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房屋徵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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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09:57:15 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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