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多給儲戶錢,因銀行“離櫃概不負責”,儲戶拒還,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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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多給了儲戶錢,儲戶以“離櫃概不負責”的理由拒還,這樣是不對的。


離櫃概不負責曾經是銀行避免糾紛的藉口,互聯網時代一度引發熱議,如今已經逐漸淡出我們的視野。如今如果存取款出了差錯,隔幾天去銀行也會負責。科技越來越進步,銀行也日益規範,存取款都有數據記錄,還有錄像作證,不用擔心合理訴求得不到解決。


對於儲戶來說,銀行多給了錢,這是銀行職員的工作失誤,如果拒不歸還,那就形成不當得利,引起訴訟糾紛的話大概率直接敗訴。


不是自己的錢不要,正如拾金不昧是優良傳統一樣。因為多拿了錢,讓銀行職員承受損失和單位處罰,從道德上也說不過去。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對不當得利返還範圍的解釋,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後,應當予以收繳。


如今依然擺著“離櫃概不負責”提示牌的銀行已經非常少了,即便是遇到了這樣的銀行,又恰好趕上了多給錢,依然不是自己昧下這筆錢的理由。


打官司的成本遠沒有我們想象中那麼高,不滿1萬元的涉案金額訴訟費50元就夠了。銀行職員完全可以先墊付損失的金額,然後與儲戶展開訴訟。儲戶基本必敗無疑,請律師太貴,上訴需要更長的時間,最終依然是要承擔相應的費用,償還全部本息,得不償失。

這樣不光彩的事情傳到網上估計也能知名度大增,顯然不是什麼好的名聲,職場人士還有可能影響到工作,這又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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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離櫃概不負責”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而銀行多給了儲戶錢,儲戶如果不退還銀行錢,也同樣是不合法的。

就拿之前的一個報道為例來說一下。

有一位儲戶去銀行存錢的時候,存的是300元,當時櫃員因為中午沒休息,頭腦不清醒,錯把300元存為了49000元。

櫃員發現錯誤後,第一時間聯繫儲戶,可是儲戶卻說,以為是朋友轉的,拿去還了信用卡,現在已經沒錢了。但是儲戶也承諾5天后償還。

這位櫃員為了息事寧人,輕信了這個儲戶,決定自己先把這48700元缺口填上,然後找儲戶寫了一個欠條。

可是,讓他沒想到的是,該儲戶一拖再拖,拖了一年多,一分錢都沒還。

最後,該櫃員是在忍無可忍,把這個儲戶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位儲戶因銀行職員的失誤獲得48700元,銀行損失和獲得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經過協商,儲戶承諾分期償還欠款。

可見,如果銀行多給了儲戶錢,這筆錢屬於“不當得利”,肯定是要還給銀行的。如果拒不歸還,就可能構成侵佔罪被判刑。當然,如果儲戶去銀行存錢,銀行少存了錢,同樣也要補償給儲戶,這是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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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不應該還銀行,從道義上應該還銀行。銀行的對外正式告示制度也是法律的延伸。應該維護法律包括約定俗成制度的嚴肅,包括法院不能雙重標準,執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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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說的是“離櫃概不負責”已經在很多銀行取消了,只是在一些鄉鎮銀行會出現。

[玫瑰]1、從法律層面來講,“離櫃概不負責”屬不正當條款,根據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所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銀行與客戶之間是以提供服務為內容的協議,其中的關於離櫃概不負責的規定屬於銀行單方面制定的格式條款。如果銀行出現差錯少給我們錢,我們可以保留單據要求調取監控錄像,這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玫瑰]2、另外如果銀行多給錢了,我們就屬於不正當收益。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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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多給儲戶錢,儲戶以“離櫃概不負責”為理由拒還是不對的!

<strong>銀行方面

對於銀行來說,一句生冷的“離櫃概不負責”要堵住儲戶本身就是錯誤的。

“離櫃概不負責”這一格式化的條款,一直讓銀行飽受爭議,其實銀行本身是在善意的提醒儲戶,辦理業務時一定要當面點清現金,防止出現錯誤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實際來看,這句話顯得銀行不通人情,店大欺客。

銀行員工也是人,肯定會犯錯誤,辦錯業務也可能是人之常情。一旦出現多付給儲戶錢或者少付的情況,銀行方面都會非常著急,會認真查詢錯誤,找到問題,並及時聯繫儲戶。

大部分人認為如果銀行多給了儲戶錢,他們會更著急,實際上兩種情況,銀行都會同等對待。

如果儲戶多拿了錢拒還銀行,銀行一定會竭盡全力追回這筆錢,實在沒辦法,銀行也會以非法佔用他人財物為由起訴儲戶。

再者說,當前科技發達,銀行辦理業務都是360度無死角監控,是儲戶的,銀行一分錢都不會少給,不是儲戶的,銀行也有理有據的向儲戶追回資金。

儲戶方面

雖然儲戶很多時候都覺得銀行比較霸道,對於銀行諸多做法充滿了敵意,甚至會引發儲戶和銀行之間的矛盾衝突。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如果多拿了錢拒不歸還,儲戶屬於無理一方,會構成惡意侵佔他人財產的罪名。

一旦銀行因為儲戶拒不歸還多拿的資金,被銀行提起訴訟,構成犯罪,那就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得不償失。

綜上所述,銀行少給了儲戶錢,最終不會以“離櫃概不負責”為由拒不歸還儲戶;而多付了儲戶錢,儲戶以“離櫃概不負責”為由拒不歸還也是不對的,甚至會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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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離櫃概不負責”是建立在銀行的點鈔機都有“冠字號查詢”,每一張從銀行櫃檯流出的鈔票只要經過點鈔機點驗都能查詢“冠字號”,每張鈔票都有自己的獨屬冠字號。例如賈某上午從銀行取現金2萬,銀行員工通過點鈔機點驗2萬給賈某,下午賈某來銀行說是這2萬里有2張假錢,並且少了4百元,銀行員工現場調閱那2萬的冠字號批次查詢,發現冠字號共2萬個並且這兩張假錢冠字號不在這2萬個裡面。

銀行多給儲戶的錢是銀行櫃檯員工工作失誤造成,一般針對這種情況,銀行都會聯繫客戶說明情況,表示歉意,客戶都會理解歸還現金,不還就屬於不當得利,拒不歸還涉嫌非法佔有,銀行有權報警,會被起訴。



菜都小范


銀行多給儲戶錢,儲戶拒還,是不對的,也是違法的。

"離櫃概不負責"是銀行的單方聲明,是指在無法查明多給或少給事實的情況下,儲戶離開櫃檯之後,銀行一概不負責任。倘若能夠查明在櫃檯時少給儲戶錢💰,如有監控記錄,銀行也是要負責的。

銀行在櫃檯時多給或少給儲戶錢,這是典型的不當得利,無論哪一方都是要返還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如果不返還,少錢的一方可以起訴對方償返不當得利之債。只要事實清楚,100%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曾經就代理過此類訴訟,並勝訴。


北京鄧律師


從對錯角度來分析,肯定是不對的,我說的是銀行方哦。

世界上任何存在的一個協議如果要長久,她都必須是雙方對等的。

舉例,假如你從一家公司辭職,公司要求你一段時間內(一般是半年)不允許進入同行業有業務競爭關係的公司任職。但作為對等協議合作,這半年,原來的公司必須給你經濟補償!

假如,原來公司不給你經濟補償,你就沒有任何限制,可以隨便去哪家公司任職。

回到銀行來。

離櫃概不負責。這是誰提出來的? 是行方吧,本來意思就說,客戶取錢或者存款方面核對清楚,離開櫃檯,銀行就一點責任都不負了。

作為客戶,離開櫃檯了,行方概不負責。那好了,如果是行方自己錯了,比方多給客戶錢了,如果客戶不歸還,就要追究客戶法律責任了…這屬於賴皮的不對等協議,拿到全世界去都會是笑話…

但,在中國,目前有單邊保護銀行的意思。

不過,我堅信,應該很快會走向對等協議階段的。




新都市村夫


要是按照社會公德行事來講應該是不行的,我說你應該拿你該拿的,記住別人的東西永遠是別人的,即使銀行寫離櫃概不負責,如果數額較大的話,你雖沒搶沒偷,揹著銀行把錢拿走,銀行起訴你同樣可以構成盜竊罪論處。


用戶8219801270927


從銀行宣傳的角度說是對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不對的。以道德的角度來說:也是不對的,因為:是自己的就應要,不是自己的給也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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