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知,未復工的員工暫不發放工資,合理嗎,為什麼?

崔中鶴


看在哪個角度來說吧、 出於個人來講、 我感覺應該不開、 因為這個確實是天災。小企業生存可能都費勁、


東東東東東東東東東1


合理但不合情,這要佔在不同角度考慮,雙方溝通互相理解吧。

第一:若是作為一個自力更生,需要及時週轉資金維持生產的小公司或新公司而言,只有每個月固定產出才能維持公司運轉,疫情期間公司整體運轉停滯,房租、設備維護、資金回籠不到位………等等,公司運轉已經非常艱難,出於公司可以繼續發展下去,不至於破產角度來講,只能重各方面先削減勞動成本,可以給可以在家正常辦公員工暫緩發工資或者未能復工,在家又沒正常辦公或者在家沒有產出的員工少發工資或者不發,這個需要雙方互相理解,幹了活可以暫緩發,沒有幹活就不發,都可以理解。

第二:從員工角度考慮,未復工有兩方面情況,若是的確沒到公司辦公,但是工作繼續完成了,只是在家辦公而已,沒有影響自己的工作進度,這種情況公司應按時發工資,因為個人工作並沒有影響公司計劃的工作進度和產出。若是在家沒辦法辦公,工作停滯這樣情況,就看個人情況,若是可以維持生活,出於對公司長遠發展考慮,不發工資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是風馳


2月份工資到底怎麼發?答案就在這裡了……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國務院延長了春節假期至2月2日,各地又陸續出臺了延遲復工的政策,除湖北省外大部分的時間為2月9日,實際上2月9日後大部分單位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實際復工。

按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通知第二條,“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該條的法律依據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二條。

這裡就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怎麼理解“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二是怎麼理解“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一、怎麼理解“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為了方便理解,比如本次疫情某單位的停工停產期為2月3日至3月20日。

在月薪制的情況下,有以下幾種理解:

第一種理解:按自然月。停工、停產日的當月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下一個月為“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即2月3日至29日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3月1日起為“超過一個月工資支付週期”。

第二種理解:按非自然月,比如上月的15日至本月的14日,停工、停產到15日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16日起為“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即2月3日至15日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2月16日起為“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第三種理解:從停工、停產日開始計算一個月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即2月3日至3月2日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3月3日起為“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筆者認同第三種解理。

按第三種理解停工、停產支付正常工資的時間是固定的,按第一、第二種理解因停工、停產時間的不同支付正常工資的時間是不固定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這裡指的是工資支付週期,而非計薪週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這裡規定的月、周、日才是工資支付週期。

工資支付週期與工資支付時間有關係,比如,單位的計薪週期為自然月,本月10日發放上個月自然月的工資。這裡的本月10日為工資支付時間,到下個月的9日,即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而發放工資的上個自然月,為計薪週期。

所以,在月薪制的情況下,從停工、停產時間開始計算一個月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便於計算支付正常工資的時間,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較為公平。

同時,該條規定工資支付週期分為月、周、日三種支付週期,如果以周、日為工資支付週期,從停工、停產的第一週、第一日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第二週、第二日起為“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回到本節開頭的例子“本次疫情單位的停工停產期為2月3日至3月20日”。

那麼,工資計算為:2月3日至3月2日期間,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3月3日至20日期間,沒有提供勞動的發放生活費(各地規定不一樣,大多數省份規定為最低工資標準的70%或80%)。

二、怎麼理解“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因停工、停產勞動者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沒有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要“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1、有人認為,這裡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是指勞動合同中書面約定的工資標準。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很低,很多約定為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也有沒有約定具體的標準,只是約定按薪酬制度來執行,或者起初約定了一個工資,但後來工資又發生了變化。此時如果按照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可能很低。

筆者認為應該按照實際履行過程中發放的工資標準進行計算。

勞動合同在訂立時雙方約定了工資標準,但在履行過程中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發放,這其實是勞動合同發生了變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那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是否就無效呢?

我們認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不是指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而是指實際履行中發放的工資標準。

2、有人認為勞動者並未實際提供勞動,“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僅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相對固定的部分,不包括加班費、獎金、津貼等。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這裡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就是指雙方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標準,也就是第1點分析的標準,並不能看出不包括加班費、獎金、津貼等。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於1994年頒佈,有些措詞並不十分準確,之後各省的大部分規定都描述為“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該工資支付週期的工資”。這些規定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即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裡,視同正常提供勞動,支付工資。既然視同正常提供勞動,就應該按正常勞動時的標準發放工資。

其他一些“視同”的規定也可以印證該理解。

比如,勞動者因依法參加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等社會活動佔用工作時間的,規定也要正常發放工資。這裡也是沒有提供勞動,但視同提供勞動,發放的工資應當是全額工資。

再比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視同工傷也是工傷,工傷保險待遇是一樣的。再比如,工傷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其間也沒有提供勞動,但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所以,雖然沒有提供勞動,但工資標準應當不變。

綜上,“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是指從停工、停產日開始計算一個月(周、日),“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是指實際履行中發放的工資標準。

當然,因為停工、停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困難,但對於勞動者來說工資收入是其生存的最基本保障,支付正常工資的週期最多一個月,應當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進行解釋。

如果用人單位單純從經濟利益角度考慮,做有利於己方的解釋也正常,哪怕發放最低工資,絕大部分員工過後也會照常上班,真去打官司維權的少之又少,總的算下來還是節約了用工成本,但經營一個組織不能只從眼前的經濟利益考慮,省了一部分錢,但失去的可能更多。


輝哥你好


這樣做肯定是不合理的。公司為了一己私利而用這種強迫的手段來催職工做事。是不合法的。職工有權拒絕上班。企業不能以相應的規章來這麼做。如果職工在上班途中被感染。所造成大面積的嚴重後果可能會入刑。


鋁藝老周


合不合理先不說,很多中小型企業壓根都自身難保!又那邊來的錢發工資呢?綜合其它方面來看,可能老闆沒錢發完工資就週轉不起來了,算起來工資並不多、但這一點錢可能就幫他撐過這段時間!還有一個原因,老闆擔心你不來複工,你的崗位就會空缺,那這個損失怎麼彌補呢!所以沒有復工 老闆是能拖就拖啦


85度G


首先要確認員工未復工的原因是什麼?

如果是自身原因買不到汽車票、火車票、飛機票,不能及時返崗復工的,公司有理由說不發放工資。這種情況下可以和公司協調優先使用年假和其他類型的假進行調休。

如果因為政府管控疫情,員工被政府隔離的情況,公司應該根據情況和員工協商合理的發放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大家有時間可以多去了解一下!


展望未來wxw


告訴你最簡單的方法,找你所在地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帶上合同,身份證,工資單,如果他們已經對外開放見客了,就上門。如果沒對外開放就電話聊,他們會幫你找公司讓他們發工資。

如果到了約定的發工資日期,公司還以各種理由不發放/刻意扣除工資/分批發放工資的,你還可以根據勞動法向勞監提出50%~100%的補償要求,以上。


宅客模玩


這本身是個矛盾的問題,如果作為員工會覺得不合理,原因:不是我不上而是疫情期間的政策原因,但是作為企業一個月沒有上班也就意味著一個月沒有生產,虧損會很大,因此這件事情本身就是企業跟員工的分歧,希望國家能夠給予企業相應的一些補助,以減輕企業壓力,也讓企業對員工有一些相應的補償


峰之巔PEAK


員工是企業的命脈,企業是員工養家餬口的根本。企業富足了可以分但起,如果企業不富裕呢,作為一個員工是不是應該為企業考慮一下。等企業度過難關或許年底會給你一筆很客觀的獎勵金的,為企業加油,為中國加油,早日趕跑病毒,還全社會一個和諧安寧的春天!


飛翔的瀑布


個人觀點,這就要看站在哪個角度啦,疫情是不可抗力,對於員工來說,員工也需要承擔一家的生活生計,所以部分員工不能接受無薪休假也是正常的。對於企業來說,由於疫情未復工,個人未對公司創造價值,並且疫情給企業帶來重創,所以企業更願意採取無薪休假得方式來減少損失。謝謝,不喜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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