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法院:依法推進破產審判工作

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破產審判工作,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通知,並逐條細化,其目的就是強化、督促各基層人民法院、市破產管理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更應注重大局意識,勇於擔當,依法推進破產程序,切實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

一.日常工作總體要求 疫情防控期間,破產案件承辦法官及管理人應當保持工作狀態,確保手機、網絡通訊暢通,通過信息化辦公方式開展日常工作。管理人應當嚴格執行定期工作報告制度和重大突發事項及時報告制度,各法院要加強對管理人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管理人已經接管企業的,應當嚴格落實黨委政府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期間的工作方案,按規定停工復工,切實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並定期向法院報告。

二.破產原因審查認定 對主營業務良好且疫情發生前資金流正常,但僅因疫情影響造成短期資金困難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債權人申請其破產的,法院應嚴格審慎把握破產原因認定,一般不予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對該類企業的破產清算申請。倡導債權人與該類企業協商通過分期付款、延長還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時艱。

三.破產企業接管工作 疫情防控期間,管理人無法及時對破產企業進行現場接管的,可報法院同意後延期接管,但應當同時向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釋明財產、資料妥善保管等相關義務及法律責任,要求上述人員至少每週一次報告義務履行情況並做好記錄,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跡象及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法院報告。能夠通過電子信息形式接管的財產和資料,管理人應當儘可能接管。

四.破產債權申報工作 疫情防控期間,管理人應當暫停防疫期間的現場申報工作。管理人可以根據破產案件實際情況,引導債權人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等電子信息方式申報債權,或報法院同意後依法延長債權申報期限。債權人確因疫情暫時無法收集申報債權所需證據材料的,管理人可告知其申請延期提交。

五.召開破產債權人會議 疫情防控期間,不宜以現場形式召開債權人會議。已經公告且即將召開現場債權人會議的,經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可以事先通知、引導債權人通過網絡平臺召開債權人會議,或在做好公告和債權人通知工作後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

六.破產企業盡職調查工作 疫情防控期間,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資產、債權債務及涉訴涉執等情況的盡職調查,儘可能藉助網絡查詢等途徑進行。有條件借用執行網絡查控系統進行調查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協調支持。

七.破產企業財產處置工作

疫情防控期間,管理人應當堅持資產處置最大化原則,適宜處置的資產可以通過網絡拍賣等方式及時處置,在適當情況下可藉助拍賣輔助機構力量,引入在線直播、VR 展示等技術,為買受人提供看樣途徑,提高破產財產處置的成功率和溢價率。根據資產和市場的實際狀況暫時不宜處置的資產,管理人可以向法院報告並向債權人通報後暫停處置。

八.破產重整案件特殊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重整投資人招募、重整企業盡職調查等活動的開展客觀上受到限制,加劇了重整的不確定性。管理人應秉持債務人資產價值最大化原則,加強與債權人、債務人、潛在投資人的聯繫溝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報法院同意後適當放寬投資人招募和重整計劃草案制定的期限限制,最大程度上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

根據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各法院也可視情適當調整工作要求,如存在差異,管理人也可以及時向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報告,受理法院應及時指導管理人研究確定穩妥的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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