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丨疫情對國際工程和海外投資的影響及應對建議

最新丨疫情對國際工程和海外投資的影響及應對建議

疫情對國際工程項目可能造成的影響

自2019年12月疫情爆發以來,中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包括延長春節假期、交通限制等。2020年1月31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宣佈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簡稱“PHEIC”),並宣佈不建議對中國採取旅遊和貿易限制性措施

同時,截止2020年1月31日,已有包括菲律賓、馬來西亞、哈薩克斯坦、斯里蘭卡、印度尼西亞等國際工程承包市場熱門國家在內的60多個國家對中國籍人員採取了入境限制措施。根據目前的形勢和一些國家採取的措施來看,疫情對國際工程項目的影響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項目東道國海關可能對中國出口的設備、材料採取更加嚴格的衛生檢疫措施,影響能否順利入關以及清關的時間和費用;

第二,項目東道國政府可能對中國籍員工、勞工入境採取限制措施

,辦理入境簽證、工作許可難度可能增大,影響施工隊伍的組織以及施工進度;

第三,項目東道國政府可能對目前已經在當地工作的中國籍員工實施更為嚴格的醫學檢查等公共衛生措施,該部分員工如果在近期回國休假,再入境也可能受到限制或需要隔離,這將可能增加承包商和施工單位的成本,影響施工進度;

第四,項目業主可能拒絕承包商與中國分包商、供應商簽署分包、設備供貨合同

第五,中國籍勞工可能由於中國境內疫情管控措施,影響及時組織動員以及工程施工進度;

第六,中國境內設備廠家可能因為本次疫情導致春節後不能及時開工生產,造成設備供貨進度延誤,甚至不排除有些供應商因疫情影響陷於經營困難,導致無法供貨。

如果中國承包商承包的工程項目因此遭受嚴重影響或延誤,不排除項目業主主張終止商務合同和索賠的可能。

最新丨疫情對國際工程和海外投資的影響及應對建議

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目前,法律、工程行業普遍認為,疫情一般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基於疫情被認定為PHEIC,如果項目所在國政府頒佈任何關於限制中國員工入境的禁令或者頒佈其他對項目執行造成影響的措施,進而對項目執行造成影響,該等禁令或措施將可能作為主張不可抗力的有力依據。但項目相關方能否真正基於疫情而免責,還需要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以工程承包商為例,首先要考慮特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其次,要考慮不可抗力與承包商不能履約之間是否確實存在因果關係。若本次疫情及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不便、合同履行成本增加等,或者僅造成其他的間接影響,則不一定能適用不可抗力這一免責事由。此外,承包商在發生不可抗力時負有減損義務,必須儘可能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否則對於擴大的損失,承包商無權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具體而言,如果承包商主張由於疫情導致施工單位人員無法入境參與東道國工程建設從而主張不可抗力,業主可能以承包商可聘用當地或外籍施工單位完成施工為由,認定該事件未導致承包商不能履約,或者認定該事件僅影響分包商(施工單位)而未實際對承包商履約造成影響,從而否決承包商的不可抗力主張。所以,

承包商在提出不可抗力索賠時,還需基於項目實際情況,對不可抗力對項目造成的具體影響進行充分而詳細的分析,中國貿促會可開具的疫情的“事實性證明”不能替代承包商的全部舉證責任。

最新丨疫情對國際工程和海外投資的影響及應對建議

應對疫情影響的相關建議

(一)對工程承包商的建議

對於項目已投保中國信保出口賣方信貸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特定合同保險,或申請中國信保出具了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的工程承包商,建議如下:

第一,加強與項目所在國政府/項目業主的溝通協調,儘可能消除項目所在國政府/項目業主關於本次疫情的顧慮,避免項目所在國政府/項目業主採取頒佈人員/貨物入境禁令、拒收貨物、拒絕付款、解除合同等極端措施;

第二,密切關注東道國政府是否採取有關限制中國籍人員入境、限制中國設備進口等措施,如有,則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中國信保,並報送該等措施對項目造成的影響以及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第三、在東道國政府採取了上述措施的情況下,應儘可能根據商務合同約定繼續履約;如東道國政府基於疫情采取的措施確實影響項目履約,則應當立即研究基於不可抗力索賠的可能性及具體方案。如可主張不可抗力,應當及時與中國信保溝通採取如下措施:

(1)及時發出不可抗力通知。EPC合同通常規定,承包商應當在覺察(或應已覺察)不可抗力之後的一定期間內,向業主發出不可抗力通知,否則將失去主張不可抗力的權利。FIDIC銀皮書對於該期間的規定為14日。如果承包商認為疫情和PHEIC對項目執行已經或將要造成影響,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不可抗力通知期間內,及時向業主發出通知。如果合同規定承包商在提交不可抗力通知時,應當附有關於證明該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政府官方文件,則承包商可以在貿促會的線上平臺申請不可抗力事實證明,作為不可抗力通知的佐證。

(2)及時發出索賠通知。EPC合同通常規定,承包商應當在覺察(或應已覺察)引起索賠的事件發生後的一定期間內,向業主發出索賠通知,否則將視為承包商放棄索賠權利。FIDIC銀皮書對於該期間的規定為28日。承包商應當在合同規定的索賠通知期間內,向業主發出索賠通知。需注意的是,在工程承包法律實踐中,索賠通知不能由不可抗力通知所替代,亦即不可抗力通知不具備索賠通知的法律效果。承包商在索賠通知中應當明確說明該通知是根據合同規定的索賠條款(例如FIDIC銀皮書20.1條)所發出的索賠通知。

(3)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索賠詳細報告。EPC合同通常規定,承包商提交了索賠通知後,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提交詳細索賠報告。以FIDIC銀皮書為例,在承包商覺察(或應已覺察)引起索賠的事件後42天內,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議並經業主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承包商應向業主遞交一份充分詳細的索賠報告,包括索賠的依據、要求延長的時間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詳細資料。如果索賠事件為持續事件(本次疫情很可能構成持續事件),承包商應按月向業主遞交進一步的中間索賠報告,說明累計索賠的延誤時間和(或)金額,以及業主可能合理要求的此類進一步詳細資料,並在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產生的影響結束後28天內,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議並經業主認可的此類其他期限內,遞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

(4)應當儘可能減少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採取替代供貨方案、組織其他施工單位繼續工程建設等措施。

第四,如果承包商與業主通過合同變更方式對更換供貨方案、施工單位以及因此導致的合同價格、工期變化達成一致,或者被保險人通過不可抗力索賠與業主就合同價格、工期變化達成一致

,應當及時徵得中國信保同意,並申請對保險單/保函進行相應變更。

(二)對項目中方投資人的建議

對於已投保中國信保出口買方信貸保險或海外投資保險的在建工程項目,對項目中方投資人建議如下:

第一,加強與東道國政府的溝通協調,儘可能消除項目所在國政府關於本次疫情的顧慮,避免項目所在國政府採取頒佈人員/貨物入境禁令、解除合同等極端措施;

第二,密切關注東道國政府是否採取有關限制中國籍人員入境、限制中國設備進口等措施,如有,及時告知融資銀行/中國信保;

第三,如東道國政府因疫情采取上述措施,進而導致項目建設受阻:

(1)對疫情在EPC合同下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進行分析,如果構成不可抗力且承包商向項目公司提起不可抗力索賠,項目公司應當通知貸款銀行並協商處理。如果疫情在EPC合同下未構成不可抗力,或者承包商未適當提出不可抗力索賠,則對於工期延誤所導致的損失,項目公司可以向承包商追償工期違約金。

(2)分析相關的項目核心協議(如特許經營協議、執行協議、購電協議、PPP協議)項下項目公司是否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包括承包商遭受不可抗力影響),使得項目商運的時間節點因此而相應延長。

(3)對於因為項目延期導致的項目投資成本增加,分析是否可以要求項目主合同相對方(如政府機構、服務接收方或購電方)進行補償,如調整服務費、電費、延長合同期限或直接獲得補償等;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況下,由於中國境內發生的疫情不構成“東道國政治不可抗力”,因此導致的風險和損失需由項目公司(借款人)自行承擔。

(4)及時與融資銀行溝通討論貸款協議下還款期限展延。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20年1月31日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款提出,“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儘管上述規定可能更多針對中國境內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但是,如中國企業投資的境外項目受到疫情影響不能按時還本付息,且項目的貸款銀行為中資銀行或其境外分支機構,中方投資人可利用該等政策導向與中資貸款銀行協商,爭取適當延長貸款寬限期。

更多精彩,來中國一帶一路網(微信ID:ydylgov)看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