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聊物業-62:集中回答業主最關注的物業管理方面的幾個問題


老周聊物業-62:集中回答業主最關注的物業管理方面的幾個問題

老周在今年1月4日回答了頭條問題《物業公司起訴業主欠費,最多起訴幾年的物業費?》,閱讀量超過10萬,獲得“爆款認證”,老周非常高興。同時,老周看到很多朋友留言,對物業公司及服務、法院審判等方面有很多抱怨和誤解,所以今天集中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大家。


一、留言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1、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業主應不應當交物業服務費?

2、物業公司不服務、服務不到位,或者物業服務沒有達到合同標準,業主應當交費嗎?誰來管?

3、物業公司“搭車亂收費”,怎麼辦?

4、應當有專業機構負責管理物業公司!

5、法院不按法律審理案件,法官偏向物業公司。

接下來,老周就具體回答下以上問題。


二、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業主應不應當交物業服務費?

答:如果確定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有權拒交物業服務費!但以下幾種情況,不視為“沒有物業服務合同”:

1、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合同到期後,業主大會沒有授權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公司、沒有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原物業公司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

2、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授權下,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該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業主大會也沒有授權業主委員會重新選聘物業公司,原物業公司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

3、老舊小區沒有物業服務,政府基層組織(街道辦、社區工作站)按當地政府統一部署,為老舊小區引進了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服務(合同是由街道辦、社區代簽);

4、物業公司合同期滿後退出管理,政府基層組織(街道辦、社區工作站)出於公共利益目的,從政府採購供應商目錄中,臨時引進物業公司進行代管(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以上幾種情況,雖然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只要物業公司提供了合格的物業服務,業主就應當履行繳費義務。


三、物業公司不服務、服務不到位,或者物業服務沒有達到合同標準,業主應當交付嗎?誰來管?

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以上司法解釋,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按服務質量、標準減收物業服務費,但這個標準應當由法院、或政府主管部門來認定,業主無權不交物業服務費。

以上情況,法官和律師都會建議業主,先履行義務(繳納物業服務費),再向物業公司追責,如:業主大會決議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向政府主管部門投訴,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要求其承擔責任(要求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返回或減免物業服務費等違約責任)。


四、物業公司“搭車亂收費”,怎麼辦?

關於物業服務收費項目(特別是住宅類物業收費涉及到社會民生的問題),政府一直管控的比較嚴格。

國家層面,頒佈了《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物業服務成本監審辦法(試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法規、規章;各省市也都依據上位法、結合本省市的實際情況,發佈了各省市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明碼標價、專項維修資金等管理規定或實施細則。

另外,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合同法原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可以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對基礎(公共)物業服務以外的特約服務(經營服務)、物業公共資源經營及收益分配等進行約定,這些約定只要符合法律法規,就不屬於亂收費。

除以上情況以外,沒有法律法規約定、合同約定的收費就屬於“亂收費”,業主可以向政府工商物價、市場監管、住建部門等進行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五、應當有專業機構負責管理物業公司!

這個,物業行業一直都有政府主管部門。這個主管部門就是政府的“住建部門”,國家是住建部、省是住建廳、市/縣是住建局;而且,絕大部分的住建部門內部還會專門設置“物業監管機構”。


六、法院不按法律審理案件,法官偏向物業公司。

怎麼才能“打贏官司”,專業律師會很肯定的告訴你,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誰的證據有效、證據力強、證據充足,誰就能贏得官司!法院訴訟中,法官不相信“眼淚、同情心、群眾呼籲”,法律也不相信。

相對物業公司而言,絕大多數業主(業主從事法律職業,或業主聘請律師除外)沒有物業公司專業、高效,拿不出證明物業公司提供服務不達標、不合格,沒有履行職責等方面的證據,所以絕大多數訴訟中,業主是敗訴的。

這不是“法院不按法律審理案件,法官偏向物業公司”。

最後,再次強調,業主如果想打贏官司,一定要熟悉法律法規、掌握充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以上,就是對以上問題的集中答覆,如果朋友們想了解很詳細的內容,請具體看頭條中《老子聊物業》的文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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