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郭先生!?這五類“評審專家”要不得

俗話說,行行出狀元,各行各業都存在一批精通本領域專業的人——專家。在政府採購評審中,評審專家主要承擔的職責是出具客觀、公正、權威的評審報告。然而,在採購實踐中,有一部分真正高水平的評審專家不願意參加評審, 而另一部分所謂的“評審專家”專業水平又不符合評審項目的要求。本文將對目前評審專家隊伍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建議。


南郭先生!?這五類“評審專家”要不得

評審專家 專業知識和嚴謹態度缺一不可

先來看一個案例:

某集採機構受某單位的委託就某專業設備組織招標,採購文件規定合格的專業設備註冊證是實質性響應要求。集採機構在開標後及時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依照程序開始進行評審。但本次評審活動的速度相當快,不到一個小時就結束了,最終B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預中標結果公示後次日,供應商A就供應商B的專業設備註冊證提出了質疑,認為B公司無該中標產品的專業設備註冊證,屬於無效投標。集採機構經審核和調查發現:B公司投標產品與其提供的設備註冊證的證明不相符,B公司的投標文件確實沒有實質性響應,屬於無效投標。由於涉及改變中標結果,於是集採機構上報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審核後,責令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專業設備採購中,因投標產品與其提供的證明不吻合,使得整個採購活動不得不重新採購,以上屬於評標委員會失責,這值得思考。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評標委員犯這樣的錯誤?筆者認為,應該是評審專家不負責任、不夠細心而惹的禍。本次評審活動中出現的問題要麼就是評審專家專業知識欠缺,要麼就是主觀上疏忽。評審工作是一項細緻的工作,需要專家客觀、公正、嚴謹負責任地進行。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不僅要求專傢俱有豐富的專業經驗,還需要專家在對待評審工作時嚴謹認真。

五類評審專家要不得

依據筆者多年的從業經驗,發現少數評審專家存在不能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法律意識淡薄、不講職業道德、缺乏敬業精神。具體來說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南郭先生型。這類評審專家不是稱職的專家,要麼是不學無術,弄虛作假,對專業知識一竅不通,就像不會吹竽的南郭先生那樣,沒有真本事,只靠裝樣子而已。要麼就是專業知識與時代嚴重脫節,無法科學評審。一旦被抽到就來充數,在評審過程中不願意承擔實質性工作,更不願意做負責人書寫報告,也不發表個人意見,敷衍塞責,只是等待其他專家做出結論。這樣不專業,濫竽充數的行為,非但不能發揮評審專家的作用,還嚴重影響採購項目的評審質量。

二是應付了事不負責任型。這類評審專家對評審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應付了事,不負責任,把評審過程當做簡單的走過場,更談不上做到客觀公正地獨立評審。最關心的是投標單位的多少和評審費用,希望評審能夠儘快結束。與其說他們是來評審,不如說是來賺錢,拿到評審費才是真正目的。

三是彈性選擇型。這類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在合理的範圍內會採取偏向某一方的行為,評審時會考慮朋友或領導打的招呼等。由於評審專家給出的結論還在合理範圍之內,因此,這類失責行為負面影響較小,也最為隱蔽。職業道德要求評審專家對待所有投標人應一視同仁,而彈性選擇是評審專家偏離公允價值而向其親近一方傾斜的行為。當然評審專家根據提供的服務獲得一定的收益是無可厚非的,但是,不能因為人脈關係或收益而將自己的價值立場站在特定服務對象上。

四是隱藏觀點隨大流型。這類專家見風使舵、人云亦云, 一切隨大流,對模稜兩可的問題不明確表態。有時明明已經得出了全部或部分結論,或者形成一定的觀點,但由於受到一些因素的影響,選擇保持沉默,沒有履行“說真話”的責任。

五是違法違規故意歪曲型。這類專家漠視法律法規,帶著任務來評審。不僅沒有承擔評審責任、道德責任,也沒有守住法律責任和底線。為達目的,故意違反職業規範,存在弄虛作假, 誘導評審,故意歪曲事實等行為,因各種利益原因而喪失原則做出了不公正的評審。比如,在評審過程中不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評標打分,故意曲解招標文件,讓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或者私下有交易的供應商中標等等。這些行為會讓公眾逐漸喪失對評審專家的信任,嚴重影響政府採購行業的公信力。

誰採購誰負責 提高採購人代表打分權重

在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中,政府採購評審機制是重要的改革內容之一。強化採購人主體責任為核心,全面落實“誰採購、誰負責”的原則是大趨勢。對此,筆者有兩點建議:

一是強化採購人主體責任,明確最終定標權歸採購人。評標委員會與採購人的關係應該是被諮詢與諮詢的關係。評標委員會只是提出相關的建議,由採購人決定是否採納其諮詢意見,由採購人承擔做出相應決策的風險。

在未來的政府採購制度改革中,評審專家的作用應該只是為採購人提供評審意見,並明確評標委員可以推薦幾名候選人,讓採購人最終在候選人中定奪,評標委員承擔諮詢意見。

二是改進評標委員會構成法律規定,加大采購人代表打分權重。依照目前相關法規,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或7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如果由5人組成評標委員會,專家人數應為4人,採購人代表最多隻能是1人;如果是一個預算超過1000萬元,或者技術複雜、社會影響大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可以是7人,其中專家人數應為5人,採購人代表最多隻能是2人。實際操作中,評標委員會中往往只有一個採購人代表,專家的權重大大高於採購人代表,建議修改評標委員會的設置規則,比如可以規定評審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半數,以加大采購人代表的打分權重,健全評審機制,擰緊採購人主體責任螺絲。

嚴把准入門檻 培訓考核多方發力

嚴格評審專家的准入門檻、規範評審專家執業行為等,是當務之急。筆者有五點建議:

一是科學建設專家庫。評審專家的專業程度直接關係到政府採購的最終結果。但在實際採購中,專家庫專業分類標準粗泛、專業不對口問題突出。目前專家庫中的政府採購專家分類的細化程度與政府採購項目分類相去甚遠,不少專家雖是行業專家卻非項目專家,評審專家專業口徑過粗是導致專家不專的主要原因。

二是加強評審專家的資格管理。嚴格評審專家的准入門檻,嚴把資格准入關,實現評審專家的高起點,將那些真正有品德、有學歷、有知識、有能力、有經驗的人才吸收到專家隊伍中,為保證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高效打下良好基礎。

三是加強對評審專家的培訓,不定期舉行能力考試,提高其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建議每年組織評審專家培訓不少於兩次,培訓次數及考試成績寫入評審專家的檔案。對考試不合格的,暫停3個月至1年的評標資格。

四是實現評審專家庫資源共享。目前採購活動中,各地各部委都有自己的專家庫資源,評審專家的“出鏡率”較高,評標“常委”現象較為突出。建議充分利用好現有專家庫資源,打破部門或地區封閉,實現評審專家資源共享。

五是建立評審專家考核、信用檔案、加強法律制裁。制定嚴格的考核細則,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公平競爭機制,定期將專業水平低、責任心不強的個別專家清退出列;建立評審專家信用檔案和“准入清退”制度,專家在評審活動中的異常情況要及時反饋到專家庫;對在評標過程中不法評審專家,追究其法律責任。對那些業務不精、責任心不強、職業道德低下的專家,一經發現,要網上曝光,並立即清除出專家庫;加強社會民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讓那些不合格、不守法的評審專家無處可遁。


南郭先生!?這五類“評審專家”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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