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意見》第二條第(二)項,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第四款:“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一)罪名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疫情防控期間,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三)定罪標準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所謂人身自由,是指人的身體的行動自由,即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
所謂拘禁,是指以強制性方法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行動自由。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捆綁、欺詐等。
3、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以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5、注意事項
(1)罪與非罪的界限。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構成本罪以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為限。在疫情防控期間,醫務人員肩負特殊使命,需要加以特殊保護,故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不受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限制。
如果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時間很短,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2)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四)處罰標準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2、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4、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五)量刑標準
1、構成本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未造成傷害後果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6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1人重傷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1人死亡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閱讀更多 馮汝義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