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關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加強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通告

太原:關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加強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通告

2月18日,太原市中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衛健委五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加強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通告”,明確凡在我市居住的流動人口,要主動向轄區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對暴力傷醫、製假售假、非法經營、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從重從快追究法律責任。


通告明確,本市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命令,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及鄉鎮(辦事處)、村(居)委會、社區等部門採取的有關登記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主動如實申報登記個人信息,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出租房主、物業、中介、用工單位等要配合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工作,按照“誰出租、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誰收留、誰負責”的原則,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出租房主、中介、物業負責督促申報;流動人口未主動申報居住登記,由單位僱傭的,單位要負責督促申報;投靠親友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戶主負責督促申報。發現來自湖北和浙江、河南、山東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人員,要同時報告轄區公安派出所、社區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流動人口未主動向轄區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的,出租房主、物業、中介、用工單位、被投靠家庭戶主未落實督促報告責任,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從嚴從重處罰。


通告指出,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意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或與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接觸史等不配合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群眾發現流動人口,特別是疫情重點地區來我市人員、曾去疫情重點地區返回我市人員以及與確診病例、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未按要求登記報告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社區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舉報。


太原:關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加強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通告


來源 太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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