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新冠状疫情,如何减开支渡难关?树人律师4方面巧支招

企业应对新冠状疫情,如何减开支渡难关?树人律师4方面巧支招

突如其来的新冠状疫情打乱了2020年的开局,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因此遭受了巨大冲击,国内大型餐饮明星企业西贝公开透露,此次疫情已致其2万多员工待业,即使账面资金全部发工资也仅能支撑三个月,很大一部分企业都面临同样的问题。

面临生死存亡之际,我们如何共渡难关呢?减少开支,留存更多的现金流是非常必要的。

常言道开源节流,在无法正常“开源”的情况下,如何“节流”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从降工资、减租金、降税收、免除或降低违约责任四个方面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整合,希望能帮助企业减少开支、降低风险,渡过难关。

企业应对新冠状疫情,如何减开支渡难关?树人律师4方面巧支招

暂时降低工资留人心保发展

1.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3.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其中青海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律师建议:

疫情之下,职工与企业唇齿相依,希望企业在考虑降工资、渡难关的同时应更多地考虑企业未来的发展,制定复工复产后职工工资的补偿机制,通过分阶段的补偿,降低工人的工资损失,以便现阶段能够得到职工的支持,降工资顺利实施。职工亦能体谅企业的艰难,与企业同舟共济。

参考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2020年1月24日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2020 年 1 月 23 日发布)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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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承租人共渡难关共谋发展

一、受疫情影响,店铺/商场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关闭、暂停营业,承租人可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减免停业期间的租金。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

由于政府的管控政策,店铺/商场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暂停营业、强制关闭,致使出租人无法提供租赁合同约定的适格房屋,承租人可与出租人协商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律师建议:

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受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人主要是出租人,因此应由出租人履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义务。

参考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二、店铺/商场虽未被要求停业,但受疫情影响店铺经营收入锐减,承租人可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请求适当减少租金。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本次疫情中未被强令停业的大部分店铺,虽然租赁合同还未达到根本不能履行的程度,但受到客流量减少的影响,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租金条款明显对承租人不公平,或者承租人由于疫情收入锐减、不能实现经营目的。因此承租人可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请求适当减少租金。

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情形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减少租金。但是承租人也应考虑到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同时其自身也要应对疫情带来的损害,希望出租人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承租人也切莫道德绑架,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共渡难关。

参考法律法规: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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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税收政策巧渡难关

一、普通税收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捐赠税收

1.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律师建议:

第一:相较之前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超出部分可结转三年;个人所得税:在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扣除,直接捐赠的现金和物品不允许扣除”,本次疫情期间改为“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可全额扣除”。

第二:本次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法律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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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减少合同履行造成的损失

此次疫情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现有科技水平对此次疫情爆发无法全面预见且现阶段尚未研发出针对此次疫情的治疗方法,故此次疫情在一般情形下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针对此次疫情,如在个案中证据不足以证明疫情对于合同的履行产生了“不可克服”的影响之时,或可将情势变更作为一条“备选思路”。

2003年非典爆发时,最高院2003年06月11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虽然该文件已失效,但仍具有借鉴意义。

如上所述判断正在履行中的合同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需结合合同当事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地方的疫情严重程度、防控措施等。

律师建议:

虽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使我们的损失相对降低,但是我们还应考虑实际情况,受本次疫情影响,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整个行业经营者、从业者都是受害者,所以各方应互谅互让,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考虑己方履行能力的同时,同样也要考虑不能履行给相关方带来的损害,尽可能降低各方的损失,赢得认可,为后期的合作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2020年开局艰难,却无法重启,此时已莺飞草长,一线的白衣战士风雨兼程,途径日暮不赏,笔者相信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扶持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节流”工作,尽可能保存实力,利用这次机会提升产品、服务质量,为疫情解除后的发展积蓄力量,必能共克时艰,当樱花开的纷纷扬扬,世间的美好会再次与神州大地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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