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教育督導大事記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掛牌成立。教育部設一廳五司,即辦公廳、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會教育司、視導司。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試行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了視導司掌管事項:“1.關於各級教育之視察、考核、督導事項;2.關於各種教育之調查、統計、研究事項;3.關於教育資料之整理、編輯事項;4.關於教科書之審查事項;5.關於教科書刊之編輯、審查、翻譯及介紹事項;6.關於新民主主義教育理論及各項教育專門問題之研究事項;7.關於教育之典型試驗及各種教育經驗之總結研究事項;其他有關視導、編審、研究事項。”第十一條規定:“視導司設視導員、研究員、編審員若干人。教育部編制557人,視導司編制為77人,其中司長3人,正副處長6人,正科長級8人,副科長級3人,科員17人辦事員16人,視導員14人,研究員10人。”政務院第十一次政務會議通過,柳湜任教育部視導司司長,陳選善、程今吾任副司長。

1953年4月3日,教育部發出通知,要求各省(市)教育廳(局)要在本年上半年內,設立體育科或專職視導人員,以加強對體育、衛生工作的領導,增強青年一代的體質,保證師生健康。

1955年4月23日,教育部發出《關於加強視察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強調教育視導工作是我國教育行政的一個重要部分,其任務是對所屬學校實行國家監督和指導。《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教育視(督)導代表國家對教育行使行政監督的性質,規定了要明確視察目的,制定周密計劃,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建立工作制度;作好視察報告和視察工作總結;依靠當地黨委的領導,密切聯繫群眾;重視在實踐中培養和提高視察人員的工作能力;視察工作在於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1960年5月,國務院批准教育部機構為1廳、9司、1局。視導員在以下廳、司中配備:辦公廳軍體處4人,普通教育司師資科6人、特殊教育科3人,業餘教育司職業教育科8人、農業教育科7人、教學科5人。同年10月,根據中央國家機關精簡小組的指示,教育部進行機構精簡,取消了各司中的視導員,新中國教育督導制度中止。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是我國的一段特殊歷史時期,即“文革”期間,教育戰線成為動亂重災區,教育事業遭到嚴重破壞,教育督導亦深受其害。

1977年9月19日,鄧小平同志同教育部主要負責人談教育戰線的撥亂反正問題,明確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機構。要找一些四十歲左右的人,天天到學校裡去跑。搞四十個人,至少搞二十個人專門下去跑。要象下連隊當兵一樣,下去當‘學生’,到班裡聽聽課,瞭解情況,監督計劃、政策等的執行,然後回來報告。這樣才能使情況反映得快,問題解決得快。可以首先跑重點大學,跑重點中學、小學。這些就是具體措施,不能只講空話。” 這一談話實際上提出了恢復中國教育督導制度和機構的設想。

1983年7月下旬,教育部召開全國普通教育工作會議,部長何東昌在報告中提出,“要建立督學制度。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都要設立督學機構。為取得經驗,先在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教育廳(局)設立,然後再在地(市)、縣兩級逐步實施。省、市、自治區和地(市)、縣的主任督學,應相當於同級廳、局長級幹部,受同級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雙重領導。督學具有一定權力,負責對中小學教育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1984年8月,國務院批准教育部設視導室,負責巡視、檢查和指導全國各地的普通教育工作。部黨組指派中學司原司長杜平同志負責重建視導室的工作。

1986年3月25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於第七個五年計劃的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教育事業的管理,逐步建立系統的教育評價和監督制度”。是年10月,國務院批准教育部視導室更名為國家教委督導司,標誌著中國教育督導制度的恢復和重建工作有了更加明確的目標和方向。黨組任命原高教一司副司長鄭啟明任督導司副司長,負責督導司組建工作。

1988年9月,國家教委、人事部聯合發出《關於建立教育督導機構問題的通知》,促進了全國省、市、縣三級教育督導機構的建設。到1988年底,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除西藏外)都建立了教育督導機構。

1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總理李鵬主持國務院編制委員會審議國家教委“三定”方案。國家教委常務副主任何東昌就督導問題進行闡述,他提出“督導,是督導政府和學校,不是督導教師,同許多國家比,我們教委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是少了,而不是多了。”“基礎教育的督導工作很重要,是否設個總督學?”國務委員、教委主任李鐵映指出,“督學既監督政府,又監督學校。”經研究,李鵬總理表示,“可以設一個總督學。”何東昌建議,“總督學要與省長對話,總督學規格要高一些。”最後經李鵬總理同意,教育部設1個副部級總督學。

1989年2月22日,國家編委印發《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三定”方案》。該《方案》規定,“建立與強化教育督導制度,保證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部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督導司的職責是:擬定督導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導制度;規劃、指導督導隊伍的建設;督導、檢查、評價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的工作。國務院同意國家教委設總督學、副總督學;督導司內設5個處室,行政編制為23人。3月30日,國家教委黨組任命卓晴君為國家教育委員會副總督學,任命鄭啟明為督導司司長。

1991年4月26日,國務委員、國家教委主任李鐵映簽署國家教育委員會第15號令,頒佈了《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對建立教育督導制度的目的,教育督導的任務和範圍,督導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督學的基本條件、任免和職權,督導的方式、方法等教育督導的一系列原則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尤其是明確提出教育督導的任務是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規定》的頒發,初步奠定了中國教育督導制度的法制基礎。

1991年8月24日,李鐵映在中南海接見第二屆兼職督學時又進一步指出,督學“要督導下一級政府貫徹黨和國家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落實情況。督導的一個重要任務是幫助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辦好教育,為我們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你們是代表國家進行督導的,什麼兼職督學?就叫國家督學”。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要加強督導隊伍、完善督導制度,加強對中小學校工作和教育質量的檢查和指導”。

1994年2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25號)決定,國家教委內設機構撤銷督導司,保留教育督導與評估職能,另設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掛靠在基礎教育司。職責是“協助教育督導團組織開展教育督導工作”。《方案》核定國家教委總督學1名,副總督學2名(司級領導職數),督導辦編制16人。

1994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61號令發佈《殘疾人教育條例》。經2017年1月11日國務院第161次常務會議同意,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其中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應當將殘疾人教育實施情況納入督導範圍,並可以就執行殘疾人教育法律法規情況、殘疾人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實施專項督導。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9號主席令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該法的“總則”部分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

1996年10月10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設立國家教育委員會教育督導團的批覆》。該批覆明確, “經研究,並報國務院領導批准,同意設立國家教委教育督導團,其成員由教育系統專家、學者及有關方面人士兼任,具體事務由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即基礎教育司)承擔”。

1997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6號發佈《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教育機構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1998年7月21日,國務院批准印發《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108號),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列入教育部18個職能司(廳、室)之一,其職責包括:承辦教育督導團的日常工作,組織國家督學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宏觀指導各地的督導工作等。根據該規定,教育部設總督學(副部級)1名,副總督學2名(司局級領導職數)”。

1999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提出,“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健全督導機構,完善督導制度,保證‘兩基’的質量和素質教育的順利實施”。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的決定》(中發〔1999〕9號)提出,“進一步健全教育督導機構,完善教育督導制度,在繼續進行‘兩基’督導檢查的同時,把保障實施素質教育作為教育督導工作的重要任務”。

1999年8月20日,教育部印發《關於加強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的意見》(教督〔1999〕6號)提出,“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爭取經過幾年的努力,從中央到地方初步形成教育督導的法規體系和依法督導的工作程序”。

2000年1月3日,中編辦印發《關於原國家教委教育督導團更名的批覆》(中編辦字〔2000〕2號),同意將原國家教委教育督導團更名為“國家教育督導團”。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教育督導與評估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指標體系;對地方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評估,保障素質教育的實施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2001年5月29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第39條提出,“加強和完善教育督導制度。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繼續做好貧困地區“兩基”評估驗收工作,保證驗收質量;對已實現‘兩基’的地區,建立鞏固提高工作的複查和督查制度。積極開展對基礎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項督導檢查。在推進實施素質教育工作中發揮教育督導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對地區和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評價機制”。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其中第四十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促進其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

2004年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於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4〕8號),要求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的制度,鞏固和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推動縣域內各類教育改革發展。

2004年3月16-17日,教育部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在北京召開2004年度全國義務教育監測項目工作會議,全國28個監測項目省(區、市)及60個監測縣(市、區)參加會議。會議總結了2003年義務教育監測工作,對進一步完善監測工作制度、加強監測工作管理提出要求,並部署2004年工作任務。

2004年6月15日,國家教育督導團印發《關於加強西部地區“兩基”攻堅督導評估工作的意見》(國教督〔2004〕9號)。該意見就認真實施《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計劃》,保障西部地區“兩基”攻堅目標的如期實現,加強西部地區“兩基”攻堅督導評估工作提出要求。

2004年10月12-14日,國家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在瀋陽召開全國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研討會。會議總結交流了近年來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經驗,就進一步完善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學校評估工作意見(討論稿)》及2005年教育督導工作進行了研討。

2004年11月,國家教育督導團派出督查組,分別對河北、遼寧、江西、廣東、四川、陝西6省職業教育工作進行專項督導檢查,推動各地貫徹落實國務院2002年召開的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印發《關於開展西部地區“兩基”攻堅監測工作的通知》(教督辦〔2005〕4號),要求自2005年起,建立對西部地區“兩基”攻堅縣(市、區)監測制度。

2005年4月26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2005年“兩基”鞏固提高複查工作的通知》(教督廳函〔2005〕2號),要求各地完成對2001年底前實現“兩基”的縣級單位(前八批公佈名單的)全面複查。國家教育督導團於下半年組織對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基”鞏固提高和複查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2005年8月2日,首份《國家教育督導團關於職業教育專項督導檢查公報》印發,通報了河北、遼寧、江西、廣東、四川、陝西6省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取得的主要成績,指出了督查組在督導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了整改要求。

2005年9月26-28日,全國教育督導工作會議在廣東省佛山市召開。教育部副部長、總督學陳小婭出席會議並講話。會議總結回顧了教育督導自恢復重建20年來所做的工作,分析了當前教育督導工作面臨的形勢,就今後教育督導工作的總體思路和主要任務做了部署。

2005年10月16-26日,國家教育督導團組織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兩基”工作進行督導檢查。教育部總督學顧問張天保同志擔任督導檢查組組長,教育部副部長、總督學陳小婭出席反饋意見會議並講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是全國第13個、也是在全國實施西部地區“兩基”攻堅計劃後的第1個全面實現“兩基”的省級單位。

2006年3月10日,國家教育督導團印發《關於印發的通知》(國教督〔2006〕18號),決定從2006年起發佈《國家教育督導報告》並形成制度,充分發揮我國教育督導的“督政”職能,改革督導工作機制和方式,每次圍繞教育的重點工作,針對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和評價,推動各級政府切實履行教育職責,大力加強和改進教育工作。《2005年國家教育督導報告》的主題是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重點是公共教育資源配置狀況。

2006年4月7-8日,教育部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在河南省鄭州市召開2006年度全國義務教育監測工作會議,總結交流兩年來義務教育監測工作,部署2006年監測任務並進行培訓。全國各省(區、市)及所有72個監測縣參加了會議。

2006年5月30日,“教育部基礎教育監測中心”掛揭牌儀式在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院舉行。成立教育部基礎教育監測中心,是完善我國基礎教育科學決策和監測預警機制的一項戰略舉措,對於強化國家基礎教育宏觀管理、促進基礎教育分類指導和科學決策具有重要意義。

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正式頒佈,公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條規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佈。

2006年7月19日,教育部印發《教育部關於印發的通知》(教督〔2006〕4號),對1991年制訂的《國家教育委員會督學聘任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

2006年9月1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兩基”督導檢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教督廳函〔2006〕4號),要求19個未實現“兩基”的省(區、市)嚴格按規劃所確定的實現“兩基”時間,積極進取,紮紮實實推進“兩基”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兩基”攻堅目標。國家教育督導團將根據各省申報情況,安排2006-2007年兩年“國檢”工作的時間。2006年10月和12月,國家教育督導團組織了對山西、安徽2省的“兩基國檢”。

2006年11月24日,在國務院召開的西部地區“兩基”攻堅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現場彙報會上,國務委員陳至立等領導同志向參加這次會議的新聘任總督學顧問、兼職副總督學和第八屆國家督學頒發聘書。教育部共聘任85位同志為國家督學,另從民主黨派中聘請特約教育督導員(特約國家督學)5人。同時,聘任7位省部級領導同志為教育部總督學顧問,聘任財政部負責同志為教育部兼職副總督學。

2007年1月28-29日,教育部在北京召開第八屆國家督學會議。教育部部長賙濟出席會議並講話。中央統戰部有關領導、在京的新一屆教育部總督學顧問、國家督學和特約教育督導員出席會議。會議強調,要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分析當前教育改革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明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教育督導工作的基本思路,做好新時期教育督導工作。

2007年2月6日,教育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省級實現“兩基”進行全面督導檢查的意見》(教督〔2007〕4號),重點就依法對省級政府進行督導、嚴格執行國家標準、針對薄弱環節突出重點、嚴格規範督導檢查程序、認真組織並做好相關工作等提出明確要求。

2007年2月7日,國家教育督導團和全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印發《關於對中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的通知》(國教督函〔2007〕1號),隨後組織督導檢查組,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共7個省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情況進行督導檢查。2007年5月30日,發佈了《關於對中部九省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專項督導檢查的公報》。

2007年8月31日,國家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印發《關於聘任國家教育督導團專家組成員的通知》(教督辦〔2007〕9號),決定成立國家教育督導團專家組,聘任21名同志為專家組成員,協助國家督學開展教育督導評估工作,參與教育督導政策研究制定工作。聘期自2007年9月至2009年9月。

2007年11月8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成立教育部基礎教育質量監測中心的通知》(教人廳〔2007〕3號)。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北京師範大學加掛教育部基礎教育質量監測中心牌子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07〕109號),同意在北京師範大學加掛教育部基礎教育質量監測中心(以下簡稱監測中心)的牌子。監測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擬定基礎教育質量監測標準,研究開發基礎教育質量監測工具,受教育部委託具體實施全國基礎教育質量監測工作,為各地開展基礎教育質量監測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業務指導。

2007年11月23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成立教育部基礎教育質量監測指導委員會的通知》(教督廳〔2007〕1號)。指導委員會首屆任期從2007年11月至2010年11月。 教育部副部長陳小婭任主任委員,教育部有關司局和直屬單位負責人、部分省(區、市)教育部門負責人、部分高等學校校長和教授共27人任委員。

2007年11月26日,經國務院同意,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印發《關於表彰西部地區“兩基”攻堅先進地區、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決定》,向西部地區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頒發“推進西部地區‘兩基’攻堅成就獎”;授予西部地區100個市、縣“西部地區‘兩基’攻堅先進地區”榮譽稱號;授予西部地區50個單位“西部地區‘兩基’攻堅先進單位”榮譽稱號;授予450名同志“西部地區‘兩基’攻堅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2007年11月30日,教育部在北京師範大學舉行教育部基礎教育質量監測中心揭牌儀式。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許嘉璐發來賀信,教育部部長賙濟為中心揭牌並講話。賙濟要求,教育戰線要積極創造條件,推動基礎教育質量監測工作全面開展,經過若干年的努力,全面系統建立我國基礎教育質量監測體系,逐步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基礎教育質量監測網絡。

2008年4月17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免除城市義務教育學雜費調研工作的通知》(教督廳函〔2008〕2號)。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於4-5月,組織國家督學和專家開展免除城市義務教育學雜費調研,形成四省區專題調研報告,以教育部名義報國務院,就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免除城市義務教育學雜費工作提出政策建議。

2008年11月13日,國家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在雲南省大理市召開西部地區“兩基”工作彙報會,深入瞭解西部未實現“兩基”的省區“兩基”工作進展情況和迎“國檢”工作情況,研究下一步“兩基”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的措施和建議。四川、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新疆7省(區)教育督導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

2008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國家教育督導團組織國家督學和專家,對河北、山西、浙江、安徽、福建、廣東、重慶、甘肅等8省(市)學校體育衛生工作進行了專項督導檢查。

2008年12月3日,國家教育督導團頒佈《國家教育督導報告2008(摘要)—關注義務教育教師》。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從教師的規模結構、能力水平和權益保障三個方面,選取15個主要指標,對義務教育教師基本狀況進行監測分析,旨在推動政府履行教育職責,保障教師合法權益,激勵教師教書育人,引導全社會形成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

2009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國家教育督導團辦公室組織國家督學和專家,對遼寧、河南、湖南、廣西、貴州5省(區)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及農村義務教育相關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共檢查7個市(州)、10個縣(市、區)、55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2009年7月29-30日,國家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在哈爾濱市召開全國義務教育監測工作會議,總結交流近年來義務教育監測工作,部署2009年監測任務並培訓,研究建立義務教育常規監測制度,佈置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試點研究工作。全國各省(區、市)及72個監測縣參加會議。2009年,教育部教育督導團辦公室首次組織開展義務教育常規監測,監測範圍包括72個監測縣、共1.03萬所義務教育學校。

2009年7月13日,國家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印發《關於開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試點研究工作的通知》(教督辦〔2009〕16號),9月8日又印發《關於開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試點研究工作的補充通知》(教督辦〔2009〕25號),在全國每個省(區、市)各選擇10%以上的縣(市、區)作為試點縣,開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體系的試點評估和研究,驗證國家均衡督導評估指標及權重的可信度,確定指標、權重、計算方法,提出反映區域內學校差別程度的“均衡係數”,修改完善評估體系,為在全國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制度,正式開展均衡督導評估工作積累經驗。

2009年11月6日,國務委員劉延東在全國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經驗交流會上提出,“要完善義務教育質量評價體系和督導制度”,“探索中國特色的現代督導制度,建立相對獨立的教育督導機構,科學設置組織構架、職能權責、工作機制。將義務教育整體水平、均衡發展、優質資源共享等評估檢查結果,作為評價地方教育水平的重要指標,作為上級政府督導下級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作為考核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方面”。

201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強調,“促進教育公平,著力促進教育制度規則公平,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堅持用規範管理維護教育公平,探索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完善督導制度和監督問責機制”。

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65條提出“完善督導制度和監督問責機制。制定教育督導條例,進一步健全教育督導制度。探索建立相對獨立的教育督導機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健全國家督學制度,建設專職督導隊伍。堅持督政與督學並重、監督與指導並重。加強義務教育督導檢查,開展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督導檢查。強化對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督導檢查。建立督導檢查結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

2011年12月17日,國家教育督導檢查組召開反饋會,宣佈四川省全省通過“兩基”國檢,標誌著全國所有省份均實現“兩基”目標。

2012年1月20日,教育部印發《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教督〔2012〕3號),建立了縣域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製度。

2012年2月12日,教育部印發《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教督〔2012〕5號),對學前教育督導評估的原則、內容、形式等作出明確規定,對全國開展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2012年5月4日,教育部印發《關於加強督學責任區建設的意見》(教督〔2012〕7號),對督學責任區的建立原則、職能以及責任督學的工作任務和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在全國部署開展中小學校督學責任區建設工作。

2012年8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成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的通知》(國辦發〔2012〕45號),成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明確教育督導主要職責及組成人員。其中,國務委員劉延東擔任主任,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國務院副秘書長江小涓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及審計署10個部門組成。

2012年8月29日,國務院第2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教育督導條例》,並於9月9日公佈,自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教育督導條例》對督導內容、原則、督學、督導的實施、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旨在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2012年9月5日,教育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意見》(教督〔2012〕9號),對督導評估的總體要求、學校科學管理和內容發展的主要內容等作出明確規定,提出要充分發揮督導評估的監督指導作用,提高督導評估工作水平。

2012年9月7日,全國教師工作暨“兩基”工作總結表彰大會召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致賀信。胡錦濤總書記致賀信。溫家寶出席會議並發表講話。

2013年5月17—18日,教育部在江蘇省張家港市召開全國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現場會,對張家港、常熟、太倉三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進行評估認定,正式啟動全國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評估認定工作。

2013年7月26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會議審議《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工作規則》《關於深化督導體制改革轉變教育管理職能的意見》和《關於近期教育督導重點工作的安排》,研究討論加快轉變教育管理職能、深入推進教育督導體制改革,建立管辦評分離的教育管理體制的總體思路、主要任務和近期教育督導重點工作。

2013年9月17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中小學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國教督辦〔2013〕2號),對責任督學的聘任、基本職責、督導事項等作出明確規定,對全國開展中小學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提出明確要求。2013年12月18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和《中小學校責任督學工作守則》(國教督辦〔2013〕6號)。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深化教育督導改革轉變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見》(國教督辦〔2014〕3號),指出深化教育督導改革是轉變教育管理方式的重大舉措,明確深化教育督導改革的總體思路、工作目標及主要任務,要求加強對教育督導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

2014年12月19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總結2013-2014年教育督導工作,審議《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方案》《教育督導發佈暫行辦法》《全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示範縣(市、區)創建工作方案》等文件,研究部署2015年重點工作。會議強調,要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切實履行督政、督學、評估監測職責,不斷提高督導工作的科學性、權威性,全面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015年4月15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方案》(國教督辦〔2015〕4號),對監測原則、監測學科、監測對象、監測週期、監測時間、監測內容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對在全國開展義務教育質量監測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2015年8月18日,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專項督導辦法》。會議指出,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學校基本辦學條件,要落實政府主體責任。要依法依規開展對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的專項督導,明確督導內容、程序、結果應用方式,重點監督經費保障、質量管理、進展成效、社會監督等情況,建立評價、激勵、問責機制,推動地方政府履行責任,保障工作進度和成效。2015年12月7日,該辦法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印發(國教督辦〔2015〕6號)。

2015年12月8日,中央編辦印發《關於教育部教育督導有關內設機構和司局領導職數調整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15〕118號),將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更名為教育督導局。主要職責是:擬訂教育督導的規章制度和標準,指導全國教育督導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對各級各類教育的督導評估、檢查驗收、質量監測等工作;起草國家教育督導報告;承辦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同時,教育督導局加掛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2016年1月4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召開。會議總結第二次會議以來教育督導工作,審議《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評估暫行辦法》《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暫行辦法》《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等文稿,研究部署2016年重點工作。

2016年5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中西部教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7號),對加快中西部發展工作的基本原則、重點任務、組織實施等作出明確規定。2017年12月12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加快中西部教育發展工作督導評估監測辦法》(國教督辦〔2017〕10號)

2016年7月29日,教育部印發《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教督〔2016〕2號),對督學的聘任、責權、監管、培訓、考核等作出明確規定,提出要建設一支高水平、專業化、適應教育督導工作新形勢的督學隊伍,促進督學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專業化,提高教育督導工作質量和水平。

2016年10月20日,深化教育督導改革暨第十屆國家督學聘任工作會議召開。國務院副總理劉延東為督學頒發聘書並講話。劉延東強調,“教育督導是實行依法治教、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要以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為目標,深化教育督導改革,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完善專項督導,有效解決學校管理和教育改革中存在的問題。要創新督學方式,健全評估監測體系,落實責任督學職責,引入第三方評估,規範學校辦學。各地要完善督導制度,健全機構,充實力量,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強教育督導權威性和公信力”。教育部部長陳寶生指出,落實教育發展任務,必須加強教育督導,明確提出“督政不忘政治,督法不忘方法,督學不忘學習,督事不忘求是”的工作要求。

2017年1月10日,國務院印發《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國發〔2017〕4號),第九條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教育督導制度。完善督政、督學、評估監測制度體系。依法健全教育督導機構,完善督學資格准入、持證履職、聘任考核、聘期管理等制度,強化教育督導隊伍建設。加強學校視導員隊伍建設,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制度,完善教育重大政策專項督導制度。完善教育督導報告發布制度,加大教育督導公開和問責力度。進一步健全督導制度,充分發揮督導促進教育改革發展的作用”。

2017年3月20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召開。會議審議《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和《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兩個文件,部署2017年教育督導重點工作,從著力完善體制機制、重點提升督學能力、大力加強標準建設、大膽創新方式方法、統籌做好評估監測、切實聚焦整改問責等方面,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化教育督導制度,提高教育督導水平。

2017年4月18日,教育部印發《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教督〔2017〕7號),對督導評估內容與方式、督導評估組織實施、督導評估結果運用等作出明確規定,對在全國開展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提出明確要求。

2017年4月18日,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會議強調,“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進行評價,要堅持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重點評價政府領導、管理、保障、推進本行政領域區域內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有關情況。評價結果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幹部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2017年4月19日,教育部印發《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教督〔2017〕6號),對評估內容與標準、評估程序、評估結果等作出明確規定,對在全國開展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提出明確要求。2019年8月2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國家督導評估認定工作規程》(國教督辦函〔2019〕30號)。

2017年5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國辦發〔2017〕49號),對評價的內容、評價的實施、評價結果的運用作出明確規定,對在全國開展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隨後,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相繼印發《實施細則》(國教督辦〔2018〕2號)、《2019年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方案》(國教督辦〔2019〕3號),細化操作辦法,在全國啟動開展評價工作。

2017年6月29日,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中期有關工作的通知》(教督〔2017〕9號),第六條強調,“進一步加強督導檢查。全面改薄是脫貧攻堅重要措施,加快貧困地區實施進度是教育精準扶貧重要手段,各地要積極協調列入政府脫貧攻堅重點任務推進,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進行考核”。

2017年11月22日,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號),提出要“加強督導檢查。省、市級教育督導部門要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定期對行政區域內防治學生欺凌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縣域內學校按要求開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動、制定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等辦法措施、在校規校紀中完善防治學生欺凌內容、開展培訓、及時處置學生欺凌事件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適時組織聯合督查組對全國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進行專項督導,督導結果向社會公開”。

2018年7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調整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18〕60號),根據工作需要和人員變動情況,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組成人員作了調整。其中,國務院副總理孫春蘭任主任,教育部部長陳寶生和國務院副秘書長丁向陽任副主任。委員包括髮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和市場監管總局14個部門有關負責同志。

2018年9月11日,國務院副總理孫春蘭出席全國教育大會閉幕式並講話。她強調,“要發揮教育督導制度的‘利器’作用,把大會精神細化到教育督導的內容和指標之中,同時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適時開展專項督查,層層壓實各級政府的教育職責”。

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第33條指出,“建立督導問責機制。將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標和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省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作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點任務,納入督導評估和目標考核體系。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制定普及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辦法,以縣為單位對普及學前教育情況進行評估,省級為主推動實施,國家審核認定。省一級建立專項督查機制,加強對普惠性資源配置、教師隊伍建設、經費投入與成本分擔機制等政府責任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並將結果向社會公示。對發展學前教育成績突出的地區予以表彰獎勵,對履行職責不力、沒有如期完成發展目標地區的責任人予以問責”。

2019年1月24日,國務院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國發〔2019〕4號),對完善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建立職業教育定期督導評估和專項督導評估制度,落實督導報告、公報、約談、限期整改、獎懲等作出明確規定。

2019年1月24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召開。會議審議了《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報告》和《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工作規則》。會議要求,要把握教育督導定位,加強督學隊伍建設,完善督導問責機制,創新教育督導方式,提高權威性和實效性。

2019年6月10日,教育部印發《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教督〔2019〕3號),對幼兒園責任督學管理、履行職責、監督監管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對在全國開展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2019年6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新時代推進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29號),提出要“強化考核督導。國家制定普通高中辦學質量評價標準,完善質量監測辦法。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要把推進普通高中教育改革發展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特別是對校舍資源建設、師資隊伍保障、化解大班額、經費使用管理等方面進行重點督導。省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強化對市、縣政府履行相應職責的督導。要把督導檢查結果作為評價政府履職行為的重要依據,對發現的問題要強化問責、限期整改。”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要“強化教育教學督導,將其作為對省、市、縣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把結果作為評價政府履職行為、學校辦學水平、實施績效獎勵的重要依據。對辦學方向、教育投入、學校建設、教師隊伍、教育生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地方,要依法依規追究當地政府和主要領導責任;對違背黨的教育方針、背離素質教育導向、不按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實施教學等行為,要依法依規追究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和有關人員責任”。

2019年7月8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於切實做好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見》(教督〔2019〕4號),對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工作的總體要求、重點任務等作出明確規定,對在全國開展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2019年7月23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與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共建的督學網絡學院正式開通。第1期國家級教育督導網絡培訓班於7月開班,全國10041名學員參加培訓,10月底全部學員在線學習結束。

2019年8月2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國家督導評估認定工作規程》。《規程》共7章、23條,進一步明確了優質均衡評估認定工作的基本流程,細化了有關指標的標準。

2019年8月20日,王滬寧同志主持召開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2019年9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印發《加快推動全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範建設三年行動計劃》,要求通過全面加強校園內部安全管理、著力打造校園周邊安全區域、切實強化應急處置、加強校園法制安全宣傳教育、著力提升監督指導效能等舉措,有力有序推進校園安全防範建設,全面提升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範能力。

2019年11月,教育部基礎教育質量監測中心發佈《2018年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數學學習質量監測結果報告》和《2018年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體育與健康監測結果報告》,這是我國首次發佈分學科的義務教育質量監測結果。《報告》展現了我國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數學學習質量和體育與健康狀況以及相關學科的學校教育教學狀況,深入分析了影響教育質量的主要因素。

2019年10月11-12日,教育部在浙江召開全國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啟動現場會,啟動全國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工作。

2019年10月17日,教育部召開2019—2023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育教學評估專家委員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全體會議,成立新一屆專家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專家委員會章程和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結論審議辦法;審議了2018年合格評估參評學校進校考察專家組評估報告並投票表決,形成了評估結論;對審核評估改革提出決策諮詢意見。

2019年11月13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對2018年博士學位論文抽檢發現問題突出的學位授予單位進行集體約談。

2019年11月20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規範營養改善計劃管理,紮實做好貧困地區學生營養改善工作。

2019年11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會議強調,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要緊緊圍繞確保教育優先發展、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優化管理體制、完善運行機制、強化結果運用為突破口,不斷提高教育督導質量和水平,推動各類主體切實履行教育職責。

2019年12月30日,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圓滿收官。中央財政五年累計投入“薄改計劃”補助資金1699億元,帶動地方政府投入3700多億元。全國累計新建改擴建校舍2.3億平方米、體育運動場地2.1億平方米,購置圖書6.36億冊、課桌凳3503萬臺件套、數字教育資源1480萬GB、教學儀器30327萬臺件套、生活設施1836萬臺件套,全國99.8%的義務教育學校達到“20條底線”要求,貧困地區學校辦學條件顯著改善,很多農村學校成為當地最美麗的一道風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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