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Offer了,但是不錄用。我是不是該申請仲裁了?

仝童看電影


可以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是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offer是勞動合同的邀約部分。

不需要存在勞動關係才形成勞動爭議!

仲裁的目的是:1,認定offer真實性;2,對方發出邀約,收到即生效,應當履行試用義務;3,對方不錄用是違約,除違約金外(違約金是罰金與損失無關),承擔損失賠償:應聘的開支如車船費誤工會等以及收到offer一至收到不錄用通知書決定書期間待職的誤工費,另加訴訟(含仲裁)到庭損失交通費誤工費等。

俗話說,就是要賠青春損失費。

仔細看了一下詳情,發現你缺少了一道程序,即不錄用通知書。為此,你應當自行前往單位要求上班,直到單位書面拒絕為止才可仲裁。

如果單位拒不出示書面拒錄,你也可以仲裁:要求履行邀約,進入試用期,並支付收到offer起的試用期工資。

如果單位當庭表示不錄用,變更訴訟請求:

1,要求賠償為應聘而產生的開支

2,要求支付收到offer日起至當庭拒錄止的試用期工資及仲裁到庭的車船費(誤工費不能訴,因為包含在前面的。試用期工資裡面)。

3,要求支付違約金(如果offer有約定)


局部天晴


非常同情題主的遭遇,好不容易等到了心儀公司的offer,卻被告知無效,是假的,手抖不小心發出去的,那心情肯定是奔潰的。

不過難過歸難過,我們還是要爭取回自己的應得權益,下面是我的一點小建議。

一、新單位必須對違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建議訴至法院

按你的說法,新單位通過郵件形式給你發送了offer,明確約定了入職後的薪資待遇和入職時間等。由此可見,該Offer是新單位希望與你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要約,而你也做出了確認回覆,意味著勞動合同預約簽訂的完成,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你因信任新單位,按新單位入職要求到老東家辦理了離職手續,現又遭新單位反悔撤銷錄用決定,使你當前處於失業狀態,對你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公司構成了締約過失責任,要為自己的過錯行為買單,要對你做出相應的經濟賠償。

建議你先跟新單位談判,儘量要到可接受的經濟補償金額,如果新單位拒不同意的話,可以帶齊資料到法院起訴,因為你並沒有和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所有你去申請仲裁的話,仲裁委一般是不會受理的。

二、以後注意防範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說實話,收到公司offer但又被公司撤銷收回去的情況是非常少見的,一般候選人放公司鴿子的比較多。所有題主的運氣也是差了點,但我們以後要在這方面多加註意,加強防範。

  • 騎驢找馬時,如果沒有確切收到新公司的Offer,不要輕易離職

騎驢找馬是很多人更換工作最常用的方式,我們還沒從上家單位離職的前提下,來搜尋更好的工作機會,伺機跳槽,實現職場生涯的無縫對接和升職加薪更換工作環境的需求。這種情況下,我們還有固定的經濟來源,負擔較輕,所有換工作不要著急,最好是確切收到新公司給自己發送的Offer時才向老東家提出離職。

  • 檢查Offer是否合規

其次,收到新公司給自己發放的Offer時,要仔細檢查offer上各項約定細則有無一一俱全,缺少的或含糊不清的要要求公司添加或更正。最好註明違約責任和違約金,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勞動利益。

如果公司發給你的是紙質offer的掃描版,那上面必須要有相關負責人的簽字或公章,如果發給你的是電子版的word或PDF版本,則要及時回覆確認接受的信息,這樣才具有法律效力。

  • 選擇規範的單位應聘

我們求職者,一定要選擇靠譜的規範的公司應聘,一般大公司流程更規範,招聘更嚴謹,審核更精細,發放offer更慎重,所有通常不會出現毀約的情況。而部分中小企業,大小事經常憑老闆個人喜好決定,所有更容易出現對候選人發了錄用通知又反悔撤銷的情況。

總的來說,這次被新公司毀約一事,建議合法地爭取回自己的應得權益,在以後找工作的過程中注意防範,避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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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HR


這種不需要仲裁,因為沒有給你簽訂合同。

這個公司的行為是非常可恥的,是屬於臨時變價格。也就是說他知道你辭職了沒有退路的情況下,再給你壓價,把你價格壓得很低,這樣子的公司,我覺得沒什麼誠信。

等到你進去做事以後,肯定也會在項目上碰到各種阻礙,比如說先前談好的價格,可能在最後臨到快進行的時候,會給你壓低價格。

他們這樣做事反反覆覆,本來已經談好的薪酬水平不停地反覆改變,其實是非常沒有誠意的一種做法,而且在這個期間,也就是在跟你談好薪酬,你辭去工作,打算入職的這段時間裡,他們肯定還在不停地面試其他的人,只不過其他人的薪酬水平他們也不太滿意,而且其他人的能力,他們也不太滿意,因此才會跟你一直拖著,一旦他們談的比較合適的人,可能就會直接把你這邊拒絕掉。

也就是說在和你談判了,已經確定你會來的情況下,他們仍然在不停地面試,不停地在尋找備胎。

這種行為只能從道德上譴責他,但法律是沒有一點辦法的,你只能下一次再尋找工作的時候留個心眼,不要那麼快就把自己的退路給去掉。

我覺得你現在當務之急,不是想著怎麼樣去在這家公司上出氣,或者讓這家公司給你offer,你應該趕快去尋找另外一家公司,因為這家公司的事情很可能會黃掉,他們很可能會繼續以各種理由拒絕你。

即使在不拒絕你的情況下,也會不停地壓低你的薪水,讓你等得非常焦急,這可能是他們自認為很聰明的一種談判手段,但實際上這樣做過一次以後,就會在業內留下很不好的口碑,下一次的求職者就會把他們當做備胎公司來對待。

你不如先去其他公司應聘,然後拿其他的offer吧,至於這家公司就把他先當做一個備胎的公司,如果他讓你入職就入職,如果他不讓你入職的話,你還有其他的選擇,實在談崩了以後,你可以把你的和這個公司所有的接洽情況如實地擺在網上,這樣子基本上有點想法的求職者都不會再去了。

祝你成功。



職場力哥


由於和新單位的用工關係並沒有確立起來,勞動合同也沒有最終確立,是不適用勞動法的,屬於合同法裡合同訂立過程的調整範圍。

但新單位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offer屬於要約,一經發出就有法律效力。而有關要約的撤銷,必須在“被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是有兩類要約是不可撤銷的。第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一般offer上都會寫明幾月幾號報到,這就是一個承諾期限,也就是告訴你最晚這天前要有一個回應,或者理解為按時來報到則表示同意。所以只要offer上寫明報到日期,就是不可撤銷的;第二,受要約人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比如有些人是在職的,收到了offer後提出離職了,這就是為新工作做了準備,這種情況下,offer不可撤銷。

建議保留offer和麵試、通訊來往紀錄,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獲得賠償。至於賠償的金額,一般會根據實際的損失來考量。


遼瀋法律幫


題主您好,我認真看了一下您的描述。對於您在求職中遇到的問題表示理解,其實在真個過程中你做到了積極溝通、勇於擔當。當然,面臨這樣的結局是誰都不願意看到的。

我會首先說一下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然後就您這次事件說一下我的建議,最後表達一下我個人的相關觀點。

首先,我們看一下與題主問題相關的法律事宜。

1.OFFER

是一種邀約的形式

從法律角度來說,題主收到了OFFER,意味著目標單位向您發出了簽訂勞動合同的邀請。

這種邀請不管誰發給你的,不管什麼時候發給你的,都代表著其所在的單位主體。

但是單純的邀約行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責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是OFFER的具體內容和發文形式。

換句話來說,您收到OFFER,並不意味著對方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

2.OFFER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具體分析

一份OFFER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這要具體分析:

A.紙質版的OFFER,如果公司代表簽字並蓋有公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B.如果是電子版的OFFER,其內容一定要包括明確的職位名稱、薪資待遇和入職時間等具體信息。同時,接收人在收到電子信息後,予以確認回覆;或者電子文件發送方明確說明文件接受即默認接受的。

以上兩種情況,都是法律效力的。

3.關於具有法律效力的OFFER引起的法律責任問題

A.即便OFFER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單位反悔,應聘者也不能夠藉以強制建立勞動關係。

因為OFFER引起的法律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具有強制性。

B.如果因為接受新單位的OFFER,導致應聘者辭掉原單位工作,因此造成了損失,如果應聘者能夠證明這一事實,是可以要求新單位進行適當賠償的。

4.賠償的問題

即使應聘者收到了OFFER,但是沒有在新公司上班,而新公司也沒有給應聘者發過工資,賠償金額的確定是比較難的。這要看法律具體的裁定。

其次,針對題主問題,我說一下個人的解決建議。

1.收集證據

對於題主來說,證據有兩類。

一類是新單位發送的OFFER以及你確認接受的證據。如果是電子郵件發送,只需要保留文件附件和截圖即可;如果是微信等社交方式發送的OFFER,要有對方發送的OFFER原文,並且有你個人同意接受的相關電子證明。

另一類,則是你在此期間離職的證據,證明因為對方與你確認了邀約意向,導致你辭掉工作。一方面是你的離職證明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另一方面還有你在原單位的薪資證明。

2.確認證據的有效性

要確認收到的OFFER是有效的,具體有效的標準參考我上面的解答。同時,確認自己的所有證據是合法有效。有效意味著兩點,其一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其二是能夠證明因為新單位的邀約導致你辭職的因果關係。

3.找到相關勞動主管部門或者直接找專業律師幫忙,主張自己的權益。

因為題主尚未與新單位形成正式勞動關係,所以勞動仲裁部門是不會接收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因為涉及到法律的專業性,最好找一些專業法律人士幫忙。

最後,針對題主的事件,我說一下自己的幾個觀點。

我記得前段時間我曾經回答過與題主高度類似的問題,不知道是不是同一個人提出的問題。就這樣的問題,我的幾個觀點如下。

1.應聘者在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在面試結束後,不要與新單位進行口頭約定,一定要書面約定。

一定要對方給自己發送OFFER,而且要仔細確認OFFER上的具體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同時,如果可以的話,要求OFFER上添加違規責任和違約金。這樣才能夠有效保障面試者的正當權益。

同時,要注意,隨時保留證據。

2.檢查OFFER的合規性

在拿到OFFER後,要查看紙質OFFER是否有簽字和公章,否則沒有任何效力;電子OFFER一定要有接受和確認的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OFFER,單位隨時可以撤銷。

3.跳槽要謹慎

不管因為什麼原因,即使決定離開現在的公司,也一定要找一家靠譜的單位。每一個選擇都會直接涉及到自己的利益。而且如果原單位勞動關係沒有解除,同時又與另一家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話,對勞動者是不利的。

4.有的人將OFFER視為勞動合同,這個觀點並不完全正確如果一個OFFER具備勞動合同的性質,需要以下兩點:

A.Offer中的內容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九項條款。

B.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意見並實際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的生效不能機械化理解,勞動者沒有在Offer上簽字確認不能簡單的等同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要以事實為依據,關鍵是雙方是否一致認可並按照Offer中的內容履行了權利義務。《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Offer已具備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所以,一般的OFFER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形式,但還不具備勞動合同落地的全部條件。

合法主張自己權益,以後吃一塹長一智。這就是我對題主的建議。



指尖視野


企業向求職者發送的錄用通知書,其民法上的性質屬於要約。按照合同成立的條件,有要約有承諾合同成立,所以,如果企業發給您offer,您回覆確認,雙方就offer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達成了合同關係。

企業如發送offer後,不予錄取,構成違約,應對勞動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但是,但是,但是!因offer內容一般未進行約定,且並不能認定為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律關係的調整。所以,按照深圳市仲裁委等地方的實際仲裁裁定看,最多補償勞動者待崗時間的工資損失,offer有約定工資的按照相應金額,無約定的參照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進行核算,補償甚少。

所以,求職時擦亮雙眼,經濟下行,尤其要謹慎。互聯網,地產,金融行業最近組織架構調整頻繁,一調整你的崗位就不在了。入職前要確認清楚,並且:儘快入職,儘快入職,儘快入職!!!


leadstar


沒有看到你的offer ,如果offer有寫入職時間,薪資,可以要補償的。

1.看了你的說明,因為是在職辭確認對方錄用你後,才辭職。結果導致你現在的尷尬情況。

2.因為對方的原因,導致你失業,還有經濟損失。

3.根據前兩個原因,所以你內心是想要經濟賠償的,一心裡有氣,二是經濟來源受損。所以先去仲裁和法院都問問相關情況,這個東西先問仲裁,仲裁如果無法受理,他們也會告訴你處理方式。


白開水開水


這裡涉及到公司項目的調整,對你目前求職新崗位的入職造成了不良影響。

但是尚未建立勞動關係,也未提前(文件中沒有看到)簽訂相關的文字協議。

無法在此方面申請補償或仲裁。建議以後提前對新崗位、新項目多注意。


途優商學院


尚未形成勞動關係,故無需仲裁,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勞動權益幫


邀約是一個內容非常具體的訂立合同邀請,只要受邀約人沒有做出新邀約而直接做出同意的承諾,合同的成立日期就是被邀約人做出承諾的日期。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就要依據河童約定履行合同。為履行合同一方為違約方,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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