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試用期的員工交社保屬於工作失誤嗎?

O-O你們都是萬惡的源泉


不是工作失誤,是應該正常繳納的。

試用期員工,也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正式勞動關係的員工,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以任何形式而免責。

一、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認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二、關於試用期的約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只約定試用期的,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的規定及不繳納社保的風險

1、試用期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正式勞動關係,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以任何形式而免責。所以應該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2、如果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如果此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發生工傷,那工傷的醫療費用及三個一次性補償,均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患病時的,醫療費用的報銷,勞動者也會要求由用人單位承擔的。

3、即便是員工承諾自願放棄社保,並寫保證書,企業給員工發放社保補貼,這也是法律上不認可的,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法定責任,不以任何形式而免責,即便發放社保補貼也不行,員工自願棄保的亦是。後期員工向勞動部門仲裁的,企業同樣需要給勞動者補足社保。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試用期期間是需要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不是失誤,而是必須繳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相反,如果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將會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從以上可以看出,不是工作失誤,而是給企業規避了很多法律風險。



職聊社保


不屬於失誤吧,廣東這裡很多企業都試用期過後才買社保。

後來和朋友聊天,才知道北京,上海都是第一個月就買社保的。他們就算跳槽,也從來沒斷過社保!

很幸運,我現在這家公司,跳槽過來後,也是第一個月就幫我買社保!


暫時沒想到好名字


一看這個問題,肯定是奇葩公司奇葩老闆作出的處罰!一定是某個負責公司社保繳納的hr不小心給試用期的員工購買了社保,因此被老闆認為是工作失誤!

不過也確實,目前很多公司規定,只有過了試用期後公司才給購買社保,從老闆的角度呢,一是因為試用期員工很難給公司創造效益,二是試用期的員工離職的概率很大,或者本身公司肯定回淘汰部分試用期的員工,那麼為了最大化的降低試用期公司的社保損失,於是乎就要求試用期不給購買社保。

這種規定本身就違法!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公司就應該為員工購買社保,而不是等到試用期結束。所以公司這種做法是違背法律法規的。

違背法律規定的工作,本身就不存在工作失誤一說!

如果撇開其他不說,給試用期員工交社保,對老闆的規定來說,的確是沒按要求做事,但對於法律法規來說,這恰恰是盡義務的表現。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合法的,怎麼能算失誤呢?這最多算沒有按照老闆的要求去執行。因此,如果公司以此為理由來處罰你,從法律角度也是不成立的。

總的來說,給試用期員工交社保肯定不是工作失誤,但一定會讓老闆不爽!這種公司,還是得掂量掂量,是否值得繼續做下去!


打聽生活


不屬於。

試用期單位可以根據合同期限不同依法設置,但是如果單位自行規定試用期不給職工繳納社保,但是這種做法是違規的喲!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以及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自用工之內三十日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因此,試用期內公司也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單位自行規定工作滿一定時間才繳納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而且,試用期內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單位也會存在很多風險,比如工傷風險、醫療風險、員工主動離職索要經濟補償金的風險等等。

最後,如果您公司試用期不給你繳納社保,您該怎麼合法維權?

1. 先與公司人事或者老闆協商,要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如果過時未繳納,可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社保;

2.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繳納或補繳社保。

3.如果不想投訴,也可以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番茄不加醬油


根據我國勞動法,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屬於違法。只要這個員工存在勞動關係,即便員工同意了,只要員工申請稽核,企業會受到罰款以及強制補繳,而且企業會進入失信名單,後果很嚴重。順便說下,公積金也是,國家雖然沒有強制要求繳納,但是隻要員工去社保局稽核,企業要補繳的同時還要繳納滯納金。


三豬麻麻TALK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簽訂就業合同時 就應該為員工申請相對應的安全就業保障!不存在 是否 應該怎樣的說法 !假設:員工在職期間 意外傷殘 或致死 若沒有相應的安全就業考慮 企業可能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的情況 間接性違反勞動者保障權益 企業直接損失會更大 企業品牌發展也講會成為上市障礙 等等一系列問題


大山說評


不屬於工作失誤!通過這個舉動也可以側面讓這個員工知道公司很看重他,願意為他的工作能力買單更多!當然在商言商,效益為上,我見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不會直接給員工繳納社保的,要麼是實習期過後,要麼是完成一定業績之後,要麼是入職半年以後,要麼只交納三險,要麼壓根不提這個事各種理由等等,我們中國人逆來順受慣了,整體維權思維缺失,也怕麻煩。相信以後會越來越和諧[我想靜靜]


大川vs阿伸


給試用期交社保不屬於工作失誤 ,而且國家政策也規定試用期交社保不違法,不交社保才違法,而且這樣做還有以下好處:

1、有利於打造本企業的企業文化,而且讓員工對公司產生了好印象

2、試用期過後補繳和試用期交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因為國家規定試用期要繳社保,如果不繳一方面是違法,要是有員工去勞動仲裁就得不償失了。

3、試用期交社保更有利於招到人才,因為好多企業試用期都不交社保,那麼你就比其他公司有優勢,現在的求職者法律意識很高,他們也很看重社保這塊

所以你給員工交社保不屬於工作失誤


夢想踐行者大熊張強


不屬於,試用期按照勞動法規定也是要買社保的,只是現在勞動者還是處於相對弱勢,所以為了有份工作生存,都沒有計較。

依 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九條第四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胖妹妹要逆襲


給試用期員工交社保是合法合情的,只是很多小公司在這方面打擦邊球要求轉正後才給買社保,按照你的提問,可以看出貴司也是小公司[捂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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