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權,這個司空見慣的固定組合,到底在說啥?

“侵犯人權”,是“世界主流輿論”最得心應手的攻訐話術了,簡直已經進入了自由心證的“自由王國”了,對敵人的攻訐已經達到了隨心所欲、如臂使指、更關鍵是隻有他們攻訐別人、別人卻不能做對等反擊的境界了。話說,這麼神奇的話術,咱就來細究細究,其神奇之處到底在哪?

先說說這個“人權”,你們誰來說說,到底啥叫“人權”?就是那個right?你們別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裡的“定義”,那“定義”是枚舉例子,不是界定是與否。我問你什麼是蘋果,你說這個蘋果、那個蘋果、那那個蘋果是蘋果,這叫“定義”?定義,要定的是是與否的邊界,讓人可以據那界定而識別出定義指示之物。來,你們誰給“人權”來個定義?

哦,“天賦人權”,才是“人權”的出處吧,也只能來自這個莫名其妙、不知所云的出處了。不過這個定義在形式上可是合乎情理的。“權”,只能是個可賦予並且因此可剝奪的東西。“天賦”,雖然是個自說自話自娛自樂捉刀代筆狐假虎威,但是至少形式上是對的,至少找了“賦予”這個動作的施動者。那麼問題來了,這個“賦予”了人right的“天”,在哪?這個意志是啥時候、以什麼形式“賦予”的?什麼憑證?什麼依據?更關鍵的是,既然“天”賦予了,那麼顯然“天”就可以剝奪,對吧?然後這個能做出“賦予”動作的“天”是個自由心證自娛自樂的臆造形象,那麼顯然、必然可以搞出個自由心證的臆造形象做出“剝奪”動作。比如說,在那“世界主流輿論”當中,同樣司空見慣的另一個詞彙:威脅,就完全可以做出自由心證的“剝奪”動作,只要一個人認為“受到威脅”,那麼他認為威脅到他的人,還有任何“天賦”的“right”可言麼?

在那“世界主流輿論”之處,權,是個絕對的power,是個絕對的“力量”,是個不受阻遏的、不受限制的絕對的“控制”和“影響”;這“人權”,雖然是個right,是“正確”,但其實其本質訴求同樣是個絕對的、任意任性的。在實踐中,這個概念只有一個意義,就是對被賦予了原罪的“公權力”的一票否決權!一票否決權,是無能建樹之人刷存在感的唯一憑藉。他們要的,是隻要跟我有關、我可以刷存在感的地方,就必須讓我有充分的、不可替代的存在感。既然我無能建樹,那麼我就只能在壞你事上刷足存在感才行,那事情得辦都必須經過我點頭才行!只是,這臆想,合乎情理麼?能成麼?這自由心證的威力,你確定你充分想象了?按“人權”之論,你被劫持成人質了,國家機器需要先經過你同意才能進行作戰部署吧,誰說你沒有成為人質的right了?對了,吐槽一句,作奸犯科者的肆意妄為,倒是不咋按“人權”來呀,然後,自以為是“良好市民”的人有“人權”這種對國家公器的絕對否決權卻對作奸犯科者無能為力只能做乖乖雞做無條件配合,所以,顯然的,還是無法無天的罪徒與“良好市民”的溝通最高效呢,是吧?

權,只為公務,只是組織事務需要由具體的個體意志代行組織意志,基於分工合作的組織形式,相應於職與責,才有這個臨時性的權變資格。權,是對應於具體事務,是應事而生、事成則滅。權,不是個具體的獨立的存在,不是個物件,沒法從誰手裡轉移到另一個人的手裡。因此,權,是個組織事務,與單純的個人無關。

而個體層面,其行為不需要一個外在授予的“權”,只有組織事務才需要一個明確的、並且與職、責相應的“權”。任何行為,只與行為相關方面有關,也天然應該在所有相關方面中得到充分的共識和協調,才會有最優、最高效的行為結果。而純粹的個體行為,不牽涉組織實體的行為,就與組織事務無關。當組織實體指國家機器時,這句話的意思就是,純粹的、與國家機器不發生關聯的個體行為,與國家法度無關,國家不予干涉,即:法無明文不為罪。但是,注意,這是“無關”,不是“有權”,“有權”,本身就產生了關聯,這本身就是憑空產生了一個外在干涉的空間。本來是無關的事情,現在出來個“權”,那麼“有權”就必然對應“無權”,而有權無權根本就是個自由心證自說自話的東西,所以,你以為“有”就是好?你多了一個別人干涉的理由,就不好了呢。


最天經地義的道理,個體與組織實體、國家機器,和個體與個體的關係一樣,若無關,那就沒有必要管,大家各自有各自的事情需要忙活,沒誰有閒工夫維持一個絕對的“控制”。但是,所有的個體參與形成國家體系,並受國家體系的保障和庇護,那麼,任何對國家體系能夠產生影響的,國家機器自然就可以干涉。力,當然是相互的,你要作用於任何一個對象,必然受到那對象的反應,這是個物理現象,沒有特例。你完全可以自由心證的認為你有絕對的power,只有你為所欲為,而不必受到任何反應,只是,那也必然是你忽視、無視了本來存在的東西而已。比如歷史上若干自以為把不聽話的人全殺光了,就沒有後顧之憂了的人,還有現實中永遠都會存在的自以為把人“打服”了就高枕無憂的人。


簡言之,我要做事,作用到的對象,必然會產生反饋,沒有不反饋的道理。我能夠做某事、能夠順利的做某事,只能因為此事不礙別人之事、甚至增益別人之事,並不會是因為我獲得了某個最高權威“賦予”的“尚方寶劍”。個體而言,沒有外來的“權”可用。


說完了“人權”,再說說這個“侵犯”。話說,這“侵犯”,也漸趨成為一個完全的自由心證了呀。侵犯,本身只是物理現實的事情,涉及精神與人格方面,那是侮辱、汙衊、貶斥,那沒有侵犯這種事情。“侵犯”這個動作,對象只能是個具體的物理存在。其實,“侵犯人權”這個詞組本身,就是把“人權”這個不明所以的憑空臆造當成了一個具體物理存在、一個能夠做空間轉移的具體物理存在。


侵犯~


怎麼就叫侵犯了?把你撲倒在地,是侵犯你了?那麼因為把你撲倒在地,所以你躲過了一塊飛行的板磚,那還是侵犯你了?讓你雙手抱頭蹲下,這是侵犯你了?那麼因為你服從了命令,很快抓到了藏在你身邊的兇徒讓你免受屠刀,這也是侵犯你了?


是不是,只要讓你“不高興”了,你就能嚷出個“侵犯”來?所以,“侵犯”就是你自由心證、自說自話就能定的罪名?


再者,禮尚往來,不存在只有單向作用的施為。那麼,我常見“公權力侵犯個體”,沒見過“個體侵犯公權力”呢,這合理麼?按照這自由心證的“侵犯”罪定罪方法,“公權力”認定自己受到任何人“侵犯”,豈不是再容易不過的事情了?哦,對了,別說,世界燈塔國,國家機器的代表——警察與軍隊,可是最經常受到“威脅”、“侵犯”的呢。人家世界最強警力動輒受到黑人商販的威脅和侵犯,人家世界最強軍力動輒受到巴掌大小國家、甚至一個民營公司的威脅和侵犯呢。所以你看,只要敢想敢說,自己就會處於被侵犯當中呢。


國家機器施行國家意志,是公性,其秉承整個國家體系最高的仲裁意志,所有相關的個體,必須予以配合。別扯什麼“我不高興”、“我不想”,絕大多數情況下,你想不想、高不高興是純粹的你自己的事情,與任何人無關,與任何方面無關。看清楚,是“無關”,意思就是沒人需要搭理你。這不是侵犯。這不是強制別的意志以謀求一己私利的那種侵犯。公性的國家機器本身沒有私利,所以公性國家機器本身沒有可能“侵犯”誰。當然,若國家公器變成公器私用,那麼就是另外一回事,但是,那個錯誤是公器私用的錯誤,那是國家機器形成了私利。但是,再強調一次,公性的國家機器沒有可能“侵犯”什麼。

簡言之,“西方”,於政治邏輯就是個緣木求魚、壓沙求油、沙基築塔、空中樓閣,其基礎概念全都是不明所以不知所云自相矛盾自說自話的玩意兒,包括社會契約、自由市場、私有財產、天賦人權之類,沒有一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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