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例!男子拒戴口罩還抓傷民警,被判刑8個月

2月19日,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採用遠程視頻開庭方式,依法快速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唐某某構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唐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這是成都法院判決的首例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務罪案件。


成都首例!男子拒戴口罩還抓傷民警,被判刑8個月


成都首例涉疫刑事案 被告被判刑八個月


2020年2月5日10時許,被告人唐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區紫荊巷56號門口,拒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配戴口罩,並妨礙小區院委會工作人員對群眾的體溫測試工作,嚴重擾亂防疫工作秩序。群眾報警後,唐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現場處置,並將民警口罩扯下、面部抓傷,民警隨即將其控制。


根據高新區法院、檢察院與公安分局建立的涉疫刑事案件從快辦理聯動工作機制,2月5日,高新公安分局將唐某某刑事拘留,同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月14日,高新檢察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2月17日,案件移送到法院後,高新法院立即啟動疫情相關刑事案件快速辦理程序,當日立案,並於次日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並安排庭審事宜。最終,從法院立案到作出一審判決僅用時3天。


成都首例!男子拒戴口罩還抓傷民警,被判刑8個月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一級疫情響應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然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開展,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之規定,法院依法從嚴從快作出上述判決。


成都首例!男子拒戴口罩還抓傷民警,被判刑8個月

↑↑↑被抓傷的民警 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新聞多一點:

獲刑6個月!南充市首例阻礙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宣判


“被告人黃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月19日上午9時35分,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黃某某妨害公務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這是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南充市宣判的首例阻礙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務罪案件。


成都首例!男子拒戴口罩還抓傷民警,被判刑8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2月3日上午10時許,順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舞鳳中隊副隊長鬍某按照上級要求,帶領隊員在轄區北門市場外巡邏並勸說疫情期間未戴口罩的群眾佩戴口罩時,發現被告人黃某某未戴口罩。城管隊員唐某、陳某遂上前勸說其佩戴口罩。在勸阻過程中被告人黃某某拒不聽從勸說,並出手毆打執法隊員,將唐某身上的執法記錄儀打掉,還用手打陳某臉部,甚至掏出身上的剪刀刺向執法隊員,導致唐某的大腿及手臂多處刺傷,後又繼續辱罵執法隊員。經鑑定,唐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黃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成都首例!男子拒戴口罩還抓傷民警,被判刑8個月


成都首例!男子拒戴口罩還抓傷民警,被判刑8個月


疫情防控需要大家配合,

因一時衝動,

換有期徒刑,

實在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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