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財險棗莊中支2項違法遭罰 總經理助理遭警告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8日訊 銀保監會官網近日披露的“棗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棗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顯示,棗莊銀保監分局對安盛天平財險棗莊中支涉嫌違法一案審理已終結。

經查,安盛天平財險棗莊中支存在2項違法違規行為:

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安盛天平財險棗莊中支存在通過給予投保人實物禮品和加油卡問題。

2020年2月6日,棗莊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和,對安盛天平財險棗莊中支予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棗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顯示,安盛天平財險棗莊中支總經理助理(主持工作)薛琦,作為主要負責人,參與了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決策,並在該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為對相關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同日,棗莊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薛琦予以“警告,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行政處罰決定書(棗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文化中路53號第10幢1003-1007

主要負責人:薛琦(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安盛天平財險棗莊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安盛天平財險棗莊中支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提供虛假資料

安盛天平財險棗莊中支存在虛列服務費、工資獎金、開發轉讓費用於支付額外手續費,以及虛列服務費用於支付保費回扣問題。

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安盛天平財險棗莊中支存在通過給予投保人實物禮品和加油卡問題。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EAST交易流水、相關賬戶交易明細、相關財務憑證、相關保單資料複印件、安盛天平財險棗莊中支相關情況說明、相關統計表、現場檢查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提供虛假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單位予以“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單位予以“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分局決定對你單位予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通過繳款碼的方式進行繳款,繳款時必須持繳款碼信息在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郵儲銀行、光大銀行、平安銀行等12家銀行中選擇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可通過櫃檯繳款、網銀繳款、自助終端等方式進行繳納。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東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棗莊銀保監分局

2020年2月6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棗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

個人姓名:薛琦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37092119830617XXXX

職務: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助理(主持工作)

上述編制、提供虛假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你時任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中心支公司主要負責人(主持工作),參與了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決策,並在該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為對相關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你時任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中心支公司主要負責人(主持工作),參與了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決策,並在該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為對相關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通過繳款碼的方式進行繳款,繳款時必須持繳款碼信息在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郵儲銀行、光大銀行、平安銀行等12家銀行中選擇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可通過櫃檯繳款、網銀繳款、自助終端等方式進行繳納。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東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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