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寧四方連線審結一起拒執案

近日,浙江省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被告人吳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該院通過網絡庭審,實現法官在法院、公訴人在檢察院、被告人在拘留所、辯護人在律所四地遠程聯審。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景寧法院陸續受理以吳某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共16件,涉案金額296萬元。該系列案執行過程中,景寧法院執行局依據財產查控線索,成功拍賣吳某名下的房產和轎車,並將拍賣所得按比例分配、發放給各申請執行人,但仍有200餘萬元本金及利息尚未償還。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吳某虛假申報財產,堅稱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並刻意隱瞞自己的債權,導致案件執行受阻。

之後,景寧法院陸續接到申請人舉報:稱吳某在收回個人債權後,向劉某、潘某等案外人償還欠款,並多次在電話中提到“你們向法院起訴,就找法院拿錢,我是不會還錢的”,對於舉報線索,執行法官積極調查取證,通過梳理相關人員談話和吳某的還賬清單,確認吳某在名下銀行卡被凍結後,以現金的方式,陸續向案外人償還債務達130餘萬元,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履行。此後,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吳某被起訴至景寧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悔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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