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制約了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張慧明 黃繼穎 沈丹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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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隨著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量和保有量持續快速增長,新能源汽車在助力城市交通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愈發突顯。然而與此同時,大量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進入報廢期所帶來的極大安全、環保隱患,以及資源浪費問題也愈發不容忽視。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理體系建設刻不容緩。

是什麼制約了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量和保有量均已超全球總量的50%,與之相對應,大量動力電池進入報廢期愈發不容忽視。如果這些廢舊電池不能得到及時處理,可能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並導致環境汙染和鋰、磷等礦物資源的嚴重浪費。

在破解這一難題的方案中,相對於拆卸再製造,梯級利用因具有降低儲能成本、培育電動汽車市場等諸多優點,更具市場前景,並受到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支持。

所謂梯級利用,是將容量下降到 80%以下的動力電池進行改造,利用到儲能及低速電動車等領域。權威機構預測,2020年電池回收規模將達到107億元,其中梯級利用市場規模所佔比重達到59.81%;而2025年在379億元電池回收規模中,梯級利用市場規模比重將大幅升至74.41%。

較之於發達國家,我國政府更為重視廢舊動力電池的梯級利用。從2015年開始,我國政府已相繼出臺多部推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實踐層面上,也已啟動國家重點研發項目“梯級利用動力電池規模化工程應用關鍵技術”,並建成多個梯級利用儲能重點示範項目。儘管如此,梯級利用仍然面臨廢舊動力電池的產品標準、梯級利用技術、人才儲備等方面的難題。

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的處理一般包括回收、梯級利用、再生利用三個階段,其中,產業鏈上中游回收、梯級利用兩個階段的鏈接機制斷裂是阻梗廢舊動力電池有效處理的關鍵原因。因此,筆者認為,當前,我國以產業鏈接機制斷裂為特徵的回收處理體系亟待完善。

是什麼制約了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當前,我國動力電池梯級回收利用主要存在產品標準化制度滯後、複雜技術人才儲備不足、回收—梯級利用主體的協同性較弱、產業鏈的激勵政策亟待多元化、企業資質約束引導機制不健全五方面制約。

標準化程度看,不同廠家的不同批次電池差別較大。比如當前佔據主流的三元鋰電池和磷酸鐵鋰電池,在材料、性能、壽命、安全性、能量密度等方面都存在差異性。此外,圓柱、方形、軟包三種形狀的電池各有優劣,進而導致檢測和分類難度增加,梯級利用時的二次成組設計成本和加工成本上升,阻礙了產業化經營。

人才儲備情況看,廢舊動力電池梯級利用過程中要經歷收集、存儲、運輸、檢測與評估、分選與拆解等階段,每個階段都需要高科技支撐。因此,無論是回收還是梯級利用,均對高端技術人才提出了較高要求。為補短板,工信部增加了“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專項技術人才”培養計劃,拆解處置專項技術方面的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取得一定成效。不過考慮到動力電池梯級利用技術的複雜性,培訓規模、培訓內容、培訓與技術快速革新匹配的程度仍需進一步改進。

回收—梯利用主體的協同性看,回收-梯級利用網絡體系的完善是廢舊動力電池梯級利用健康發展的前提。儘管《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電池企業保障廢舊動力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同時,產業鏈其他相關方等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且國內也已由60餘家汽車生產企業設立了2800多個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但遠沒有形成涵蓋車企、電池企業、物流企業、梯級利用企業等完整的動力電池回收處理體系,未建立生產—回收—梯級利用主體間的有效合作機制,產業鏈主體間協同聯動能力較弱,權責不夠清晰。

激勵政策層面看,我國廢舊動力電池梯級利用產業鏈的激勵政策缺失主要體現為:一是回收階段較少有補貼、押金、以舊換新等激勵政策。發達國家如美國建立了“押金制度”,消費者在電池報廢后歸還電池,出售方即可歸還押金;日本的法規體系也規定政府給予生產商相應的補助,用以自行回收廢舊動力電池。與典型國家相比,我國中央層面尚無財政資金給予回收支持,地方層面僅深圳、山西、廣西等極少數省份和城市給予新能源企業計提回收專項資金補貼,或者通過綠色以發展專項資金扶持;二是缺少給予梯級利用領跑企業或行業共性技術研發的優惠政策支持。現階段僅針對回收階段的領跑企業、行業共性技術研發有指導性政策,對於梯級利用企業以及餘能檢測和趨勢狀態評估、均衡再集成等關鍵技術缺少政策支持。

最後,從企業資質約束引導機制層面看,首先,廢舊動力電池屬於危險產品,在檢測篩選、自動化拆解、殘值評估及系統再集成上對技術的要求較高。技術壁壘是正規梯級利用企業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進入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的梯級利用企業僅約40家左右;其次,相對於非法回收企業,正規企業回收價格並不佔優勢,加之廢舊動力回收市場監管缺失,大量不具有資質的企業形成對正規企業的擠壓,梯級利用企業獲得的廢舊動力電池數量不足,進而也會導致企業數量偏少;再者,政府對於梯級利用企業的培育機制尚不健全,未能給予有潛力的小微型企業一定的政策扶持。

是什麼制約了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筆者認為,以“五力”為支撐的政策體系構建應是我國化解廢舊動力電池梯級利用難題的突破點。所謂“五力”即: 加速 “標準化”制定,提升技術風險的防控力;構建“人才鏈”機制,夯實產業鏈的整合力;完善“共建”回收網絡體系,提升回收主體的聯動力;創新“企業+消費者”激勵政策,激發梯利用的原動力;構築“審核+培育”機制,提高市場準入的規制力。在此提出如下建議:

“標準化”建設方面,我國應在已有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發布的動力電池包規格尺寸基礎上,儘快制定適用於梯級利用的動力電池尺寸標準,面向全國推廣;積極推動電池梯級利用技術、工藝與標準之間的同步發展,適時補充調整,進而做到技術標準化、工藝標準化;結合國內實際與技術特點,參考、學習國際已成熟的先進標準,推進國內動力電池標準的國際化。通過技術政策、各環節的行業標準引導回收行業規範化發展,形成產業化經營。

“人才鏈”機制構建方面,需要圍繞廢舊動力電池的關鍵技術將“人才鏈”對接收集、存儲、運輸、檢測與評估、分選與拆解、梯級利用等產業鏈環節;推動企業與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通過產學結合、共育共訓、跨行業跨部門合作等方式提升技能人才素質水平,構建高起點、多模式的人才培養機制,將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通過專家待遇、重要人才獎勵、重點宣傳等方式,為廢舊動力電池梯級利用人才的培養與使用營造良好的環境;通過人才培訓內容的充實與快速革新、培訓方式的多元化為梯級利用成本的降低提供有力支撐。

完善“共建”回收網絡體系方面,應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將新能源汽車企業作為電池回收責任主體的基礎上,通過授權、共建等多元化方式建立車企、電池企業、梯級利用企業與物流企業協同聯動的回收網絡體系。該回收網絡體系的建立還需要輔以電池生命週期溯源信息管理:電池生產者將動力電池產品編碼,電池銷售者及回收者可以跟蹤記錄動力電池使用、回收情況,進而為梯級利用企業對廢舊動力電池的餘能檢測、殘值評估、風險事故的發生提供科學依據。“共建”回收網絡有利於明確各方責任,驅動生產—銷售—回收—梯級利用企業的聯盟合作。

創新“企業+消費者”激勵政策方面,從回收企業角度看,中央政府亟待制定補貼政策。可以按回收的電池數量或者以千瓦時為單位進行補貼,通過已有的節能環保、綠色製造等專項資金渠道,給予回收獎勵;地方政府應總結深圳試點補貼經驗,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電池生產及回收等具體情況,調整並細化補貼方案與獎勵政策。從用戶角度看,車企可以考慮回購、以舊換新、給予補貼等措施提高用戶移交廢舊動力電池的積極性;也可實施押金制度,即在購車時除價款外,額外支付一筆押金,待電池報廢時出售方歸還其押金。考慮到通貨膨脹的因素,退還時押金折算再返還。

最後,在構築“審核+培育”機制方面,通過梯級利用准入的法律法規、准入技術標準、產品溯源與監控系統、處罰機制等制度建設,從嚴打擊廢舊動力電池非法售賣的現象,取締不具有回收資質的從業者,規範市場秩序;發佈實施行業規範條件,對規範企業名錄進行動態管理,定期更新合規企業名單。搭建梯級利用企業的“培育”機制。對行業內小微企業在回收、技術創新、梯級利用方面給予補貼、信貸等政策支持,以市場化的機制培育梯級利用企業。

(張慧明系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江蘇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基地、氣候與環境治理研究院教授;黃繼穎系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管理工程學院碩士研究生;沈丹雲系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應用技術學院副教授。本文節選自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驅動機理及路徑選擇》(基金號:7183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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