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隱瞞病情傳播疫情者,判處刑罰同時可以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嗎?具體是怎樣的?

社會領域優質作者


有故意情節,問題如確實特嚴重,處極刑都不為過!因這是特別時期!


岷江石15


由於“新冠肺炎”表現出極強的傳播力,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雖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乙類傳染病,但採取了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也就是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僅是為了保護患者自身身體健康,也是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安全,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根據法律法規,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隱瞞自身旅遊史、接觸史和患病時,將視具體情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法總則》第187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換而言之,因同一行為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可以並存的。下面來看下依照法律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刑事責任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 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政責任

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將可能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當發生突發事件時,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同時,《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因此,當行為人收到當地政府部門居家隔離的通知時,行為人應自覺遵守有關規定,進行自我隔離。若行為人拒不執行居家隔離的措施,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並不以其已身患傳染病,造成嚴重後果為前提。若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其他嚴重的後果,嚴重危及公眾安全,其將承擔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生命權。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在故意隱瞞自身武漢旅遊史、接觸史和患病史,致使他人產生感染病毒,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該行為應被認定為侵權行為,應追究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1.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作為一般的歸責原則,無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是特別的歸責原則。前者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後兩者適用於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因此,傳染病傳播者的侵權責任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構成要件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傳染病傳播者的構成要件應具備主體、行為違法、損害、因果關係、過錯。


傳染病傳播行為侵權責任的主體,即傳染病傳播者,包括傳染病病人、病原體攜帶者和意思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外的自然人和單位一般不能成為傳染病傳播侵權責任的主體。但是,當發生替代責任或僱主責任的情況,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外的自然人和單位一般有可能成為傳染病傳播侵權責任的主體。


違法行為,是指傳染病傳播者的加害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造成侵害。例如上文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


損害作為傳染病傳播者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傳染病傳播者的傳播行為給被侵害人造成等了損害,此種損害包括受害人因感染傳染病二導致的人身損害(健康或死亡)和財產損失(醫療費的支出),有時可能也包括精神損害(因感染傳染病致殘,使被害人精神痛苦)。


因果關係,是指被害人所受的損害和傳染病傳播者的違法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此種因果關係不限於直接因果關係,也可包括間接因果關係。例如,精神損害與傳染病傳播者的加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是一種違法行為人應受譴責的主觀心理狀態,要求傳染者知道自己是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其是基於故意或過失而將傳染傳播給他人。


3.賠償範圍

對故意隱瞞疫區情況導致他人染病,應賠償被感染者的醫療、護理、誤工等費用;若感染者不幸死亡、殘疾,還應賠償感染者或其家屬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以上僅供參考)


走近民法典


故意隱瞞還到處傳播者判刑甚至直接檢斃!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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