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8日,由東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分享到: 閱讀更多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 關鍵字: 某某 一審判決 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