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要尊称他们为“烈士”?

据悉,2月1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

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

消息一出引起网民广泛的关注,“烈士”二字在中国人的记忆词典中总是与保家卫国、无私无畏等英雄形象联系起来,有着沉甸甸的分量,而“烈士”不仅仅是民间词语,还是一个法律概念。


协力法律服务志愿团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人员相关的法律问题做简要梳理,希望有助于大家充分了解。我们祈祷抗击新冠疫情一线的战士们打赢这一仗,并且都能凯旋!平安!健康!


1.“烈士” “因公殉职” “因公死亡” 有何不同?

(1)首先我们来看一看什么情况下评定为“烈士”?


根据现行《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烈士,是对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牺牲的人员的至高褒扬。大家通常在直觉上判断,被称为烈士的主要是军人,特别是因战争牺牲的军人,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事实上,授予烈士称号并没有对身份、工作职责、以及是否发生在战争时期作要求。


近年来,有不少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普通人被授予为烈士。比如2017年,江苏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跳江救人而牺牲的船员刘卫丰为烈士。


再看医护人员能否被授予为烈士呢?其实在抗击重大传染病疫情中牺牲被授予为烈士早有先例。在2003年SARS疫情中,全国349人死于SARS病毒,其中包括100多位医护人员,这些医护人员后来都被授予为烈士。


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医护人员冲在救治病患的第一线,多位医护人员不幸感染牺牲,这种情况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法定情形,应当被授予烈士称号。最近网上呼吁授予抗击疫情牺牲的医护人员烈士称号,是有法可依的,于法于情都说得通。


新冠疫情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无数的医务人员逆行支援疫区同胞,用生命抢救生命,在防疫阻击战最要紧的时刻,此通知的出台就是对《烈士褒扬条例》具体落实的再强调,为前线战士们打赢这场防疫战的再激励。不论是医务防护人员,还是公安干警,任何公民,只要是为防控新冠疫情而牺牲的都可以被评定为烈士。


(2)什么是“因公殉职”?

“因公殉职”,在严格意义上讲,并非法律术语,其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


(3)什么是“因公死亡”?

“因工死亡”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疾病致死,使用范围较宽泛。


2.烈士待遇、因公殉职待遇和工亡待遇有什么差别?

我们为什么要尊称他们为“烈士”?


3.符合条件的因工作感染殉职人员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烈士和工亡待遇?


符合条件的因工作感染殉职人员可以同时享受烈士和工亡待遇。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除了上述规定外,我们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亡主要强调的是工作属性,将牺牲的医护人员评定为烈士,是对这些医护人员的肯定和褒扬,也是对奋战在抗疫一线的所有医护人员的认可。“暴力伤医”让医护人员这个群体陷入委屈责难,而疫情严峻的当前,不能再让首当其冲的白衣天使们凉了心。将牺牲的医护人员评定为烈士,为他们的遗属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是一份慰藉更是一份对生命抢救生命的感恩与报答。


虽然烈士和工亡二者认定标准有差异,但同时享受两种待遇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也是国家和社会对英雄的致敬!这就是为什么大家要迫不及待尊称牺牲的医护人员为“烈士”,因为他们值得!


4.新冠疫情防疫战中牺牲的,烈士评定的程序有何规定?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地方人员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评定,各地统一组织赴湖北的医疗救援人员牺牲的,由派出人员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评定;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军队人员和军队聘用的社会人员,由军队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因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此外,如果公民为防疫牺牲的,没有被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为烈士报告的,也可以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烈士评定的一般程序规定如下:


我们为什么要尊称他们为“烈士”?


5.烈士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应该发放给谁?


《革命烈士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一般应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具体做法是:


1.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2.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统一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发给:

(1)《革命烈士证明书》发给父母。

(2)一次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


3.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

(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

(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国各地的医护人员驰援湖北,义无反顾地奔赴战场,他们是守护万千生命的白衣天使,是无畏英雄,是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战中真正的脊梁!这场疫情,像一个放大镜,将良善与恶放大。有人曾问:“这个春天,你为什么感动?又为什么彻夜难眠?”我相信,无论你身处何处,复工与否,心里都会牵挂着武汉,牵挂着疫情何时结束,都会为防疫战士们感动。可爱可敬的防疫战士们,无论烈士的待遇有多好,我们都祈祷你们是平安、健康归来的英雄!等你们归来时,我们会用理解、尊重、友爱去报答你们!等你们凯旋时,我们邀请你们看武汉春天最美的樱花!


相关链接:

全国妇联追授徐辉、黄和艳、姜娜同志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