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毆打辱罵防疫人員 湖北咸寧男子獲刑一年


疫情防控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我省法院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在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確保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前提下,依法從重從快審結了一批案件。 2月16號,湖北省涉疫情防控第一起尋釁滋事犯罪在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熊某清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法官說法:毆打辱罵防疫人員 湖北咸寧男子獲刑一年

2月16日,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我省涉疫情防控第一起尋釁滋事犯罪。

2月6號,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馬橋鎮鱉山村村民熊某清飲酒後,來到村委會反映房屋漏雨問題,因為 熊某清沒有按照規定佩戴口罩,鎮、村兩名幹部對其進行勸告,熊某清當場拒絕,並開始辱罵、推搡,還抓傷了第三個前來規勸的村幹部,經鑑定,造成他人輕微傷。

不僅如此,熊某清還進入辦公室,隨地吐口水,並用打火機將該村疫情期間的口罩發放表、卡點值勤表、入戶排查表和鎮村幹部防疫“三包一”工作安排表等材料點燃燒燬。

2月14號,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檢察院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15號,咸安區人民法院對熊某清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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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在綜合考量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後,依法判處被告人熊某清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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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廖鵬: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違法犯罪的應該,依法予以從重處罰,任何任性妄為,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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