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加強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2月19日

太原市發佈

疫情防控期間加強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通告

2月19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司法局、太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五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加強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通告》。


太原:加強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strong>通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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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關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加強流動人口

<strong>申報居住登記的通告

當前,太原市正處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階段,同時即將進入“四後”(假期後、上班後、復工後、開學後)“雙返”(返程、返工)高峰期,人員流動性的增大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嚴峻挑戰,特別是少數有疫情重點地區居住旅行史、確診病例密切接觸史等人員,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規定,故意隱瞞病情、行程、接觸史等相關信息,造成病毒傳播危險,擾亂疫情防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為維護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全面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太原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太原市關於進一步加強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太原市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命令,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及鄉鎮(辦事處)、村(居)委會、社區等部門採取的有關登記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主動如實申報登記個人信息,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二、凡在太原市居住的流動人口,要主動向轄區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公安機關要聯合村(居)委會、社區等部門主動加強對轄區流動人員的摸排管控工作。

三、出租房主、物業、中介、用工單位等要配合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工作,按照“誰出租、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誰收留、誰負責”的原則,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出租房主、中介、物業負責督促申報;流動人口未主動申報居住登記,由單位僱傭的,單位要負責督促申報;投靠親友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戶主負責督促申報。發現來自湖北和浙江、河南、山東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人員,要同時報告轄區公安派出所、社區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流動人口未主動向轄區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的,出租房主、物業、中介、用工單位、被投靠家庭戶主未落實督促報告責任,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從嚴從重處罰。

四、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故意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或與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接觸史等不配合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廣大人民群眾發現流動人口,特別是疫情重點地區來我市人員、曾去疫情重點地區返回太原市人員以及與確診病例、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未按要求登記報告的,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社區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舉報。

八、對暴力傷醫、製假售假、非法經營、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從重從快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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