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三、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時,無法償付的其他應付款作為債務清償收益併入清算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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