度進行審視,對項目是否具備CCER開發條件等事項給予必要的關注。

四、參與碳市場金融創新實踐。當前,發展氣候投融資已成為廣泛的國際共識。就在2018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卡托維茲大會領導人峰會上,世界銀行宣佈2021-2025年計劃投資2000億美元支持全球氣候行動。據報道,生態環境部在根據《“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要求,以氣候變化目標為引導、投資政策作指導、強化政策支持為重點,加快啟動第一批氣候投融資地方試點。

預判全國統一市場運行初期,碳市場的流通性和市場活躍度有限,未來要解決碳市場活躍度的問題,將金融理念融入碳市場,開發除現貨市場以外新的碳金融市場,是未來碳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

目前國內試點開展的碳金融創新如碳配額質押貸款、CCER質押貸款、碳債券、碳基金、綠色結構性存款、碳配額託管、碳信託、場外掉期合約等,控排企業可以積極嘗試碳金融創新,探索產融結合新模式。

五、加強風險防控能力建設。控排企業一方面要提升風險防範意識,主動研究和跟蹤法規政策,及時調整碳交易策略,另一方面,將碳交易風險納入企業風險防控體系中,延伸法律參與項目的深度和廣度,合理制定碳資產管理制度,並對典型業務合同及風險點進行研究和運用,如《碳排放配額交易合同》《CCER項目開發合同》《碳配額回購合同》《碳資產託管合同》《低碳技術開發合同》等等。對於非試點地區的控排企業,因缺少碳交易的實踐經驗,風險防控能力建設工作更加迫切。

原標題:衝出重圍!碳市場風險破解之道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聯繫電話:010-65367702,郵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臺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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