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律師-我從湖北來滬多年,疫情期間未返鄉,鄰居卻擅自公佈我的私人信息……


問律師-我從湖北來滬多年,疫情期間未返鄉,鄰居卻擅自公佈我的私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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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律師-我從湖北來滬多年,疫情期間未返鄉,鄰居卻擅自公佈我的私人信息……


Q: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就診醫療費用如何支付?

A:根據《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要求,落實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政策。對於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先行支付,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的60%予以補助。本市醫保部門還擴大醫保支付範圍,將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臨時性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已納入本市醫保支付範圍的,全部取消醫保支付限制;臨時新納入本市醫保支付範圍的,不設分類支付比例,全額納入醫保支付。

Q:如果員工因為疑似患有傳染病被隔離了,勞動合同能終止嗎?

A: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就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包括(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2)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故,據此,當勞動者處於傳染病被隔離觀察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經隔離觀察被確診為傳染疾病需治療的,執行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患者在醫療期內不得因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醫療期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本市規定除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支付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於六個月工資。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當勞動者處於隔離觀察期,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關係,其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隔離期滿。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經隔離觀察被確診為疾病需治療,其醫療期未滿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其勞動合同期和醫療期都已滿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Q:國家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囤積醫藥物品等,漲價出售賺取暴利的,是不是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A: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另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Q:我從湖北來滬工作多年,這次春節與疫情期間均未返鄉。最近,我和家人的包括籍貫、聯繫電話、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都被鄰居擅自公佈到網上並在一定範圍內流傳,客觀上對我造成一定影響。想問,我是否可以追究這個人的法律責任?

A: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公開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個人信息,或者公開該信息侵害權利人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權利人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公開個人信息的,不適用本條規定。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除非有上述法定情形外,此人在網上公開您個人及家庭信息的行為已涉嫌侵權,您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Q:春節前在旅行社定的出境遊,現在因疫情原因無法出行,旅行社只退回了機票錢,現在該怎麼辦?

A: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若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給您;如旅行社未及時退還合理費用的,您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退款。


本期在線解答律師:

金瑋律師

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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