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寧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全文如下: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
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實差別化調控政策,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平穩健康發展,經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對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做出以下調整:
一、職工個人及家庭只擁有一套住房,且該住房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含)以內的,允許其在購買建築面積為144平方米(含)以內的第二套住房時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關於住房套數的認定標準,是指職工個人及家庭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在南寧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含五縣)擁有的自住住房套數(不含已賣出、已贈與、已析產的)。
二、職工個人及家庭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並已結清的,目前無房或所擁有的唯一住房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含)以內的,允許其在購買建築面積為144平方米(含)以內的住房時再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關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的認定標準,是指職工個人及家庭在全國範圍內使用過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
三、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購房首付款比例應不低於40%,貸款利率調整為同期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最高貸款金額為50萬元,月還款額應不低於家庭收入的35%。
四、購買危舊房改造住房的職工個人及家庭,屬於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參照本通知中第三條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住房面積限制;屬於購買還建住房的職工個人及家庭,如未使用或者使用過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並已結濟的,可參照本通知中第三條規定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住房套數的限定。
五、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不在本次調整範圍內。
六、以上政策調整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階段性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南金管[2017]2號)中的貸款政策與本通知有衝突的,按本通知執行。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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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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