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疫情人員瞞報、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武漢發生蔓延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使湖北省成為了此次疫情的重災區,加之趕上春運人流量大的緣故,新冠病毒感染肺炎在全國蔓延開來,僅僅一個多月即確診了四萬多例確診病例,死亡人數也已超過九百餘人。此次疫情,對我國經濟社會產生了重大的負面影響,工廠停工、學校停課,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也很多,下面僅就幾個代表性的法律問題進行詳述:


確診疫情人員瞞報、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一. 確診人員瞞報、不報,

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在此次疫情期間,已經出現過多起從武漢或途徑過武漢回到當地未向當地疫情防控部門報告其行程,不僅如此還有主動接觸人群的行為,造成多名密切接觸者被隔離觀察的後果,此行為已經觸犯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及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有疫情高發區接觸史的,一定要主動向疫情防控部門報告,對他人負責,就是對自己負責。


二. 哄抬物價、

生產假冒偽劣醫用防護用品皆要追責

自從疫情發展以來,口罩等醫用防護用品緊缺,由此出現了一批想發“疫情財”的人和企業。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局在1月23日對北京濟民康泰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豐臺區第五十五分店開出了三百萬元的行政處罰罰單,用以處罰其哄抬價格的惡劣行為。除此之外,還有一些人看到有利可圖,生產一些假冒偽劣的醫用防護用品,給人民群眾和醫護人員的安全造成巨大隱患,該行為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及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上述兩罪的最高刑期皆可判處無期徒刑。


確診疫情人員瞞報、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三. 疫情期間

勞動關係相關法律問題

關於廣大網友非常關心的諸如“單位不提供口罩可以不上班嗎”、“上班途中感染算工傷嗎”以及薪資待遇等一些勞動爭議方面的問題,2月7日,人社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指出,要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鼓勵通過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在工資待遇問題上,支持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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