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未復工,績效工資如何發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常見的勞動法律問題解析(六)

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國務院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四川省等地方人民政府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為疫情防控提供強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時,也為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的妥善處理提供了重要依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遇到前所未有的春節假期延長和延期復工,產生了眾多勞動法律問題急需解答。為此,我們在借鑑各省市工會、律師協會等資料的基礎上,撰寫和整理了部分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常見勞動法律問題,並從現有法規及政策的角度給予解析,以供各級工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考,希望能對各級工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所幫助。

“因疫情未復工,績效工資如何發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常見的勞動法律問題解析(六)

問題一

Q: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資如何支付?

A:職工享有醫療期,企業應當按醫療期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在此期間的病假工資。

法律解析:根據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號)文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療的企業職工,應當享有醫療期,企業應當按醫療期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在此期間的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9號)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根據《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故,在醫療期內企業應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比例向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若企業關於病假期間待遇標準高於此標準的,按企業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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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Q:從疫情地區回四川的勞動者居家自我隔離觀察期間,企業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A:綜合目前的現實情況來看,企業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企業可根據四川省相關文件,對職工自我隔離做統一安排。

法律解析:根據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號)文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支付其在此期間的工資。

根據成都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020年1月25日發佈的《致從武漢及周邊地區返(抵)蓉朋友的告知書)》“請在抵蓉後居家隔離14天。” 根據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2020年2月2日發佈的第4號通告 “14天內有湖北等疫情高發地區旅居史、與疫情高發地區人員有接觸史的人員要主動嚴格落實隔離措施”。

“因疫情未復工,績效工資如何發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常見的勞動法律問題解析(六)

問題三

Q:執行工作任務出差的勞動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時返崗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A: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

法律解析:勞動者在出差期間,因疫情防控等客觀原因導致其無法及時返崗提供勞動的,在延長的返崗時間應當被認定為勞動者的出勤時間,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因疫情未復工,績效工資如何發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常見的勞動法律問題解析(六)

問題四

Q:國家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1月31日-2月2日), 這三天屬於法定節假日還是休息日?在此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上班的如何支付工資?

A:國家延長假期的性質為休息日,若職工休假的,企業按勞動合同約定正常計算薪酬,不按未出勤扣減工資。若此期間職工上班的,應當支付加班費。

法律解析: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根據疫情防控需要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可見,延長休息的3天中 2月2日本就屬於週日,自然屬於休息日。可1月31日(星期五)屬於上班時間,2月1日(星期六)為補上班時間,這兩天本應上班的時間又屬於什麼性質呢?《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該規定,當前防控新冠肺炎,就屬於在有特殊情況需要縮短工作時間,由此形成的休息時間,應該屬於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1月31日和2月1日屬於休息日。即,延長的3天假期均為休息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春節延長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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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

Q:勞動者因疫情未復工期間,月度績效工資如何發放?

A:應根據企業績效工資的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實踐中績效工資約定以及計算的方式不同,具體根據雙方勞動合同以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疫情防控期間,如企業原有的考核制度已不適用,企業可通過“釘釘”辦公軟件等新方式進行考勤,也可以制定疫情期間特殊的考勤、績效考核辦法等,但企業制定特殊時期的考核制度仍應履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制定規章制度應履行的程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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