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未复工,绩效工资如何发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劳动法律问题解析(六)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四川省等地方人民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也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遇到前所未有的春节假期延长和延期复工,产生了众多劳动法律问题急需解答。为此,我们在借鉴各省市工会、律师协会等资料的基础上,撰写和整理了部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常见劳动法律问题,并从现有法规及政策的角度给予解析,以供各级工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希望能对各级工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因疫情未复工,绩效工资如何发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劳动法律问题解析(六)

问题一

Q: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A:职工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法律解析:根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故,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比例向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若企业关于病假期间待遇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企业制度执行。

“因疫情未复工,绩效工资如何发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劳动法律问题解析(六)

问题二

Q:从疫情地区回四川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A:综合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企业可根据四川省相关文件,对职工自我隔离做统一安排。

法律解析:根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

根据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1月25日发布的《致从武汉及周边地区返(抵)蓉朋友的告知书)》“请在抵蓉后居家隔离14天。” 根据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2月2日发布的第4号通告 “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要主动严格落实隔离措施”。

“因疫情未复工,绩效工资如何发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劳动法律问题解析(六)

问题三

Q: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A: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法律解析: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及时返岗提供劳动的,在延长的返岗时间应当被认定为劳动者的出勤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疫情未复工,绩效工资如何发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劳动法律问题解析(六)

问题四

Q: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2日), 这三天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在此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如何支付工资?

A:国家延长假期的性质为休息日,若职工休假的,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计算薪酬,不按未出勤扣减工资。若此期间职工上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法律解析: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可见,延长休息的3天中 2月2日本就属于周日,自然属于休息日。可1月31日(星期五)属于上班时间,2月1日(星期六)为补上班时间,这两天本应上班的时间又属于什么性质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该规定,当前防控新冠肺炎,就属于在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由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休息日。即,延长的3天假期均为休息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春节延长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因疫情未复工,绩效工资如何发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劳动法律问题解析(六)

问题五

Q: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A:应根据企业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如企业原有的考核制度已不适用,企业可通过“钉钉”办公软件等新方式进行考勤,也可以制定疫情期间特殊的考勤、绩效考核办法等,但企业制定特殊时期的考核制度仍应履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应履行的程序义务。


“因疫情未复工,绩效工资如何发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劳动法律问题解析(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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