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兒子全款買房,兒子結婚女朋友想加名字,以後如果離婚,會分她一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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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真是好笑,又想去掉古代的對女人不利的風俗,又想保留古代對女人好的風俗,簡直人心不足蛇吞象。中國大部分女人,把結婚這件事用古代思想去看待,而把生活和離婚後用現在思維來處理,真是不可理喻,當代社會男女平等,男女雙方自由戀愛,男女雙方的父母因為子女結婚所付出的努力,都是送給他們祝福的財產,這是不求回報的,這個是沒有哪一條法律規定,結婚必須由父母全部付出,而當事人坐享其成,全世界都沒有這樣的規定。婚姻是自願的,婚後生孩子,帶孩子,離婚,等這一些事,是你在和你愛的那個人領結婚證開始,就已經必須承擔起的責任,這是一個人本身就應該承擔的責任,甚至也有法律規定的一些義務,拿生小孩說事,拿離婚後生活不好過等等一些說事,這都是自私無能的人給自己找的理由罷了,你埋怨誰呢?你恨誰呢?把好好的婚姻過成離婚了,這個結果當事人不承受,誰來替你承受?那麼把婚姻過好了,美滿了,你們希不希望小三來替你享受呢?所以不管是你的婆婆還是你的媽媽,他們都是嫁人為妻的女人,他們也曾年輕過,也瘋狂過,但絕對沒有當代社會的女人,自私,貪婪,強勢,無知,他們只是沒有文化,說話粗魯,但他們永遠都會把自己的丈夫放在心裡,把自己的孩子放在手上,直到和丈夫一起把家庭經營好,把孩子撫養成人,直到生兒育女,如今他們又在幫你們帶孫子外孫,依然為一大家人做飯掃地,大多數父母輩的都知道什麼叫婚姻,什麼叫夫妻,什麼叫父母,而當代女人也包括一些男人,只懂得索取,自私,好吃懶惰,攀比,稍微受點苦惱一哭二鬧三上吊,動不動提離婚,動不動吵的天翻地覆,大部分女人已經是孩子媽媽了,連做飯做家務都還不會,卻生在福中不知福,還處處埋怨沒有別人過得好,永遠不知足,有些最後還得父母出來收場,以前的父母養個孩子最多18歲就可以放手了,可現在的孩子養到30歲卻依然還得依靠父母,不知感恩父母,有的甚至埋怨父母怎麼這麼窮?

在此我告誡當代年輕人,這個世道窮不過三代,富不過三代,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凡不是自己努力得來的東西,拿到手上都是低人一等,別以為免費得來的東西好用,其實是在用你的良心,一個只等著坐享其成的人,終有一天會坐吃山空。只有自己努力來的每一分錢,吃飯就算是一碗豆腐也是最香的。父母的贈與背後是他們一生的汗水,做兒女的應該有一個平常心,不爭不搶,順其自然,做好兒女的本份,是你的還是你的,不是你的搶到手也不會好過。


小龍蝦養殖交易


原則上是這樣。

給兒子買的房產並登記在兒子名下,這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屬於子女的財產。子女在結婚之後對房產進行加名,這個在法律上屬於贈與,即兒子將自己的房產贈與一半給女方。

並且根據《合同法》規定,對於不動產的贈與是以過戶登記為準,加名之後則屬於完成贈與,這個贈與則不可撤銷。

所以,一旦夫妻離婚,女方自然有可能分割走一半的財產。

加名不加名,這個確實是個難題。不加名的話,可能女方就不同意結婚。加名的話特別是房產基本是耗盡父母一生的繼續,而閃婚閃離現象頻發,被女方分走大量財產,又心有不甘。

所以,若是擔心,對於房產贈與可以採用附條件贈與方式,雙方對於贈與女方房產附加一定的條件,若出現約定的條件或達不到相應的條件,男方可以撤銷贈與。


葉律師


現在可能真的流行這種事情,我出個餿主意。既然把這事都抬到明面上說了,不妨立個協議做出公證,寫明,男方可以給女方加名字,若將來因為男方的過錯導致離婚,房產有女方一半,若因為女方的過錯或者女方故意製造矛盾導致離婚的,房產還是全部歸男方所有。這樣既給女方吃了定心丸約束了男方,也給了男方一定保證,約束了女方,可以時刻警示男女雙方認真對待自己的婚姻。


面向大海一聲吼


婚前買房,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父母全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兒子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兒子的贈與。

也就是說,上述兩種情況下,房產所有權都是兒子。


但是,兒子結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兒媳婦的名字,那就不同了。

在房產證上加上兒媳婦的名字,就算是兒子對兒媳婦的贈與了,兒媳婦就享有了房產的份額。

如果加上了兒媳婦的名字,兒子離婚,那麼兒媳婦有權要求分割房產。


郭廣吉律師


   不知道你全款買的房子是寫誰的名字,是兒子的嗎,還是你們夫妻二個的。我建議最好寫你們老二口的名字,或是兒子佔很少的份額,給兒子住。

     不管是寫誰的名字,是你全款買的房子如果女孩子要加名,我覺得你們應該是考慮讓兒子換個女朋友了,因為這是一個人的人品問題,你沒有付出一份錢,憑什麼要加你的名字呢,有這種想法的人就是很自私。不過兒子末必會聽你的,你拿兒子也是沒有辦法。人家偷摸的加上去,現在的婚姻法離婚了,也是會不到的。

      但是現在的孩子有個毛病,就是窮大方,自己還挺有主意,有時候離婚這種事兒,也不一定會跟父母商量,人家一個我是男人就要有男子漢的氣魄,一個不小心就把房子送給了女方,人這才不理會這是父母一生的積蓄,等父母知道的時候,不知道房子已經被送出去了多久了,可能你也追不回來了,所以明智的父母還是主動權放在自己手裡,不要過份的相信自己的兒子,在房本上也加個自己的名字,好牽制孩子犯錯。        


張月167016650


這是一個偽命題。根子就在於某些記者把這個事弄亂了,把法官的觀點和不動產登記的觀點混淆在一起。

你如果買了房子給兒子之後登記在兒子自己名下,毫無疑問是兒子自己的。現在他女朋友要求加名字,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來說這是他對房產的處置。並不像前面其他人說的那些事情,又是說是婚前買的,算贈與處置之類的,如果法官認定你兒子當時結婚之後,然後登記給其他人了,這個事情就是他對房產的處置,沒有其他意義,也不是說是你買的之後他就不能處置,你對兒子的贈與行為是完成了,然後你兒子的處置是另一個行為。

總體來說這個事情是一個很複雜的,不能說是簡單的這樣,如果你真的怕兒子離婚之後對房產的處置,乾脆放你名下得了。

儘量不要考慮那麼複雜,你怎麼知道人家小兩口過得會出現那種情況,儘量不要引發家庭矛盾。


房產百曉生


堅決不能加,算不算婚前財產得看結婚證日期,沒領證國家不承認,就算領證了加也不太好,畢竟這是你花錢買的,又不是買媳婦,可以給你們買房,買車,辦酒席,錢可以花,但是這是你花的,說白了是給你兒子花的,媳婦娶來了沒事,這是媳婦,你兒子的財產就是她的。離了,就成了別人媳婦,提前先壓上點青春損失費?我不同意,現在男女平等,女的有損失,男的也有,所以我是不贊成


君心V似海


我覺得這個真的很矛盾,但也是很現實的想法!我當年和老公結婚買房都是我們倆自己拿錢買的,我公公婆婆家條件不好,也拿不出錢,逼也沒用!我媽拿了裝修錢和傢俱家電的錢,房產證上是我和我老公倆個人的名字!我現在有個兒子,等他大了肯定要給他買房子,有錢就全付,沒錢就付首付款,讓他自己還貸款!我認為如果我是全付款是不太願加兒媳婦的名字,要是付了首付,貸款他們倆一起還,那必須要加她的名字!其實不管男方還是女方都是會為自己的孩子爭取最大的利益,誰都沒錯,父母都希望孩子們結了婚就要白頭到老!這個最終是孩子的自己的選擇,大人只能建議!不能太過於參與!


月之弦2018


我家的是姑娘,現在還小但我現在已經在亂給房產證加孩子名了,當初買房時是我去籤的名,就落了我老公一個人名字,,前幾天跟我老公鬧了點矛盾,孩子多了句嘴為啥我家房產證沒我和媽媽的名字,我同學家的都是全家人,,孩子爹說這房子就是我一個人的,你媽都沒份,這下提醒了我,房子是我們的婚後財產,很多手續都是我辦的,手印都是我的,那天離婚屬於我的肯定跑不了,但我女兒就沒保障了,我老公跟我說別亂,買車落姑娘名字不就得了,,我又不會不要你娘兩,老狗日的,他不說這些我還不咋地,說了我到感覺他要作怪了吧,我低血糖肯定是不會去開車的,女兒離學駕照還有幾年呢,車子買了還不是他開,再說了車子買了就掉價,哪有房子妥當,,,,,,再就是說了男方買房不想分媳婦,也好辦彩禮多要點,房產證只准有男孩一個人名字,不是就不嫁,羊毛還是出在羊毛上,只有娶不起媳婦的,沒有嫁不了的姑娘,歪瓜裂棗都有人搶著娶呢,還有有的姑娘真沒吧嫁人看的太在意,好多都說就不想嫁人,無聊了自己生個娃玩玩,反正養的起


關公的大刀71047678


給兒子買房,兒子結婚,女朋友想在房證上加名字,這裡麵包含了兩個法律行為:一是父母給兒子買房登記在兒子名下,屬於父母對兒子的贈與行為;二是如果婚後房證上加了女友的名字,則屬於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該房產加上妻子名字後,即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已經辦理產權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雙方離婚時,兒子不能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行使贈與行為的任意撤銷權。

但是,必須認定的一個基本事實是,男方對女方的贈與行為是建立在雙方婚姻基礎之上的,也就是說,贈與是以雙方履行夫妻責任和義務為前提的,換言之,履行夫妻責任和義務是房產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離婚則意味著被贈與人沒有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離婚符合法定撤銷情節,兒子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撤銷贈與行為,因此,女方無權分割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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