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真格!產銷“問題醫用口罩”,最高可判無期

動真格!產銷“問題醫用口罩”,最高可判無期

動真格!產銷“問題醫用口罩”,最高可判無期

近日,新冠肺炎疫情牽動不少人的心,口罩不僅成為必需品,更是斷銷品。而有人卻瞄準了“商機”,大發不義之財。

疫情當前,製售問題口罩會涉嫌哪些犯罪?

根據兩高兩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动真格!产销“问题医用口罩”,最高可判无期

生產、銷售其他非醫用問題口罩,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生產偽劣口罩並假冒他人商標對外銷售的行為,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同時觸犯以上兩個罪名,應擇一重罪處罰。

具體而言,銷售額滿五萬元不滿二十萬元的,以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定罪;銷售額滿二十萬元以上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三無口罩”並不能直接等同於質量不合格產品,應當依據相關鑑定意見進行判斷。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強指出,對於利用疫情期間人們的恐慌和市場的需求,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賣出天價口罩、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編輯:黃松林 實習生徐嘉 校對:劉敏

值班主任:明心武 編審:陳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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