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一直上班,問薪資跟放假的同事一樣這公平嗎?

心隨我動18924


1月31號(初七)上班,到現在2月23日,其他同事一直沒上班,我這個該怎麼算。(本人是建築工程監理,工程是新冠傳染病隔離醫院),公司到現在也沒個說法,哪位老師指點一下我該怎麼辦?



漢語言大師


這樣的做法,我認為是欠妥當的。作為一個多年負責薪酬管理的HR人士,如果是我給老闆做方案,肯定不會給一樣待遇的建議。

下面,就這個話題,我給各位分析下我個人的一些觀點,僅供參考。

一、薪酬管理,不患寡而患不公

對一個企業的薪酬管理來說,並不一定是工資給的越高越好。

我給大家舉個例子:

之前我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好幾年,有一次他請我吃飯,看起來心情非常不好,估計是要找我來發發牢騷的。

他說:“老闆對我也太不公平了!打算要離職跳槽,換一份工作。”

我問:“可是你的收入不是還挺高麼?之前我記得你說有一萬多一個月吧。”

朋友還是很委屈,他回答:“是有一萬多工資,可是你知道嗎?我們單位新進來一個和我做一樣工作的新員工,老闆直接給他兩萬一個月!我在這家單位辛辛苦苦幹了五年,才漲到一萬多的工資,可那人年齡比我小,資歷比我淺,收入竟然比我還高?這實在讓人無法接受!”

我說:“那你和老闆或者HR去理論了嗎?”

他說:“理論了啊,有啥用,總是一大堆的理由,我也不好反駁什麼。總之我這人最忍受不了的就是不公平,無論如何我要離職。”

我知道也很難勸住他,他這個性子就這樣,最看不慣不公平的事情,更何況還是發生在了自己身上。

可是客觀地說,他這個崗位在市場上這樣的資歷,能有一萬多的收入還是挺不錯了,換到其他的公司未必有這個高薪。

從這件事情,我想大家就明白薪酬管理的道理,一方面要考慮外部的競爭性,也就是員工的收入在市場上處於什麼分位水平?更重要的一點,就是考慮內部的公平性了,這種同崗不同酬還差異很大的情況,會促使員工有離職的念頭。

內部公平,是企業管理員工薪酬最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因為它會引發整個企業文化氛圍的改變。

二、疫情下,應對冒著風險正常上班的員工予以收入傾斜

即便是不考慮薪酬的公平性,僅僅說這次疫情吧,我也認為公司應該對正常出勤的員工給一些特別的津貼或者說補貼。

畢竟這類員工能響應公司的號召,冒著健康的風險來上班,其精神就非常可嘉。

而其他待業在家的員工呢,不能說他們就一定不好,能保障基本的收入水平就可以,但一定要和正常上班出勤的員工有所區分,否則不是打擊那些勇敢出勤員工的積極性嗎?

如果公司的老闆就是一刀切,那隻能說明以下兩點:

第一,老闆的管理水平太弱,畢竟這是管理人,活生生、有思想、有情感的員工,而不是機器人。

機器人可以不計較,但是員工一定會相互打聽和比較。

有人說:薪酬不是應該保密的嗎?

我作為多年HR,想告訴大家:薪酬的確是該保密,但是這個世界沒有不透風的強,你指望一個“保密原則”就約束員工,是不顯示的,更多還是得靠管理者的智慧。

第二,老闆缺乏不懂人性,缺少人情味。

對於員工在特殊時期為企業做貢獻的,沒有功勞也有苦勞,這種擔當的精神和忠誠於企業的態度肯定要鼓勵。所以,物質上激勵是最有必要的。

老闆不懂人性,恐怕也沒法經營好企業。

三、疫情下,人是最關鍵的資源,管理者需高度重視

有人曾經問我:疫情期間,什麼最重要?

我毫不猶豫地回答:人。

並不是因為我自己是人力資源出身才這麼說,我的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疫情期間很多企業復工率都不足,尤其是外地員工都沒及時趕回來,人力的缺乏已經嚴重影響了企業生產和經營恢復。

所以,此時如果傷了那些疫情期間還堅持崗位員工的心,不是雪上加霜麼?

第二,受到疫情的影響,許多企業的經營都出現了困難。要想恢復經營,一定得指望公司的人才,如果沒有他們給老闆努力工作,如何創造價值呢?

第三,現代企業的競爭,實質上已經轉變成人才的競爭,只有吸引和留住優秀的人才,企業才能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生存與發展下去。

基於以上幾點理由,我認為管理者們在特殊時期,更要做好員工的關懷和激勵。

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我關於這個話題的一些思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作者:丁路遙知事,公眾號:竹節先生。頭條簽約作者,職場教育領域營銷號排行榜前十,2019年度職場領域十大頭條號,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資深職業規劃師,擅長個人職業諮詢與心理諮詢輔導。歡迎點擊關注我。

丁路遙知事


不公平。

疫情期間,我休假在家,基本都是隔離,工資正常發放。我的單位在湖北襄陽,疫情沒有武漢、黃岡嚴重,但也是重災區之一。援助不多、沒有不足、對病毒瞭解的很少,我的同事們和襄陽市廣大醫護工作者一樣,摸著石頭過河,從節前忙到現在,努力控制著疫情。昨天有個同事跟我說,春節到現在,只在家吃過一頓飯。想想我在家隔離,雖然無趣,但也吃穿不愁,他們在一線奮戰,物資匱乏、勞累憔悴、充滿危險,然而我們工資一樣,這連我都覺得不公平。

我想我的同事們,心裡或多或少也會有一點不平衡,只是更多時候,他們義無反顧奔赴前線,無暇顧及這類問題。

很多人肯定會有疑問,因為法定節假日三倍工資的規定。如果能執行,可能心裡稍微有點安慰。但還有不少單位,因為種種原因,像我們單位一樣不執行。

昨天,單位準備對春節期間堅持在一線的工作人員實施補助,優先一線防疫人員,覆蓋全部崗位,一人不落,公平善待。這個消息,我想每一名奮戰在一線的工作人員,都會稍感安慰,也會讓我心中的不公平感稍微減少一些。

但,再多的薪酬,無法彌補疫情期間,堅持上班的人們的風險,向他們致敬!


韓S33


如果說這要是公平的話,那可就真的有鬼了。

一、講一個真實案例:

隔壁老王他三哥表弟二媳婦的三姑子前段時間受公司領導邀請前往公司上班。

當時公司領導說你們來上班的每個月的薪水是5000元錢,因為你們來上班對公司有貢獻,公司也必須適當的獎勵你們。

有一次通過電話聊天兒,隔壁老王他三哥表弟二媳婦的三姑子得知隔壁老張他三弟的叔叔的王阿姨的鄰居和自己在一家企業工作,而且因為她住的地方在南方,所以就沒來上班。

隔壁老王他三哥表弟媳婦的三姑子詢問隔壁老張三弟的叔叔的王阿姨的鄰居:你現在不來上班,公司是不是連薪水都不給你發了?咱們公司領導這麼摳門,他肯定會這樣做的。

誰知道人家對方直接說雖然我沒有上班,但是每個月還是照常領薪水,一個月5000塊錢啊,你現在一個月的薪水是多少呀?

就這樣,隔壁老王他三個表弟媳婦的三姑子氣呼呼的走到公司領導的辦公室,並且責怪他為什麼上班的和沒有上班的薪水是一個樣子。

公司領導看著她吸了一口氣說道:大家都在一個公司上班,大家也都不容易,人家不來上班那是人家的事,可是如果我不給人家工資的話,人家這個月可怎麼活呀?你說是不是?你得有點愛心啊,不能什麼事情都想著你自己。

三天之後這家公司破產了。

二、職場當中要尋找相對意義的公平。

很多人會說:在職場當中,如果你尋找不到絕對意義上的公平,那就去尋找相對意義上的公平吧。

在這裡就是這樣的一個機會和大家談兩句,職場當中其實並沒有絕對意義公平一說的,一旦牽扯到絕對意義公平,那麼這個企業離倒黴也就不遠了。

我們只能在這個企業當中去尋找相對意義上的公平,什麼叫做相對意義上的公平呢?很簡單,只要你努力工作努力付出了,那麼公司領導就會給你發薪水。

給公司帶來的業績要比其他員工給公司帶來的業績多,那麼你領到的薪水就多,同樣的道理,你給公司帶來的業績少,那麼你領到的薪水就少。

這樣的一個工作模式才能夠讓員工死心塌地的跟著公司,死心塌地的為公司付出,為公司效力。

這都什麼年代了,如果在職場當中講究一鍋端的話,甭管幹多幹少都是一個樣子,幹好幹壞也是一個樣子,那麼這個企業只會走向破產。

我們更建議的是公司領導通過調薪的方式,通過對那些來工作的員工調高薪水,那些不能來工作的員工降低薪水的方式來激勵員工,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

作者:職場全能王,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職場速成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擅長職場問題指引和輔導。歡迎大家贊、轉、收、評,期待大家的關注~~~

職場全能王


這個時候,小企業難抗,作為公司員工,我可以理解,公司也一直沒有正式開工,可以遠程辦公或不具備遠程的到單位辦公,有活幹的時候,你讓我上班我可以接受,我可以理解,我也全部遵守公司領導規定。

從上週起,領導說公司不能每天都沒人,開始值班了!好,值班也問題,可以去。但是去公示值班的就三人,而且一直然後我們三人!!!

我想問的,整個公司就是我們三的?

降薪一起降,值班為什麼不能一起值?

領導說別的部門的人可以遠程辦公?我們除了在月底月初那幾天也可以啊!

降薪我都能接受,降薪比例一樣我也能接受,即使別的部門,在平時就沒有活幹,疫情階段更沒有活幹!!!!

唯一不能接受的就是,值班,你可以全公司這麼10來個人,輪崗值班啊!


蝶舞0816


不僅不公平還很不合理。上班不上班工資都一樣,那還上什麼班呢?都呆在家裡好了,不過如果都呆在家裡的話,那企業又要怎麼運轉呢?

我是職場新人秀,疫情期間工資應該怎麼發放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春節期間工資支付

01:原定的春節假期為1月24日至30日,共計7天;

其中:

1月25日至27日這三天為國家法定休假日,理應休息要是這三天上班的話。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300%的加班工資。而且這筆費用是不允許以補休的名義充抵的,那樣可以違法行為。

那其他日期呢?

——先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兩倍工資

理應按休息日來計算,要是這幾天上班的話,則應按200%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不過這個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還是比較好的,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他是可以以補休的形式來充抵加班的,也就是說休息日加班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有兩種選擇:第一,安排補休;第二,支付2倍加班費。

02:春節延長期間的工資

——先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兩倍工資

因為疫情原因,國務院辦公廳於1月27日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由原來的1月31日,臨時延長至2月3日上班。也就是說這幾天的假期也屬於休息日假期,計算方式同上。

延遲復工期間工資怎麼發?

2月9日24時前復工,這個政策是各地區針對當地疫情情況自行出臺的延遲復工方案,所以說全國並沒有統一規定,也可以這麼理解,正常的復工日期為國務院出臺《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執行,即2月3日起正常上班,9日復工是當地出臺的政策執行。

各地區大致如下:

  1. 北京: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工作期間的工資支付。
  2. 上海: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原工資標準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3. 山東:對於因疫情情防控未及時返工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單位和職工可以協商處理。
但是這個期間要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進行支付,否則,根據當地政策執行。

隔離期間,工資照常發

根據國務院出臺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

  1. 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工作報酬;


  2. 被隔離期間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 勞動合同到期,要順延至醫療期滿以及隔離期滿才可以。

但是不是所有被隔離人員都按這個標準指行呢?

當然不是了。

意見中指出:只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才可以。而對於明明可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人員,反而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工作職責的人員來說另當別論。

待崗期間,工資可選擇

根據意見: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結束:雖然疫情發生確實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也間接導致有的上班有的沒有上班,但工資發放是公平這一點大可以放心,上班有上班的標準,休息有休息的標準,從這點來說是公平的。


職場新人秀


疫情期間一直上班,薪資與休假同事一樣,這不僅不公平,還不合乎情理,當然也是違法的,可以說,法情理三個角度都站不住。我們可以將疫情期按時間分為五個階段討論,更容易看到事情的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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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春節延遲假期之前

春節假期開始至1月27,1月28-1月30,屬於休息日。這個階段在各個企業都很容易理解,和往年沒有任何區別,執行未上班按正常支付,上班調休或支付200%加班費。如果你在這個階段上班,未調休的話是要支付200%加班費的。

1月25-27,屬法定節假日,未上班按正常支付。如果你在這三天上班,必須按300%支付加班費。

02、春節延假階段

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即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上班。

1月31-2月2,在通知中已經明確屬於臨時假期,支付同休息日,未上班按正常支付,上班調休或支付200%加班費。如果你在這個階段上班,依然可以享受加班待遇或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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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假期的待遇是有淵源的,第一次是1997年香港迴歸7月1日全國放假1天;第二次是2015年,國家規定9月3日全國放假一天。待遇都是不上班正常支付,上班拿雙倍加班或調休。


03、延遲復工階段

2月3-2月9,屬於延遲復工日,當然,各地時間可能會有出入,但不影響我們的界定邏輯。延遲復工被定義為休息日,如果你在這個階段上班,因此依然執行未上班按正常支付,上班調休或支付200%加班費。

在延遲復工階段,企業已經開始安排經營,具體可分為在家辦公、值班與正常上班三類。在家辦公視為正常上班,正常支付工資,個別地方視為加班,值班可發放值班津貼。

04、企業復工階段和停工階段

2月10日及以後,這裡首次提出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後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當然,既然是復工階段,就不存在你上班別人休息了。因此這裡不展開討論。停工與你企業的現狀不符,也暫時沒有研究的價值。我們只是做個瞭解。

05、正常支付的概念

這幾個階段多次提到了正常支付,我估計老闆應該是在這裡有誤解了。

正常支付是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標準發放工資報酬,即正常提供勞動時所發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這些都屬於工資的範圍。如果職工的獎金與該職工或單位的業績相關,則在單位業績不佳或停工、停產的情形下,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不予發放獎金的是合理的。這就體現出薪酬結構的作用了。

因此,如果你的糾結點在於上班和不上班拿一樣的工資,老闆可以給未上班的只支付基本工資,不支付績效工資,這樣你是不是心裡會平衡些?但如果這事讓其他同事知道,估計你的人設也就崩塌了。

如果你在意的是自己的利益有沒有受損,那就應該重點強調加班工資這塊,這樣不會影響別人的既得利益,雖然多拿加班,會有人羨慕,但不會有人記恨。


暢銷書作者曹鋒


疫情期間一直上班,薪資和放假的同事一樣,這是不合理的。

首先從國家法律層面來說,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疫情期間上班應該是算加班,加班就應該有相應的加班補助。這是法律規定的應得的,法律賦予員工的權利。我覺如果沒有,公司應該給一個合理的理由,否則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訴。

其次從企業角度來講,作為企業在疫情期間本應該相應國家號召停業。然而公司員工直在上班,就應該給上班的員工相應的報酬。這是一個企業應該做的,也是必須要做的,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如果一個企業沒有給一直在上班的員工相應補助或者報酬。我覺得這樣的企業也是做不大做不強的,趁早離開。

我結合我們單位的情況談談,我們單位過年輪流值班,往年每人一天。值班就有值班費,或者調休。這次剛好疫情趕上過年值班期間,我們其他人都出去不,只好讓當時在公司值班費同事一直值班到2月4號,將近半個月每天不能出大樓,每天的工作就是辦公區和公車消毒。統計每一個員工的情況,活動的範圍等。確實很辛苦,吃飯都是問題,幸好在沒封城之前採購了一些麵包,泡麵等。周圍也沒有吃飯的地方也出不去。所以面對這樣的情況,公司出臺紅頭文件,疫情期間值班的同事給予一定的補助或者調休。不能讓我們一線奮戰的同事寒心。一個公司的壯大不僅僅要靠領導的帶領。很需要基層的員工去努力的執行。所以員工是公司的中流砥柱,是基石。

所以不要在員工的工資福利上過分克扣,往往老闆為了剋扣員工一點福利,完成自己巨大的損失,這樣的例子太多太多,我就不在一一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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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不公平!而且是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不符合多勞多得分配原則。

按國家法律規定,疫情期間,在家是有工資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公司應該支付原工資;滿一個支付週期的,可以發當地最低工資工資,或者公司與勞動者協商發生活費等。

那麼,對於一直上班的員工,如果都一樣對待的話;那麼,毫無疑問,這對他們是很不公平的。

按國家規定,疫情期間,如果是在法定節日內的時間段上班,就應該給三倍工資的加班費;如果是在延長假期的時間段內上班,如果不能給安排補休的,就應該給二倍工資的加班費;除此之外的上班,就應該是給正常的工資了。

在疫情期間一直上班的員工,不僅他們放棄了與家人過團圓年的機會,更是冒著被病毒感染的巨大風險,是做出犧牲和貢獻的。在工資待遇上向他們傾斜是合乎情理的,最起碼能讓他們感受到被尊重。

為了能體現相對的公平,我覺得,在疫情結束後,其他員工都復工返崗後,對一直上班的員工,給以適當的補休,讓在家休息拿著原工資的員工多上幾天班,儘量找個心理平衡吧。

再就是,員工之間,也要多體諒,多包容,絕對的公平是不存在的;能有一個相對公平的待遇就可以了。

作為公司領導,一定要努力追求做到儘可能的公平;對疫情期間一直上班的員工,要多些關愛、照顧,不能寒了他們的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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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言心語


您好,這肯定是非常不合理的。

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結論:《勞動法》已經明確規定了三種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按照不同標準執行即可。


但是還有個問題就是不清楚你們單位是實行的哪種工作制度?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還是不定時工作制。因為不同的工作制對於在加班方面的工資發放有一些區別。

首先,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七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期間內,如果勞動者在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此外,該覆函第五條規定:“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則要看在綜合計算期間是否超過工作時間總數,沒有超過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資,超過的則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結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則要看在綜合計算期間是否超過工作時間總數,沒有超過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資,超過的則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其次,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上述規定”即該條第一款規定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60條規定,“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即無論是否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都沒有加班工資。

結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都沒有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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