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的人賣掉了,承包期到後怎麼調整農村土地?

用戶4207802393751


農村確實存在這些情況,隨意變更土地性質,有的用於個人經營小規模工業或手工業,或簡易臨時廠房作出租行業,或在前幾年大力新蓋個人住宅成為一戶多宅。

尤其土地缺少和開放地區,買賣土地特別嚴重,而且一路飈升,從一畝地一,二萬到現在一畝地為三十萬。土地問題短時只能保持現狀,修鐵路公路徵地都是針對每戶每家,如何調整?還等待後續解決方案,這個得慢慢來。有的農村是五六年調整一次,添人添地去人去地,制定三十年不調整人不是農民。


我房網


未來的農民只是一種職業而不再是身份,想做回農民的夢沒有了!

明確一下題主的問題:“土地有的人賣掉了,承包期到後怎麼調整農村土地”?

問題的前提:土地有的人賣掉了。那麼問題來了,承包地可不可以賣,或者說怎麼賣才可以呢?

根據《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轉辦法》(簡稱)等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土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

土地所有權屬於村民集體,個人無權買賣土地。

承包土地承包的只是使用權,而非購買了所有權。

那麼誰又能夠代表村民集體呢?《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簡稱)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級自治組織,代表村民行使集體職權。

這樣一說,新問題又來了:村民委員會就可以賣地嗎?當然了,答案也是否定的,不可以。

目前農村土地流通的方式都有什麼呢?

農村土地對外一般只有兩種改變方式:

一是徵用。遇國家建設項目、城市建設、其他項目用地等徵用。徵用土地性質會發生永久性改變,由集體土地變更為國家建設用地。除了還有屬地管理與服務職能以外,徵用土地不再屬村集體所有。

二是流轉。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流轉都要通過村民委員會進行。流轉土地不能改變土地性質,並有時間限制要求。如果流轉土地改變性質則必須重新辦理徵地手續,與流轉土地做重新切割。

至於村民之間為了便於種植、經營調換的承包地,須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否則只能算是私自行為,村委會不予備案和認可。

題主所問:土地有的人賣掉了。這種提法只是村民的一種習慣,凡被徵用並獲得賠償的土地都被習慣稱為賣地。事實上這種行為並不是農民個人的行為。

我國在農村實行土地雙重經營管理體制。第一次土地承包,全國大部分時間為1983年左右。承包經營時間為15年。當時因為承包土地要交“三提五統”等費用,所以一些村村民經營的土地較亂:自留地、口糧田等並沒有納入承包合同。

第二輪土地承包是延包,即延長承包期為30年。延包政策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一些地方當時延包時做了規範:凡村民經營的所有土地都納入了二輪承包地範圍。也有村仍然執行第一次時的做法。

有的村分包土地時無機動土地。有的村則考慮到增人,預留了一些機動土地。各地情況不一。二輪土地承包時則對預留機動地做了嚴格的限制。

事實上,第一次土地承包經營後也實行“不增不減”這一政策。只不過當時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都還不健全、不完善,“摸著石頭過河”,一些村便根據增減人口情況進行了調整。這些

所謂的“小調整”事實上並不符合國家政策

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明文規定為延續承包,即第一次承包戶承包土地的位置、數量均不會調整和改變。合同也是與原戶主或現戶主一人代表簽定。也有根據該戶情況分戶簽定合同的,但必須是該戶協商一致、兄弟姐妹的劃分。

被徵用的土地,村民都獲得了賠償。未被徵用的土地則村民繼續經營。承包期內不會做任何調整。

第二輪土地承包2028年左右到期。到期後完全可能進行第三輪土地延包。打亂重分,或者進行調整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

無論城鎮戶口人口,還是農村戶口人口本來也是中國特有的現象,只是反映了一個時代或者特定時期的做法。

一個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沒有誰是完全依靠農業發展起來的。

“控制大城市規模,發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是一個國家從農業、農村向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過渡中的必然進程。沒有一個人身份一旦確定,就永遠不再改變,這也不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規律。

王侯將相,寧有種乎?

一些人認為:“農村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不公平。事實上只是囿於過去的眼光、囿於農村的範圍,沒有從國家、全局層面思考問題。

什麼叫公平呢?減的人是農民可能沒錯,增的人未必就是農民了。任何時候公平都是相對的,絕對反而更不公平了。

說了這麼多,想必題主應該很明白了吧?希望能幫到你。

胸懷祖國、放眼世界,眼光放長遠些,好好規劃自己與後代未來的人生吧!


大家龜壽


農村集體土地買賣應該是農民比較關心的問題。實際上,農民個人是沒有權利買賣農村集體土地的,因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歸集體,說到底是歸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個人非經法定程序買賣土地是違法行為。

對此題案作如下四點解讀。

(一)這裡提出的土地賣掉的問題,我理解應該是個人私下把自已承包的集體土地賣給另一個人或單位。如果是這種情況,賣者違法,買者也違法,而且在土地管理部門也是辦不了土地所有權證和使用證的。買到土地的人暫時使用,可能沒多大問題,但若想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在買來的土地上建設房屋之類的不動產,是辦不下建設許可證和不動產證的。

(二)國家允許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償轉移,經村民集體決定,農民可以將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權有償轉移給另一個人或單位,這種轉移有一定的法定程序,走完程序後,買賣雙方均合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可以合法地擁有該土地的使用權。至於是否可以改變土地用途和是否可以建設不動產,以土地管理部門的法規為準。

(三)國家政府為了建設需要,徵用農村集體土地,也相等於農民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都轉移給了政府,它屬於政策性徵收,按法定程序辦理,徵地款除了留給土地所在集體一部分外,其餘全部付給被徵收土地的承包者,很多地方還給予該集體和農民產業發展用地補償(也叫回建地),確保失去土地的農民仍然有產業發展的基礎,一般徵一畝補8-10釐(大約50-60多平方米)。

農民對土地只有承包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作為農民,應該謹慎處理手中承包使用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轉移應走合法程序。

(四)農民賣掉土地之後,承包期到後調整如何處理的問題,應該是依據以上三種情形而定。

①屬第二三種情形的,是合法流轉土地,承包期到後,調整土地就沒有他的份了,他既不用退出土地,也不能再獲得新調整的土地,這是指全部土地“賣掉”的情況。

②如果只是合規合法地“賣掉”一部分土地,則承包期到後調整土地時,他只能退出剩下的土地,並按照他所退土地的比例參與土地調整,按比例獲得新調整的土地。

③屬以上第一種情形的,是個人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承包期到後進行調整土地時,可以考慮用三種方式處理。第一,按照他原有土地的份額參與調整,重新調整後他得到的土地比原來多的,只給多的部分,如果調整後他得到的土地比原來少的,則可讓他以貨幣形式給集體補償差額的土地。比如他原來有10畝,調整後他只得到8畝,就讓他補2畝的土地款給集體。第二,由村民集體討論作出決議,確定處理方案。第三,由集體出面,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



江湖雁


如果個人把土地所謂賣給了某個人,尤其改變了土地用圖性質,是嚴重違法行為,最近國家就有文件要對此進清理,本地己先對群眾反映較大影響壞,該扒的扒,收錢者該罰的罰。以防類次事件再發生。

在農村有一種情況好象把土地賣了,其它他不算賣。就是有家舉搬進城市,把房屋賣了,連同承包土地,讓買房者永久種植,承包合名稱不能更名,當然賣房帶地不帶地,也直接影響房屋價格,但如重新分地,如原承包戶完全有權力分得土地,繼續讓他人種植。這種情況是否算賣了承包士地,還有再於探討。

再有到期重新分地,你應把承包土地原封歸回集體,才能參加分地,否則你不侵犯大家利益了嗎,如此你不能參加分地。


用戶遼河人家


我就是個農民,說說我的感受與看法:

1、農業生產責任制後農村耕地管理的現狀。第一輪土地承包期間,農村耕地的經營和管理是有序的,象我的家鄉實行“三年小調整,五年大調整"政策,即經營生產三年後,以原生產隊的減少人(死亡和婚嫁戶口遷出原村小組)的承包地調整給新增人口耕種。距前次調整土地五年後,本村民小組的現有人口,按原承包辦法重新分配土地承包,但原承包地塊不打亂,退出土地承包的農戶以中等地力田塊退出。到了上紀世九十年代,隨著種地成本逐年加重和穩定糧價,農村耕地出現拋荒。隨後的二千年前後,農村的村鎮規劃和農民建房,互相置換或買賣土地,佔用了較多耕地。儘管國家出臺了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和《土地法》,農村的土地乃被逐年蠶食。後來國家出臺的土地承包制再延長30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更是讓農民迷盲了,一方面種地不賺錢,另一方面好象這個30年內我承包的土地就是我的私有財產了,有人買我就賣,因此土地的管理難度更大了,蠶食和非農業用地更是擴大了。

2、新一輪土地承包,面對因非法非農佔用或買賣而失地的農民到底怎麼辦?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原生產隊為單位,實行分戶承包,現在農民的承包地也行確權登記發證。土地是集體的,國家鼓勵農村土地實行承包經營,同時實行“三權分治”,承包者只有承包權和經營,所有權是集體組織的,個人當然不得買賣。一旦非法佔用或用作非農用途,理應還耕。非法買賣不但違法,更不能再有承包權。至於國家徵收農村土地用於公用建設,徵地補償以給原生產隊的現有人口共享,生產隊調整平衡各農戶承包地為妥,這樣不留尾巴,不留矛盾和問題。


熊炳怡


農村土地幾十年沒調整了,剛單幹的幾年幾乎每隔兩年一小調整,九幾年開始就沒調整過了,主要有如下這些矛盾,一,剛開始分田時,有的戶頭有幾個男娃,後來都娶媳婦生娃兒了,也沒有分到土地,有的戶家裡有幾個女孩,現在都出嫁了,家裡就多出好多土地,再來通過幾十年的單幹,懶漢把肥田整成瘦田,勤勞的把瘦田整成肥田,現在要調整矛盾太大。


曹操154109888


你說土地有人賣掉了,這個提法十分不妥,土地是不能買賣的,買賣土地是違法的,那是有償轉讓或有償租賃,土地確權後實行三權分置的意義在於:穩定所有權,保護承包權,搞活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原則是:自願,依法,有償。有償和買賣是有本質的區別,買賣的主權由賣方作主,也就是說由土地的主權人才享有買賣的權力,農民只是土地的承包者而不是所有者,是無權買賣土地的,即使出租或轉讓其時限和雙方的責權利,是由國家政府定,所以你擔心的承包期滿土地難統一收回或調整是沒必要的也是多餘的。


百川王佔功


農村土地只有政府有權賣買土地,其他人根本無權買賣土地,就是有這種現象也是違法行為,嚴重者會受到法律治責的。承包地承包期間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如果農村真的有人賣承包地,賣的也只是承包期的使用權,也只能說是土地流轉給別人,但不能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如果承包期到了之後,土地就會有集體村委會根據情況收回管理,統一分配的,買土地者就沒有權利再使用這塊土地了。賣地者既然把承包權轉讓給了別人,再承包時可以根據情況取消他的承包權,讓有農村戶口沒有土地的人來承包。


火起來才是硬道理


正好我們這發生過這樣的事,我給你回答一下吧。由於當時中學括建,佔用土地並做出相應賠償,被佔用地的農民也簽了合同。2012年因應大多數村民要求進行土地調整,但是賣給中學土地的的農戶,不在調整範圍之內。並讓村民進行投票看是否同意這幾戶農民再獲得土地。結果,百分百的農民不同意。所以那幾戶農民不在這次土地調整之內。


順利平安16


提問此問題的你懂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嗎?農村土地被徵用並非農民直接將土地賣給徵收單位。土地權屬為集體所有,農民只有經營使用權。若土地被建設單位徵為國有土地,收入歸村集體,若村裡有機動地可重新割地給農民。若某村土地全部被徵用,則村按人口每年發放補貼。若少數村民土地被徵,則按每畝每年發放一千到兩千的補貼,直至該村土地調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