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多長?(詳細)

背景

最近有粉絲朋友問,從起訴至今已經好幾個月了,案件也已經開庭審理,但一直未收到法院判決,問:一般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多長?(詳細)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法釋[2000]29號)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法釋〔2019〕4號)第五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商事案件後,認為需要延期開庭審理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多長?(詳細)

分析

1、民事案件審限主要由哪些因素決定?

(1)案件的審理階段及裁判類型,是一審、二審還是再審,是判決還是裁定;(2)審理程序,是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別程序;(3)審理案件的類型,是選民資格案件、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還是涉港澳臺、涉外案件。

2、民事案件審限一般多長?

一審簡易程序三個月,延長後累計不超過六個月;一審普通程序六個月,報本級院長審批可延長六個月,仍需延長,報上級法院批准可再延長三個月;特別程序三十日,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三十日,(例外: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一年,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二審(裁定上訴)三十日,(判決上訴)三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三個月。涉港澳臺、涉外案件不受上述限制。

再審案件,按照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適用的程序決定,生效文書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適用一審審限規定,由二審作出的適用二審審限規定,是由上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適用二審審限規定。

3、不計入民事案件審限的情形有哪些?

(1)因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2)公告、鑑定的期間;(3)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4)由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5)中止訴訟審理至恢復訴訟審理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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