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有些農戶將自己的責任田地都私自賣給別人造房了,假若土地再次調整他們怎麼辦?

樂享未來的農村人


這是犯法的事,千萬不要這樣做,土地是國家的,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特別是耕地,只能種糧食,不能蓋房子,更不能賣給他人。


佛燈1965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最新修訂、於2019年1月1日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桂農通是這麼認為的:

第一,農村家庭農戶承包的土地不能私自買賣。對於農村的耕地或責任田,一直來都堅持土地為國家所有,不能搞私有制,更不能自己個人私下買賣,這是一條任何人都不能碰的底線。

可能事實上,很多農村人私下有土地的買賣行為,但老實說那都是不合法的。不管私下如何買賣,農村的耕地承包權永遠屬於原有的承包人,至於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流轉給他人。

因為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二,農村承包耕地不能私自改變農業用途。責任田作為耕地,也屬於農業用地,必須用於農業生產,不能改變其用途。關於這一點,在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有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中規定: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第十八條在承包方承擔的義務中規定: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准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第三十八條對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中明確: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第四十二條中明確如果流轉土地後對方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的,承包方可以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六十三條明確:承包方、土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以上多條規定,都明確了不管是什麼形式的流轉、轉讓,都不能將土地用於非農建設。如果對方未經依法批准在接收到的土地上建房了,那就是違反了法律。承包農戶可以據此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或是由縣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只能享受1次不能隨意再調整。按目前的情況來看,農村土地的承包已經在二輪承包的時候明確給合法的承包人,本輪承包期結束後再延長承包30年,不能再隨意調整土地。

在這承包期間,遵循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不管你將土地賣或轉讓給他人幹什麼,由於你已經享受過一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了,就不能再重新調整要求村集體再分地給你了。

如果真的這樣,你只能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謀生,不一定非要種地。現在很多農村人其實也不再願意種地了,大部分農村年輕人都願意外出打工賺錢謀生,或是發展第二第三產業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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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農通


村裡有些農戶將自己的農田私自賣給別人建房,若再次調整土地他們怎麼辦?就這個問題,目前農村真的很普遍。許多農戶,把自己的農田高價賣掉,自己拿著這部分資金改做其他行業。還有一部分是農戶遇到困難,沒有資金來源,只好賣掉農田來解燃眉之急。首先說明的是,基本農田,屬於村集體所有制,無論什麼樣的情況,都不能私自買賣,也不能改變原來土地的使用性質。私自買賣土地,是一種違法行為,國家明文禁止的。如果有這種行為,請你停止買賣土地,退回資金,收回土地。其次又在上面建房,這屬於違規建築,應該依法取締。最後,如果你已經賣掉了農田,一旦土地調整,是很麻煩的,其他農民不願意把自己的農田分給你,況且你自己已經得到了賣地錢,如果真要再想分地,你還會把賣地的錢拿出來分給其他人才行。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新農村新觀察


眾所周知,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農戶可以通過承包的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是耕地可以用來耕地種田,是宅基地可以用來建房居住。但是,不管是耕地,還是宅基地,都不能私自改變土地的用途,也不能私下的買賣。

像提問中所說,農戶把自己的責任田地私自賣給別人,還在田地上建房的這種情況,已經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和土地政策,是一種違法行為,就算雙方私下籤訂了相協議,也屬於無效協議,不受法律保護;同時還應拆除土地之上所建房屋,恢復土地原來面貌。

當然,這個提問的焦點不是問,農戶把自己的責任田地私自賣給別人建房後會有什麼後果,而是問這種情況發生後,假若到了土地再次調整的時候,像這種情況怎麼辦?也就是說像這種情況,農戶是否還能參與土地的承包?

其實,不管到何時,只要國家沒有再出臺新的土地政策,那麼以現有的土地政策來看,私自買賣土地,並在土地上建房都是違法行為,都需要予以制止和糾正,既是真正到了土地調整的時候,也同樣不例外。

但是,我認為農戶私自買賣土地,並在土地上建房,和在土地調整時能否參與土地的承包沒有關係,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因為,農戶私自買賣土地,並在土地上建房是違法行為,違法就應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法律會給他相應的處罰。

而調整土地,則是在村集體組織內進行,只要是村集體組織內成員都可參與,並不是說把土地私自買賣,並在土地上面建房了,違法了法律就剝奪了他們參與土地承包的權利,一碼事歸一碼事,因此他們仍可以參與土地調整時的土地承包。

綜上所述,農戶將自己的責任田地都私自賣給別人造房了,這是違法行為,法律會給出相應的處罰,是一碼事;而在土地調整時,只要是村集體組織內成員,仍可參與土地的承包,又是一碼事,兩織事並不能交織在一起來對待。你認為呢?


農村一山貨


這個是潛在問題,將來也會是矛盾源頭,現在國家規定三十年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抽地的政策,堆到最後,不知道怎麼樣呢!

現在工業下行,城市外擴,導致工業用地增長,農村土地越來越少,在一些城郊或鄉鎮,交通便利的地方,大量農耕土地被建成了商品房和廠房!

但是試問一下承包土地到期,國家重新分包應該怎麼辦呢,集中收回重新人均分包嗎!如果這拜的話有土地的應該不會高興,因為沒有土地的人是人為變象私有了,對不對,如果他把自己的地速成了房子,等於私有化了,因為宅基地沒辦法插回重分,按現在的說法就是建好房這片地世世代代就是自家的了!本來抽地時他都沒有拿出來,重新又要給他,這樣就會有矛盾,對有土地的人不公平,因為現在還不到期,也不知道國家政策,一切都是未知!

別看現在都沒有人願意種地,但土地是根本,是大事,是政治穩定的基石,不在迫不得以時國家是不會對土地政策調整的!

現在矛盾以形成,解決只是時間問題!



鄉吧佬李的生活


在農村把責任田私自賣給別人建房的已很普遍,特別是城鎮周邊不但賣而且和開發商合作搞小產權房謀利。產生的重要原因是農村承包地管理放任,有權的和村裡些勢力派挑頭其他人效仿便形成了氣候。這些人已把土地變現,經過三十年再三十年,有誰能說清、有誰願說清、有誰敢去說清,上面有了房屋這也是我的那也是我的只留下耕種的土地是集體的或變成國家的。若要沒有強硬的手段遵循法律法規去清理,這將成為終極結果。如果以後調整土地,沒有明確的政策界限劃定也只能平分現有土地了。沒有將土地變現是沒錢的弱勢群體,就是有意見也只能自己在自己心中漚著。



無憂174343621


這個問題在目前來說是普遍存在的,我們村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時出賣責任田地的人也是特別嚴重,有的人把自己的土地全部都私自賣給別人建新房子了,把賣土地的款項都在城裡買房子住,這些私自出賣土地的價錢還比較高點,而有的土地是被村委會用來建學校,村委會村址,老人文化活動中心等等,這些被村委佔用的土地價錢都很便宜,還有一些被徵用來做工業園區。

現在村裡有很多把土地出賣之後是沒有土地的了,如果將來土地重新調整分配,一定是困難重重,因為那些有土地但卻沒有房的人是絕不願意把自己的土地讓出來的。


阿泉57473169495




西門觀點:再調整土地時,應該不會再給這些農戶分地。

過去,農村土地管理相對寬鬆的一段時期內,一些農民朋友沒有經過審批,擅自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造房屋,還有的將自己的承包地‘’賣‘’給別人建房,農村一度出現了很多非法建造的房子,非法使用宅基地的現象。

特別是城郊農民,由於頻臨城市,土地價值不斷升值,一些私人和村集體就擅自改變承包地的用途,建造房屋出售,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小產權房。

那麼,如果把自己的承包地賣給別人建房,該如何處理呢?再調整土地時,會不會受影響呢?下面從幾個方面回答。



一、農村土地允許買賣嗎?

空口無憑,用法律說話。《土地承包法》第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



第四條從土地性質角度告訴我們,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承包者無權買賣。而第十六條則從土地用途角度規定,農村土地不得改做其它用途。

這是硬性法律規定,誰也無權違反!



二、題主所說的情況違反了《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

題主問,有農民將自己的承包地責任田都賣給別人造房子了,假若土地再調整時他們怎麼辦?

首先,‘’把承包地全部賣給別人建房子了‘’的行為是違法的,那麼土地確權時肯定不能確權,也就是說你已經沒有了土地。如果土地再調整,也肯定不會再分到土地。

三、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其實,在過去土地管理相對寬鬆期間,農村這種私自在自己承包地上建造房屋的現象很普遍,特別是城郊農村。那麼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呢?



一是城郊的小產權房。城市郊區因為土地升值較快較大,而且隨著農村人往城市流動,房子的需求量很大,一些村民和村集體以及開發商都看到了無限商機,擅自改變自己的土地或村集體的土地用途,大規模建造房屋出售或出租,這就是小產權房。

這種小產權房如果是2012年以前已經建造好的,不強行拆除,如果2012年以後還在建造,肯定會被拆除。

如果是過去建造好的,雖然不會強行拆除,但應該從自己的承包地畝數里將宅基地佔用的耕地畝數退回村集體或者按規定交費,然後其餘的土地才能確權。

但這位題主所說的是把自己的承包地賣給別人建房,而且是全部承包地。如果是2012年以後建造的,會被拆除,如果是以前建造的,雖然不會被拆除,但今後再調整土地時肯定不會再給你分地。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目前農村有一部分農民是沒土地的,有相當一部分農民有土地,但土量也非常少。這些土地少和沒土地的農民,大多都是以前私自將自己土地賣了或者是計劃生育嚴重超生造成的人多地少,他們心目中當然希望政策趕緊重新調整土地,自己賣土地的錢得用了,能再此重新分土地何樂而不為呢。

假若土地再次調整他們會怎麼樣?

假若土地再次調整,他們肯定能重分土地。但是,土地短期內不可能重新整。

首先、如果二輪土地承包期到期,國家收回土地大調整,他們是可以重新分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將自己承包地轉讓給他人的,在土地承包期內無法重新獲得承包地。意思是在承包期內不能再分土地,如果承包期到期後,土地政策需要大調整,以前賣掉土地的人是可以重新獲得土地分配的。他們以前轉讓的僅僅是土地承包期內的承包經營權,只要農民的身份不變,農民在國家統一調整土地的時候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之前轉讓土地是沒有關係的。


其次、土地政策短期不會大調整,賣掉土地的人短期內不可能重新分到土地。

國家要發展,土地承包政策必須要穩定,而且要長期穩定不變,如果土地政策三年五年、十年八年搞一次大調整,對經濟發展是沒有好處的,提不起人們投資開發的積極性。人人都知道,土地在自己手中經營不了幾年,誰還會在自己承包地上大膽投資搞發展建設呢?更不會有人買土地,因為買了也管不了幾年。所以,國家要發展,土地承包關係必須保持長期穩定不變。中共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決定,土地承包期將在第二輪承包關係的基礎上繼續延期30年,也就是說,未來30多年內,土地承包政策不會大調整,以前賣掉土地的人短期內不可能重新分到土地,下輩人說不定也難分到土地,因為土地延期到期了還有可能再延期。


再次、賣掉土地和超生人口長期沒土地的怎麼辦。

賣掉土地和超生人口長期沒土地,唯一辦法只有打工掙錢養家餬口,通過打創業賺到錢後,可以購買養老保險養老,也可以再回農村購買別人多餘土地繼續種地。

總之,土地承包到戶保持長期穩定不變,對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都是有好處的,賣掉承包地和超生人口無耕地都是應該承擔一定社會責任的,不可能賣了土地把錢用了又想重分,獨生之女家庭人口少土地多,人家失去人口資源,不可能還要失去土地資源,超生人口獲得人口資源承擔一定社會責任也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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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只有由國務院帶頭,重新核查農村責任田,私自買賣責任田的,嚴禁,重罰!才可制止私自買賣責任田。責任田的土地所有權,不在承包人,而在社隊。責任由是集體所有,承包人,僅僅有使用權。一句話,責任田,有承包期限,到了承包期,是要收回的。除非,繼續承包!責任田的確權,僅僅是確定使用權,而不是確定責任田的所有權歸承包人。這一點,必須明確。這與宅基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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