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縣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全縣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大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具有以下涉疫情違法犯罪情形的行為將依法嚴厲打擊。現通告如下:

一、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隱瞞疫區行程和密切接觸史,不按規定主動登記報告,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的;拒絕執行相關檢測、居家隔離觀察、集中隔離觀察、隔離治療措施,擅自離開隔離地點的。

二、新冠肺炎確診病人、無症狀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已有相關疑似症狀,仍故意進入公共場所的;隱瞞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患病情況,仍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通過其他方式傳播病毒的。

三、拒不執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發佈的防控措施的;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的;拒不配合開展體溫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拒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社區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職責的。

四、侮辱、威脅、恐嚇、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以暴力、威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等方式侵犯醫務人員人身權的;故意毀壞醫務人員防護服、護目鏡、口罩相關防護裝備等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起鬨鬧事、無事生非等擾亂醫療秩序的。

五、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或不符合標準的口罩、防護服、護目鏡、消毒藥水等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其他醫用物資的;生產、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產品的。

六、對各類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七、編造、散佈、傳播疫情謠言、恐怖信息、虛假信息,謊報疫情、警情,製造恐慌,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明知是虛假信息,仍通過微信、短信、網絡等途徑故意傳播的。

八、通過電話、短信、微信、微博、網絡平臺等電信網絡途徑,以銷售疫情防控產品、募集捐贈物資、在線診斷等方式進行詐騙的。

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有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

十一、不顧疫情防控大局,以個人或群體利益為由,搞聚眾上訪,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二、用工單位、娛樂場所、商場酒店、建築工地、出租房屋等違反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開(復)工、未履行防疫義務引起傳染病病院傳播的。

十三、違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社會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十四、拒不執行縣委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縣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及辦公室,依法發佈的疫情防控通告、決定、命令要求的其他內容的。

十五、其他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通告發布後,主動到相關部門報告上述情形的,依法予以從輕處理。廣大居民可撥打110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阿壩縣人民法院

阿壩縣人民檢察院

阿壩縣公安局

阿壩縣衛生健康局

2020年2月16日

阿壩縣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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