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一波復工返崗開業潮的開始
有些人又開始在違規的邊緣瘋狂試探
2月19日,因燃放煙花爆竹
德州警方一天開出兩張“罰單”
01
2020年2月19日,家住臨邑縣城區的王某因為其貨車開業,在恆源街道辦事處遠征石油北側東西公路(禁燃區)燃放煙花爆竹,德州臨邑縣公安局依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罰款200元。
02
2020年2月19日,家住臨邑縣城區的孟某因為其公司開業,在其公司大門附近(禁燃區)燃放煙花爆竹,德州臨邑縣公安局《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罰款200元。
2020年以來
全市公安機關充分發揮主力軍作用
嚴厲打擊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共辦理煙花爆竹違規燃放案件10餘起
2月3日12時許
夏津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許某在夏津縣城區某店外燃放煙花爆竹,依法給予許某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2月2日9時許
夏津縣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在巡邏中發現霍某在新興街其經營的店外私自燃放煙花爆竹,依法給予霍某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2月2日8時許
寧津縣公安局城管派出所民警在巡邏中發現寧津縣津泉路與中心大街交叉口東北角某店門口,路某在燃放煙花爆竹,依法給予路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2月1日10時許
寧津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在巡邏過程中發現寧津縣某房產中介門口,陳某在燃放煙花爆竹,依法給與陳某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2月1日9時許
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於官屯派出所民警在巡邏時發現353收費站南側某店門口,劉學某正在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依法給予劉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2月1日8時許
武城縣公安局巡警大隊民警巡邏至陽光瑞景小區西門南側時,發現耿某違規燃放1掛2000響的鞭炮和1個16響的開天雷,依法給予耿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1月31日10時許
夏津縣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在巡邏中發現劉某在銀城小區東側其經營的店外私自燃放煙花爆竹,依法給與劉某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1月30日8時許
武城縣公安局巡警大隊民警在巡邏中發現陳某在北方街北方玻璃鋼廠家屬院內違規燃放3個16響開天雷,依法給予陳某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
1月30日8時許
武城縣公安局巡警大隊民警在巡邏中發現王某在歷亭路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依法給予王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1月3日11時許
樂陵市公安局興隆街派出所民警工作中發現任某為慶祝其門市店開業,在門前的磚道上違規燃放開天雷11個,依法給予任某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警察蜀黍如此處罰
是因為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
實在太大了
尤其是對環境的汙染!
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
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空氣的嚴重汙染,直接導致人的呼吸系統受損。在燃放時不僅產生氮氣、硫化鉀、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還產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氣體以及金屬氧化物、碳粒等顆粒煙塵,
嚴重汙染空氣,對人的呼吸道產生嚴重的損害,誘發或加重哮喘、支氣管炎等呼吸道疾病。燃放煙花爆竹時所產生的巨大聲響是一種嚴重的噪聲汙染。最為直接的就是使人的聽覺感受性降低,聽力下降。強烈的噪聲還會導致耳聾的發生。
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
有如此之大
不僅如此,早在2018年1月
德州市人民政府就出臺了
《關於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多次強調
可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
敲黑板!劃重點!!!
德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管理,減少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在我市城區範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德州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德城區、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的限制燃放區域為:東至減河東岸、西至魯冀行政區域界線、南至南外環路以北、北至北外環路以南。
二、陵城區限制燃放的區域和時間由陵城區人民政府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確定並公佈。
限制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一、在限制燃放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每年的農曆臘月二十三全天,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正月初五全天,正月十五全天。
二、除上述時間外的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在限制燃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三、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啟動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的,禁止燃放。
任何時間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重要軍事設施;
(三)文物保護單位;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郵政、通信樞紐,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六)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文化場所,停車場、公園、商場、集貿市場,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企業生產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景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八)林地、苗圃、城市綠地等重點防火區內;
(九)高層建築物周邊、地下建築物、在建高層建築物施工現場;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場所、單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並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燃放煙花爆竹的注意事項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拋擲、發射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內、屋頂、陽臺、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
違規燃放的處罰措施
一、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
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本通告特別說明
一、本通告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活動。
二、自即日起,本市煙花爆竹實行禁止和限制相結合的方式,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外,煙花爆竹燃放實行限制區域限時燃放制度。
三、本通告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9日。
德州公安再次提醒:
平安健康才是最難得的福!
在庚子年臘月二十三之前
別再燃放煙花爆竹了!!!
如發現有在違規邊緣瘋狂試探者
可撥打110電話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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