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監督立案的案子,公安局是否有權撤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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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軒品茗2


明確告訴你:無權!

按照《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人民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撿察院在依法履行監督程序時,行使監督權而立的案件,公安機關無權撤消。

公安機關經偵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經監督立案的檢察機關批准後才能撤銷。


人文社會學者李新峰


檢察機關只是起到一個督導作用。警察局怎麼做至關重要,因為檢察機關不是直接與案件的關係人。檢察機關是根據警察局提供的第一手資料來審理定案是否起訴的。所以警察局要有充分的證據鏈來支撐案件的實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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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監督立案的案子,公安機關無權撤銷。

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或行政機關對某一行政、民事、刑事進行立案,公安機關或行政機關應給進行立案偵查,對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向檢察院報告情況並說明理由,經檢察院審查同意後方可撤銷,對理由不成立不充分的不予撤銷。

人民檢察院在具體辦理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案件時,受理公民、組織的報案、舉報時,以及進行調查研究時,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經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覆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應當在《通知立案書》發出後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作出不立案決定,被害人不服,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人民檢察院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必要的調查後,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說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方式和時間與前一種情況相同。如果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應當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並做好解釋和說服工作。(對其他刑事立案主體的法律監督,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參照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監督執行;對其他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督亦然。)

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主體立案,立案主體應當立案。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於立案主體接到通知立案書後不立案的,可採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監督:

1、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責成其糾正違法行為;

2、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立案主體發出相應通知,實施監督;

3、對於立案主體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直接立案偵查;

4、對立案主體工作人員構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處;

5、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彙報,建議予以糾正。

6、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給予刑事立案主體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阿方印象


按(民訴法)、(刑訴法)、(人民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撿察院在依法履行監督程序時、行使監督權而立的案件,公安機關無權撤消。


x辛雙成


國家法律賦予人民撿察院對法律有監督權,其中就是對公安機關的監督權,撿察機關在審查批捕和起訴案件過程中,發現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實,或者不應當立而立案的事實,這時可以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於受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作出不受理案件的決定不當,向人民撿察院提出的,人民撿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撿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因此,人民撿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公安機關無權撤銷案件。


一束小草


當然有,監督只是初步的,公安局經過偵查認為不夠罪,當然得撤案!


擁有一片雲


公安經偵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經監督立案的檢察院批准後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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