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鐵川教授:論說謊

郝鐵川教授:論說謊

  • 文章來源:原載《法制日報》2002年11月14日,後收入《法治沉思錄》,上海三聯書店2007年版
  • 作者:郝鐵川,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杭州師範大學沈鈞儒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上海市文史研究館黨組書記、館長


    文學家論說謊


    “文革”結束後的1978年,已過古稀之年的巴金率先疾呼要講“真話”。他先後撰寫了《說真話》《再論說真話》《寫真話》《三論講真話》《說真話之四》《未來(說真話之五)》等數篇散文,也把自己的《隨想錄》第三集命名為《真話集》。巴老說:“五集《隨想錄》主要是我一生的總結,一生的收支總賬。”文藝界人士認為這是一部“力透紙背、情透紙背、熱透紙背”的“講真話的大書”。


    在這部“大書”裡,巴老是怎樣分析說謊的呢?他寫道:“我不斷地探索講假話的根源,根據個人的經驗,假話就是從板子下面出來的。”所謂“板子”,是指形形色色的體罰或酷刑。


    那麼,在解放後“左”的年代(尤其是“文革”時期),人們為什麼常常講假話呢?巴老坦誠地說道:“回顧我這一生,在這十年(即十年‘文革’——筆者注)中,我講假話最多。講假話是我自己的羞恥,即使在說謊成為風氣的時候我自己也有錯誤,但是帶著人講假話的造反派應該負的責任更大……封建官僚還只是用壓力、用體刑求真言,而我們(即造反派——筆者注)卻是用壓力、用體刑推廣假話。”


    總之,在巴老看來,人們之所以說謊,除了個人品質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社會“帶著人講假話”。巴老的話當時對我震動很大,因為從小到大,不管是父母,還是老師,都教育我要誠實,並且把說謊歸結於個人品質的不端,而巴老則指出說謊有時是被社會逼出來的,這是當時的我前所未聞的。


    但我覺得巴老說得還有點不到位。因為,巴老並沒有剖析帶著人們說假話的某種不健全的制度,沒有在如何建立一種保障人們說真話的制度上潑墨構思,而給人一種只是良心譴責、義情抨擊的感覺。也許這對終身從事文學創作的巴老是一種苛刻的批評。



    史學家論說謊


    在讀了巴老《真話集》數年之後的1990年,我購得了中年夭折的史學家謝天佑教授的未竟遺著——《專制主義統治下的臣民心理》。在此書中,謝先生通過剖析《韓非子·說難》,揭示了說謊不完全是一個人的品質問題,而更重要的是社會制度問題。


    在封建社會,臣下與君主是很難相處的。“伴君如伴虎”,言行稍有大意之處,便遭殺身之禍。為此,韓非寫下名篇《說難》,列舉了臣下隨時可能遇到的七種殺身之禍和八種猜疑。處在這樣的困境中,既要進言又要避免殺身之禍,怎麼辦呢?韓非就叫進言者在君主面前講假話。


    由此可見,講假話、不敢講真話,是出於畏懼,而在手握臣民生殺予奪之權的專制君主面前又不可能不畏懼。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說,講假話的根子在於對專制主義的畏懼。韓非寫《說難》,公開傳授講假話的技巧,鼓勵臣下去爭取君主的信任,也屬於情不得已的生存之術。


    法家思想雖然在中國歷史上不居統治地位,但韓非宣揚講假話的技巧在中國卻有生存的土壤。因為,中國被專制主義統治了幾千年,影響很深。


    文學家巴老揭示人們說假話是社會某些人“逼出來”的,史學家謝先生更進一步點明是專制政治害得人們講假話。但如何改變這種局面、營造一個人人敢講真話的環境呢?對於這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巴老和謝先生都未論及,也許已超出他們的專業範圍,不該由他們來論述。



    法學家論說謊


    著名學者王亞南曾於“四人幫”橫行時期在上海對一位朋友說,專制制度下往往會生出兩種特產:一是聾子,二是騙子。專制制度是一個社會說謊行為的總根源,是醞釀騙子的溫室。要想杜絕說謊,就要消滅專制。法學家們正是由此出發,設計了一套民主法制制度,以根除專制制度,確保人們敢於講真話。


    第一,以權力制約權力。法學家認為,它是為了自由而限制權力的最好的原理,是自由為體、民主為用的政治組織原理;它是以對國家權力及行使權力的人,持防範的態度為出發點的。自由和權力制衡是密切相聯的,自由要得到保障,就一定要制止權力的濫用,為了制止權力的濫用,就要以權力制約權力。雖然西方的三權分立並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權力制約形式,機械照搬並非有效,但權力一定要受到制約,否則,權利就隨時會遭到滅頂之災。


    第二,以權利規範權力。權利為公民所享有,權力為國家所獨佔。為了防止權力對權利的侵害,就必須劃定國家權力行使的範圍。憲法的職能即在於此,它是人民頒給國家的一張營業執照。其中註明國家的權限範圍,如果國家違法經營,人民則可吊銷其營業執照。憲法對於公民的權利,遵循“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則,只規定哪些事情不能做,而除此之外皆系公民的自由天地。憲法訴訟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是實現“(對國家而言)法無授權不得行、(對公民而言)法不禁止皆自由”兩大法治原則的兩道屏障。


    第三,以社會權力約束國家權力。當國家機關侵犯公民權利之後,公民雖然可以通過憲法訴訟和行政訴訟來起訴國家機關,但國家機關實力強大,公民個體勢單力薄,即便勝訴,也難免“贏了一次,輸了一輩子”。因此,為了克服公民個體的軟弱性,就需要通過工會、婦女組織等社會團體來捍衛自己的權利。社會團體的權力是一種社會權力,它在制約國家權力方面比公民個體有力。


    以上三點是法學家們設計的使人免於恐怖、敢講真話的憲政制度。


    郝鐵川教授:論說謊


    可以看出,文學家對說謊的抨擊,著重於良心、道義的譴責;史學家對說謊的批評,著重於社會制度的剖析;而法學家則更著重於設計一套防範、制裁說謊,保障人們講真話的制度規範。文學家多情,史學家明智,而法學家冷峻且實際。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誌銘,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沒有法律的褒善抑惡機制,這樣的結局就難以避免。古代的儒家努力了幾千年,但最終也沒有成功地從“內聖”開出“外王”,或成為專制制度的奴隸,或“英勇赴義”。為了建立溫馨、真情的世界,我們還是選擇“道是無情卻有情”的法治吧!因為法治可以使人免於恐怖,可以為良知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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