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對新冠狀疫情,如何減開支渡難關?樹人律師4方面巧支招

企業應對新冠狀疫情,如何減開支渡難關?樹人律師4方面巧支招

突如其來的新冠狀疫情打亂了2020年的開局,幾乎所有的企業都因此遭受了巨大沖擊,國內大型餐飲明星企業西貝公開透露,此次疫情已致其2萬多員工待業,即使賬面資金全部發工資也僅能支撐三個月,很大一部分企業都面臨同樣的問題。

面臨生死存亡之際,我們如何共渡難關呢?減少開支,留存更多的現金流是非常必要的。

常言道開源節流,在無法正常“開源”的情況下,如何“節流”變得尤為重要,本文從降工資、減租金、降稅收、免除或降低違約責任四個方面結合當前的法律法規進行簡要的分析和整合,希望能幫助企業減少開支、降低風險,渡過難關。

企業應對新冠狀疫情,如何減開支渡難關?樹人律師4方面巧支招

暫時降低工資留人心保發展

1.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2.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3.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其中青海省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

律師建議:

疫情之下,職工與企業唇齒相依,希望企業在考慮降工資、渡難關的同時應更多地考慮企業未來的發展,制定復工復產後職工工資的補償機制,通過分階段的補償,降低工人的工資損失,以便現階段能夠得到職工的支持,降工資順利實施。職工亦能體諒企業的艱難,與企業同舟共濟。

參考法律法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2020年1月24日發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號,2020 年 1 月 23 日發佈)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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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承租人共渡難關共謀發展

一、受疫情影響,店鋪/商場被政府有關部門要求關閉、暫停營業,承租人可援引不可抗力主張減免停業期間的租金。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及社會異常事件。

由於政府的管控政策,店鋪/商場被政府有關部門要求暫停營業、強制關閉,致使出租人無法提供租賃合同約定的適格房屋,承租人可與出租人協商主張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

律師建議:

在租賃合同關係中,受疫情這一不可抗力影響的義務人主要是出租人,因此應由出租人履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義務。

參考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二、店鋪/商場雖未被要求停業,但受疫情影響店鋪經營收入銳減,承租人可援引情勢變更原則請求適當減少租金。

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於本次疫情中未被強令停業的大部分店鋪,雖然租賃合同還未達到根本不能履行的程度,但受到客流量減少的影響,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租金條款明顯對承租人不公平,或者承租人由於疫情收入銳減、不能實現經營目的。因此承租人可援引情勢變更原則請求適當減少租金。

律師建議:

根據上述情形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減少租金。但是承租人也應考慮到出租人減免租金的同時其自身也要應對疫情帶來的損害,希望出租人勇於承擔社會責任,承租人也切莫道德綁架,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共渡難關。

參考法律法規: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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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稅收政策巧渡難關

一、普通稅收

1.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3.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4.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5.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捐贈稅收

1.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律師建議:

第一:相較之前的所得稅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在企業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扣除,超出部分可結轉三年;個人所得稅:在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扣除,直接捐贈的現金和物品不允許扣除”,本次疫情期間改為“計算納稅所得額時可全額扣除”。

第二:本次明確規定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參考法律法規: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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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減少合同履行造成的損失

此次疫情屬於新型傳染病,具有突發性,現有科技水平對此次疫情爆發無法全面預見且現階段尚未研發出針對此次疫情的治療方法,故此次疫情在一般情形下滿足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針對此次疫情,如在個案中證據不足以證明疫情對於合同的履行產生了“不可克服”的影響之時,或可將情勢變更作為一條“備選思路”。

2003年非典爆發時,最高院2003年06月11日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 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雖然該文件已失效,但仍具有借鑑意義。

如上所述判斷正在履行中的合同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需結合合同當事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地方的疫情嚴重程度、防控措施等。

律師建議:

雖然我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使我們的損失相對降低,但是我們還應考慮實際情況,受本次疫情影響,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整個行業經營者、從業者都是受害者,所以各方應互諒互讓,儘可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問題,考慮己方履行能力的同時,同樣也要考慮不能履行給相關方帶來的損害,儘可能降低各方的損失,贏得認可,為後期的合作奠定更為堅實的基礎。

參考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2020年開局艱難,卻無法重啟,此時已鶯飛草長,一線的白衣戰士風雨兼程,途徑日暮不賞,筆者相信在黨和國家的大力扶持下,企業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做好“節流”工作,儘可能保存實力,利用這次機會提升產品、服務質量,為疫情解除後的發展積蓄力量,必能共克時艱,當櫻花開的紛紛揚揚,世間的美好會再次與神州大地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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