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例!將疫情納入“不可抗力”,涉及地產領域

疫情發生以來,工地停工,不少地產項目晚交房成為大概率事件,同時也會引發一些法律糾紛。2月6日,本報以《因為疫情造成晚交房,開發商該不該擔責?》為題進行了分析報道,該不該將疫情納入“不可抗力”成為問題的關鍵。

快訊 | 河南首例!將疫情納入“不可抗力”,涉及地產領域

2月18日,焦作發佈《關於有效應對疫情促進建築和房地產業平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納入“不可抗力”客觀因素,凡屬焦作市城市建築和房地產企業在經營建設活動中均可以“不可抗力”因素處理相關業務和法律事務。焦作成為我省第一個“吃螃蟹”的地市。

律師認為,這個政策的意義就是如果開發商因為疫情期間導致的晚交房,可免責或部分免責。

河南首個,焦作將疫情納入“不可抗力”客觀因素

《意見》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 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河南省政府1月25日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為此將本次疫情確定為“不可抗力”因素,凡屬焦作市城市建築和房地產企業在經營建設活動中均可以“不可抗力”因素處理相關業務和法律事務。結束日期以省政府解除疫情防控期公告為準。

因為疫情晚交房,開發商該不該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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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豫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房地產專家劉峰傑認為,《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均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通俗理解就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一般表現為影響合同履行的災難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災、旱災、暴風雪等;又包括社會異常行動,如戰爭、暴亂、軍事封鎖等。劉峰傑認為,企業因該期間停工引起的法律責任,原則上不應該承擔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也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因此,劉峰傑認為,如果因為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能履行一方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上述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除民事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也可以根據《合同法》九十四條規定解除合同。

將疫情納入“不可抗力”,我省已有先例

實際上是,將疫情視為不可抗力,近日我省其他行業已有相關案例。

當前,我國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省內部分企業在生產及物流等方面遭受嚴重影響,可能導致國際貿易合同或承包合同無法履行。

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幫助企業減少損失,河南省貿促會積極為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辦理與疫情相關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記者瞭解到,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屬於商事證明領域中的事實性證明行為,是指由中國貿促會及其授權的分會應申請人的申請,對與不可抗力有關的事實進行證明。此證明出具後,可以作為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當事人可以據此證明,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該證明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認可,在域外具有強大的執行力。

來源: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孫煊哲 李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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