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清償近157萬元債券 天廣中茂被債權人提請破產重整

中證網訊(記者 於濛濛)天廣中茂(002509)2月19日晚公告稱,公司於2月18日收到債權人鄭州蘊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鄭州蘊禮”)的《重整申請通知書》(簡稱“《通知書》”)。《通知書》稱,鄭州蘊禮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為由,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重整。

公告顯示,鄭州蘊禮於2018年4月11日通過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經三路證券營業部開立的賬戶購買了公司發行的3萬張公司債券(債券簡稱“16天廣01”,債券代碼“112467”)。2019年9月12日,申請人將其中1.5萬張債券對外轉讓,並收到了轉讓款111.57萬元。2019年9月10日,申請人將持有的另外1.5萬張債券向公司申請回售,公司應最遲於2019 年10月26日向申請人支付債券本息157.5萬元。截至目前公司已通過場外交易方式於2019年11月28日向申請人支付債券利息6375元,暫計至2019年10月26日的餘款156.86萬元至今尚未支付。

天廣中茂稱,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對鄭州蘊禮申請公司重整事項的裁定書。該債權人的申請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進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公司將及時披露重整申請的相關進展情況。不論能否進入重整程序,公司將在現有基礎上積極做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法院受理申請人提出的對公司進行重整的申請,法院將指定管理人,債權人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規定期限內製定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並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公司債權人根據經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獲得清償。如果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或重整計劃草案不能獲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將裁定終止公司的重整程序,並宣告公司破產。

天廣中茂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重整程序以挽救債務人企業,保留債務人法人主體資格和恢復持續盈利能力為目標。如果能通過重整程序妥善化解公司債務風險,公司將重新步入健康發展的軌道。

天廣中茂表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重整,為妥善化解公司目前的危機與風險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在法院受理審查案件期間,公司將依法配合法院對公司的重整可行性進行研究和論證。若法院裁定公司進入重整,公司將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並依法履行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在平衡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積極與各方共同論證解決債務問題的方案,同時將積極爭取有關方面的支持,實現重整工作的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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