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數額的裁判要旨

詐騙犯罪辯護系列:金融詐騙 | 詐騙數額的裁判要旨


文 | 吳斌律師 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一、通過截留承兌匯票貼現款的方式實施非法佔有,詐騙數額的裁判要旨

1.以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記載數額,還是以實際截留的承兌匯票貼現款認定詐騙數額?

(1)吳永良、王解弟等人從杭州上家處得到被害單位張家港市九州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下稱九州公司)的2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信息,並由沈志紅聯繫上海的貼現公司。次日,王解弟等人在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與被害單位工作人員及貼現公司人員共同辦理貼現手續。同年10月25日,王解弟等人收到貼現款後,僅支付被害單位855萬元,將剩餘貼現款用於歸還債務及支付好處費等,實際騙得被害單位1080.6萬元。

(2)2013年下半年,胥生海(已判刑)在無力償還債務時找到被告人吳永良,雙方合謀決定由吳永良介紹承兌匯票給胥生海貼現,胥生海截留部分貼現款用於償還債務,事成後支付好處費給吳永良。2014年3月4日,吳永良、胥生海通過沈志紅從上家姚永根(另案處理)處獲取被害單位洛南縣浩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浩源礦業公司)的2000萬元承兌匯票信息,並由沈志紅聯繫上海的貼票公司進行貼現。次日胥生海等人與被害單位人員在上海市徐彙區肇家浜路招商銀行碰面並辦理貼現手續。當月6日,胥生海收到該匯票貼現款後,僅支付被害單位500萬元,餘款扣除貼息共計1443.633333萬元用於償還債務及支付好處費等,其中吳永良收到好處費80萬元。【案例: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嘉刑初字第13號】

從該判例可知,利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票面記載數額在扣減已支付回被害單位的款項後,剩餘部分款項屬於實際截留的承兌匯票貼現款,以實際截流的承兌匯票貼現款認定為詐騙數額。


二、謊稱“交投標保證金”實施非法佔有,詐騙數額的裁判要旨

1.投資人的實際損失是否可以後期未取回的本金作為實際損失?取得的高額利息應否予以扣除?

關於被害人實際損失不應僅就後期未取回的本金作為實際損失,被害人取得高額利某應扣除。經查:起訴書指控各被害人被騙款額有部分被害人實際損失未扣除被害人已獲取的利某,起訴書指控兩被告人共同詐騙給被害人造成損失6103.431萬元,範亞意單獨騙取他人財物317.5萬元,法院認定兩被告人共同詐騙數額為5612.434萬元,範亞單獨詐騙數額為281.92萬元,對被害人取得利息均予以扣除。【案例: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蕪中刑初字第00009號】

從該判例可知,投資人的實際損失不應以後期未取回的本金作為實際損失,應扣除高額利息後,予以認定實際損失。


2.審計報告未明析實際損失,是否應予以扣減未明析部分?

關於範亞的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兩被告人給王某2、楊某、陳某2、賈某、趙某、陳某1造成實際損失與皖華審正大專審字(2015)第135號審計報告不符,應以審計報告審計結果認定其犯罪數額的辯護意見,經查:皖華審正大專審字(2015)第135號審計報告審計結果為:楊某總計付款為3522.72萬元,收款為3329.49元,實際損失為283.234萬元;王某2收付款使用了王某2、陳某1、陳某2等人設立的賬戶,王某2實損失該審計報告未明析,故應以王某2的付款憑證210萬為準,除扣除已收取57萬元利某處,尚有153萬元未歸還;陳某1付款757.82萬元,收款662.4萬元,實際損失為90.42萬元;賈某、趙某合計付款為5116.2萬元,收款4343.5萬元,實際損失為772.7萬元。對上述被害人損失應根據該審計報告審計結果認定,故對辯護人提出的此點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案例: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蕪中刑初字第00009號】

從該判例可知,審計報告並不是毫無辯護空間,對於審計報告中未明析實際損失部分,應予以扣減。


三、 通過為客戶辦理“直存”業務的方式實施非法佔有,詐騙數額的裁判要旨

1.預先支付的服務費是否應予以扣減?

譚小玲將鄧某某活期賬戶裡的人民幣600萬元轉入彭某某的賬戶,在實際控制了上述600萬元的情況下,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向被害人鄧某某支付了315000元。實際騙取了鄧某某568.5萬元。【案例: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刑二重字第1號】

從該判例可知,預先支付的服務費不能認定為詐騙數額,應予以扣減。


四、開設虛擬貴金屬交易平臺實施非法佔有,詐騙數額的裁判要旨

1.從犯是對全案的詐騙數額承擔法律責任,還是隻對自己參與部分承擔法律責任?

朱某等人先後使用了貴×珠寶訂貨系統、Je××××tradesystem、久××××訂貨回購系統以及其他平臺進行詐騙。經司法審計已報案被害人資料,自2013年至2014年,共有來自廣東、湖南、陝西、浙江、上海等全國各地的159名被害人通過上述方式被騙取共計24355505.36元人民幣。

自2013年6月13日至8月26日,張某共收到夏某轉給他的贓款167454元,其將132522元轉給張龍,剩下的錢歸自己所有。【案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刑初108號】

從該判例可知,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輔助或者次要作用,並非領導、策劃以及組織者,只需對自己參與的部分承擔責任。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的有關規定: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

金額詐騙犯罪案件,詐騙數額與定罪量刑息息相關,裁判要旨就是一起起活生生的刑事辯護案例,希望此文能幫助更多的人實現有效的刑事辯護。



金融詐騙 | 詐騙數額的裁判要旨


吳斌: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廣東人,畢業於國內知名大學法律系,研習法律、實踐十餘年,專注於詐騙犯罪辯護以及全國各地重大刑事案件的辯護。

多年的刑事辦案實踐,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辦案經驗,精通公安階段,檢察院階段以及法院階段的刑事辯護流程,通過會見能精準分析案件,並尋找到有利的辯護要點,認真、負責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

執業格言:

“認真、負責、專業承辦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實現您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是我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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