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在認繳期限屆滿前合法轉讓股權,應否對公司之後的債務擔責?

AD夜空最亮的星


不需要吧,這讓我想起了有錢人的時間就是這麼枯燥且無味裡面的一個情節,也是認繳期滿前,給表現優異的員工漲工資,漲到你滿意為止,這也是對員工的一種獎賞,一天之間工資就漲到3300,這是多麼枯燥且無味,不說別的了,這是可以的,對以後公司的發展也不用在關注了。


藍晴淺


當然不會再為公司以後的債務擔責了。


題主提到合法轉讓股權,必然在登記機關進行了轉讓登記,產生了變更的法律效力,就等於自己從公司的法律關係中退了出來,從此“蕭郎”是路人,股東的權利、股東的義務從此和你沒有任何關係了,盈利了不能分紅,欠債了也不用你還。你和公司已經是不發生任何關係的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了。


在這裡有必要說一說公司的來歷。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說近代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之一,這項制度的設計使真實的人和創造的虛擬的“人”,也就是法律上的人(法人)區分開來,自此,人們可以在沒有後顧之憂的情況下踴躍投資,活躍經濟。再也不必因為投資失敗而傾家蕩產,等於是為自己設立一個保險閥。一旦公司經營不善,要賠錢,所有的債務都由公司償還,資不抵債,破產了事,個人的財富不受影響,所以我們看到賈躍亭、羅永浩等公司破產了,債務重重,但是不影響他們自己是億萬富翁。


回到題目,受讓人要在認繳期限內補足註冊資本,否則對公司和其他股東構成了違約責任。如果認繳期限到了,公司申請註銷時依然沒有到位,那麼要補足到位;如果還未到繳納時間的,該未繳出資並不必然需要補繳,但其金額仍要作為清算財產;如果清算時發現仍資不抵債的,相關股東要就未繳出資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所有的這一切,和原股東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了。


小河說


原則上不用。

追溯股權轉讓材料和程序過程,流程辦結千萬不要存在瑕疵。

希望能夠幫到你,[微笑]




胡世海先生


要分公司類型,有限責任的話要看是否對債務負有責任,沒有責任的話不需要負擔。

1.股東對公司的責任與其認繳出資的時間無關。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應區分已繳出資或是未繳出資,股東未出資部分亦屬於公司財產。

2.“公司債務不能清償”是股東承擔補充責任的前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內容,“公司債務不能清償”是股東承擔補充責任的前提,並非一定要公司破產或非破產清算,未屆認繳出資期限不能成為股東規避責任的條件。在出現公司財產不能或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時,股東應負有繳納相應註冊資本的義務。

3.公司章程對股東認繳出資期限的約定系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股東通過協議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認繳出資時間的約定,是公司股東之間以及公司內部管理和經營安排的約定,並不直接對抗第三人(如公司債權人)。

公司章程關於出資期限的約定僅是對股東法定義務作出的具體安排,其本身不能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法定出資義務即資本充實責任。

4.認繳出資期限的約定是一個可選擇的時間點。認繳出資期限內的任何時間認繳,都符合約定,而非是一定且必須是滿期限認繳。股東對公司認繳出資的實繳進度,是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和負債情況相聯繫的,公司處於長期負債未結狀態,股東有義務在其認繳範圍內向公司實繳出資或對債權人承擔責任,而不能以內部約定的認繳出資時間未到期拒絕或拖延履行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以及公司對債權人的責任。

5.股東在未屆出資期限的情況下即轉讓股權,可視為股東對其法定義務的“預期違約”。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出讓股東在負有出資義務這項法定義務的前提下,未屆出資期限即轉讓股權,可視為對公司出資責任的預期違約,應當允許該項出資義務加速到期。


悠芽財經


股東認繳期屆滿前轉讓股權不會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股東承擔責任有以下情形:

(1)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承擔連帶責任。

(2)未按期足額交納注資的,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未按期完成注資義務的,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4)非貨幣注資不足額的,承擔補足責任,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股份公司股東未完成注資義務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這裡股東認繳期界滿前轉移股份,沒有違反注資義務,由新的受讓人承擔股東的權利義務。原股東無須承擔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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