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放≠死、但僅此於死,以古為鏡,談談古代流放制度的發展

流放≠死、但僅此於死,以古為鏡,談談古代流放制度的發展

作為一種古代刑罰,流放在中國歷史上所佔據的地位是十分獨特的。它既調和了死刑和其他刑罰之間過大的差距,加大了法律的震懾性,也在某種程度上滿足了封建統治者的需要,增強了社會的穩定性。因此,流放這一刑罰也從春秋戰國一直綿延至清朝而未曾斷絕。而在這幾千年間,流放制度也逐漸由最開始的既定策略變為一種法律上的固定條例,其作用和影響不論是對統治者、流放者還是流放地來說,也都有著不盡相同的效果。同時,在不同時期不同環境下,造成這種演變的原因亦多種多樣,十分值得探討的。

一、流放制度在社會歷史中產生的原因

1、主流思潮對人們的觀念影響

早在周王朝開始建立管理天下的時候,便定下了

“以禮治國”的基本政策,“明德慎罰”、“以德配天”等思想也在當時推行,“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而處於周王朝統治下的諸侯們自然也將這些觀念在自己的封地下普及傳播,而隨著封國疆域的擴大和人口的增多,這一普及也愈發深厚且廣泛。雖然在戰國時期,隨著社會戰亂的頻發和思想的革新,禮崩樂壞的情況已經遍及全社會,但禮儀卻依舊深藏於人們的記憶中,並未消失。

隨著漢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治國方陣實行,最符合周禮的儒家思想成為皇室所提倡和推崇的主流思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家庭關係理念與君臣關係理念混合,成為統治者鞏固自身權利的重要手段。就這樣,家庭與國家兩個主體被緊密連接在一起,成為當時人們心中佔有極大分量的事情。而流放,便是<strong>將一個人從家庭與國家之中剝離出去,作為針對罪犯的刑罰,其

對犯人的精神打擊不可謂不大

流放≠死、但僅此於死,以古為鏡,談談古代流放制度的發展

2、統治者維護社會穩定的策略

在傳統儒家思想中,“以德治國”是一個極為重要的觀念。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嗜殺”對統治者來說便成了一個絕對不可以被貼上的標籤。然而,由於古代刑罰中“株連九族”、“連坐”等連帶性質的條例存在,使得皇帝在對一人進行死刑的處罰時,難免會波及一大片人,如明初的“藍玉案”、“胡惟庸案”等都是牽連好幾萬人性命的大案子,使整個明朝社會在當時都掀起一陣腥風血雨。

為了避免此種情況的發生,流放便成了一種對皇帝們來說更適合的選擇,有時不僅在懲罰力度上相比死刑猶有過之,能夠維護皇權的尊嚴,也增強了社會的穩定性,不至於造成太大的波動。而這一做法也會得到廣大百姓和儒生們的贊同,對皇帝本身的名譽來說,也是一個很好的推動。在以後的政策制定和實行中,所遭受到的阻力、困難,也會相應的減少很多,更利於自身對國家的掌控。另外,由於流放

在整個社會中形成的影響巨大,對百姓們有著強烈的震懾力,犯罪活動也會減少,從而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3、中國法律體系完善的必然措施

在《史記·文帝本紀中》,有著這樣的記載:今人有過……朕甚憐之。夫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而這也是中國刑罰改革進程中的重要一步:廢除肉刑。雖然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廢除肉刑是一項有利於社會和諧的舉措,但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卻為後人創造了一個不得不考慮的難題:死刑和徒刑之間的懲罰力度差距過大。而為了填補這一法律上的空白,流放便就此產生,開始作為一種常用手段出現在歷史的舞臺。

流放≠死、但僅此於死,以古為鏡,談談古代流放制度的發展

雖然其並不會直接摧殘犯人的身體,但卻會使犯人長時間處於一種荒無人煙、沒有自由、遠離故土與親人和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的環境當中,令其精神遭受極大的痛苦,久而久之,身體亦會變得孱弱不堪。因為這種特質,流放也在北朝時期正式成為懲罰力度僅次於死刑的刑罰,為後面的歷朝歷代所採納。同時,它亦使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更加完善,在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二、流放制度在中國歷史中的演變過程

1、先秦至魏晉的初始階段

其實早在遠古時期,流放就已經有了相應的雛形:流共工於幽州,放允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降服。事情的真假尚且不論,但中國歷史上有關流放的記載之早,卻是可見一斑的。至於在秦漢時期,流放雖得到一定的發展,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卻依舊處於一個成型的初始階段。在

《雲夢秦簡》當中,有這樣一段有關流放的文字記載: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也就是說,在當時秦朝社會尚村肉刑的情況下中,流放相比於其他的懲罰來說,其實並不能算作重刑。直至到了漢朝,漢文帝廢除肉刑,為了填補法律上的跨度鴻溝,才不得不加重了流放以管理國家與社會。

另外,當時這種流放也並非只是簡單的懲罰,還包括了開疆擴土、發展地方經濟的政治因素存在。如秦始皇就曾在巡視琅琊之時,“徙黔首三萬戶琅琊臺下”,這裡雖然也是將民眾趕往國家的偏遠地區,但卻並非是為了懲罰罪犯,而是為了興修建築,完善國家的基礎設施。

所以,雖然他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屬於被流放的人,但卻不能算作被施以流刑。而到了魏晉南北朝之後,雖然也一直存在著流放的案件,如謝靈運因造反被流至廣州

蕭正被流至鬱林,但他們卻依舊只是屬於臨時措施,而非嚴格法律意義上的條款,所以也並不能將其算作刑罰。就連《歷代刑罰考》中,也有著這樣的概述:秦、漢以降,未有流刑。

流放≠死、但僅此於死,以古為鏡,談談古代流放制度的發展

2、隋唐至清流放制度的完善

直到隋開皇五年,隋文帝才正式將流放設為刑罰,且“自唐以下,歷代相沿,莫之改也”。唐朝作為中國歷史上最為鼎盛和強大的朝代之一,其不僅在文化、思想上深刻影響著後人,在法律條款的制定上,也對後世有著借鑑意義。由於唐朝建立於隋末的烽煙之中,不論是對百姓還是皇帝來說,休養生息都是一件極其必要的事情。

而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制定嚴苛的法律以威懾不法分子,便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同時,在制定法律時,唐朝還充分融入了儒家的思想觀念以維護社會思想上的穩定,倫理化、道德化、家與國的觀念深深刻入唐朝人的思想當中。死刑自然不被儒家支持,流放自然就在這時大放異彩。

到了宋朝,宋太祖發明了一種集杖、黥、流、役於一體的刑罰,即刺配刑。此類刑罰對犯人而言,極為殘酷,並且在宋朝前期被廣泛使用。同時,它還被認為是

肉刑再度在中國產生的先例,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極為負面,反倒沒有真正起到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雖然宋朝後期已經有了廢除刺配的聲音,且相應地制定了一些減刑措施,但卻依舊不可否認此類法的惡劣程度

到了明清時期,流邢已經發展到一個非常完善的地步,不管是在《大明律》還是在《大清律令》中,都有著對於流刑從分類到輕重的具體描述。尤其是在清朝文字獄大行廣施的情況下,被處以流刑的人更是數不勝數。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些被流放的人當中,大多數都為漢人,甚至是漢人中知識文化素養和社會地位都較高的那部分階級。所以,我們也可以認為,清朝後期流刑的頻繁施行,也是一種穩固自身統治的做法。

流放≠死、但僅此於死,以古為鏡,談談古代流放制度的發展

三、流刑施行後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作為一種社會威懾力極大的刑罰,流刑對穩固社會穩定減少社會犯罪情況的出現做出了極大的貢獻。同時,它還隨時代發展使自己變得愈發完善,令中國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為後世提供了相當大的借鑑意義。而流刑本身在實行時所需要的成本又極低,對政府來說,無疑是一個上上之選。

而最為重要的,便是流刑對流放地的好處。為了達到懲戒犯人的效果,流放地一般都是荒無人煙、條件惡劣的地方,如古時的海南島、百越之地,特別是清朝時的寧古塔:

“號荒徼,人跡罕到,出塞渡湍江,越穹嶺,萬木排立,仰不見天。亂石斷冰,與老樹根相蟠互,不受馬蹄。”

更是一個令人感到絕望的地方。由於這些流放地既無政治扶持,也無自身條件的豐厚,因此在經濟和文化上都顯得十分落後,當地也無法得到發展。但由於被流放者帶來了豐富學識,這使當地人得以有一個微小的缺口去學習和了解到外面的世界,從而

間接促進了流放地的發展。

流放≠死、但僅此於死,以古為鏡,談談古代流放制度的發展

四、總結

流放制度是隨社會制度的完善而不斷進行演變的,直至清朝後期,它也依舊被大量執行,為政府懲戒的必要手段。雖然它並未對中國社會造成直接地、巨大地重要影響,但正因它的存在,才使得古人對法律、對秩序存有敬畏之心

,從而間接維護了社會的穩定運行

1、《淺析中國古代流放制度》

2、《流放的異彩——淺析中國古代流放刑法對歷史發展的貢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