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在即 專家:保護名錄待擴圍,建議禁食野生動物立法

每經記者:劉晨光 梁梟 每經編輯:張海妮

當前,關於新冠肺炎傳播路徑的主流設想是:蝙蝠-穿山甲-人。這與2002年SARS“蝙蝠-果子狸-人”的傳播路徑如出一轍。如今,“食野味”成為眾矢之的,“保護野生動物”的呼聲也愈發高漲。

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舉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

事實上,僅將討論侷限於“野生動物能否食用”是不夠的。包括疫情的“始作俑者”——蝙蝠、穿山甲在內,大量野生動物長期遊離於主流視線邊緣,相關法律法規在執行端面臨諸多困難。同時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也亟待擴圍。此外,有業內機構表示,應該把棲息地保護的重要程度提至更高的等級和立法目的。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生命法研究中心主任劉長秋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有必要設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法律,未來修訂的法律要更好地審視野生動物保護的理念。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在即 专家:保护名录待扩围,建议禁食野生动物立法

修法:“利用”還是“保護”?

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修法的討論由來已久。

資料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於1988年11月8日通過,之後經歷多次修訂,修訂過程則蘊含了對野生動物觀念的轉變。

劉長秋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野生動物保護法》初次通過時,更多的是把野生動物作為一種資源加以利用,或者更多體現為保護野生動物的資源屬性,“當時剛剛改革開放,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商品經濟轉變,特別注重野生動物的經濟效益,當時就提出更好地利用野生動物資源”。

據劉長秋介紹,2003年“非典”之後,有學者已經意識到野生動物問題可能會演變成公共衛生問題和生物安全問題,提出了全面禁食野生動物。但相關立法建議當時未被採納。

2004年修法後,儘管把野生動物當作資源的理念仍未改變,但野生動物保護較之前還是有了很大變化。“現行法律規定的很多制度,包括養殖制度、利用制度,更多就是2004年頒佈,逐步推開。不過很多學者提出,這並不是非常好的理念,還是應該從野生動物保護本身出發。”劉長秋說。

2016年,《野生動物保護法》又作了修改,刪除了把野生動物作為資源加以利用的表述,提出“保護優先、規範利用”。

劉長秋表示,儘管強調“保護優先”,但在法條設計中,還是比較強調利用野生動物。“利用還是在裡面,包括允許加工野生動物製品、人工養殖等。”他認為,一方面“保護”應該取代“利用”,更加尊重野生動物;另一方面,也不是完全禁止利用行為,畢竟產業還在,但是要逐步減少,“最終實現不食用、不利用的目的”。

事實上,長期以來,商業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缺乏有效監管。劉長秋也認為,有了產業性因素,很多人開始鑽空子——“因為有許可證,有些是在野外打的,但是出售的時候說是自己養的,也沒有辦法”。

劉長秋認為,可以建立人工繁育的陸生野生動物溯源制度,最後都能落實到養殖戶個體。“這樣就相對比較好控制,但是成本比較高。”

2月24日《決定》通過後,距離修訂相關法律又進了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全面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需要一個過程,“擬將這一修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項目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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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吉林森林公安破獲一起跨省特大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警方繳獲的部分野生動物製品。

禁食:是否應專門立法?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是著名的公益廣告語。獵捕、養殖野生動物之外,是否應該針對禁食野生動物專門立法,也引起了廣泛討論。

廣東法制盛邦律所鄧剛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我國涉及野生動物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和“非法狩獵罪”等。

鄧剛指出,按照刑法規定,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一種犯罪行為,“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屬於“非法收購”,涉嫌構成犯罪。一些地方法規規定,對於食用特定野生動物的行為,可以做出罰款等處理。

“涉及犯罪的獵捕對象,主要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對於一般野生動物,只有違反其他規定才有可能構成犯罪。比如,違反規定,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等。”鄧剛說。

這意味著,按照目前的國家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僅僅“吃”野生動物不構成犯罪。

事實上,野生動物食用市場規模不小。西北政法大學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李堅強近期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2018年的產值約為1494億元,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2016年僱傭622萬人。

“這個產業儘管很大,但畢竟對人類健康有一定風險,這個風險一旦發生的話,造成的損害遠遠大於其所創造的效益。”劉長秋說。

在劉長秋看來,從經濟角度看,沒有需求就沒有供給。如果有人想買,商家就會為了利益鋌而走險——“需要正視目前相關法律的不足。比如對於野生動物,沒有做到全過程、全方位保護,而是更多地側重一些方面,比如在獵捕和生產加工方面禁止,但是在食用方面不管,普通公民食用一般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只是處罰商家。”

劉長秋認為,立法實際上是一個利益博弈的結果,“完全禁止不是很可能,有很多野生動物已經進入人們日常生活之中了。但應該會進一步擴展禁食野生動物的名單”。

值得注意的是,在劉長秋看來,還是有必要專門制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法律,“現在一些專家說通過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在其中增加一些相關的條款來禁止食用野生動物,這個是可以的。但是僅僅這麼做,一方面不能充分顯示國家對該問題的重視;另一方面效果可能也不會太好”。

“僅僅在綜合性法規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具體展開。若專門出臺禁食野生動物保護法,有些工作可以做得更細。”劉長秋建議,最好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加上一條原則性規定,然後再以這個原則規定作為立法依據,由國務院制定更加詳細的法規。

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決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而較常見的家畜家禽(如豬、牛、羊、雞、鴨、鵝等)則是主要供食用的動物,依照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管理。

如此一來,有關野生動物的定義或應細化。NGO山水自然保護中心指出,野生動物應該符合兩個條件,即“沒有被人類馴化”、“生活在自然裡”。山水自然保護中心建議,將馴養繁殖技術成熟、人工繁殖子二代以上且已經適應人工環境的動物,直接劃出“野生動物”的名單,轉變身份為“特種養殖動物”,移出《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範圍,採取類似家畜家禽的管理方式進行規範。

執法:如何實施有效監管?

儘管疫情發生後,對《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修訂的呼聲一直很高,但劉長秋認為:“現有的法律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因為現行法律約束,針對野生動物的獵捕、買賣行為是偷偷摸摸進行的,不敢明目張膽。不過,劉長秋同時表示,關鍵還是進一步落實相關法律。

黨中央明確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儘管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工作一直在進步,但在執行端仍面臨諸多困難。

例如,包括2016年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設立了不能獵捕、不能加工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法條,但穿山甲作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卻輕易地出現在武漢華南海鮮市場。而最新研究顯示,穿山甲可能是新冠病毒的中間宿主。

“現有制度儘管並不完善,如果嚴格執行也會起到應有的作用,但很多制度沒有被嚴格執行。比如現有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珍惜、瀕危、三有的動物進行了嚴格保護,但執行力度還是不夠。”劉長秋說。

在劉長秋看來,未來即使修改了《野生動物保護法》,或者是頒佈了禁食野生動物的相關法律,還是面臨執法的問題。

鄧剛則表示,一方面,目前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覆蓋面,主要限於受重點保護的動物。而如果刑法懲戒的範圍擴大到對一般的野生動物保護,需要考慮到獵捕非保護範圍野生動物的社會危害性是否達到刑法規制的程度;同時,執法範圍過大也會產生管理難度。

另一方面,禁止非法獵捕、交易野生動物要落實,必須得到普通民眾的認可和支持。如果老百姓仍然通過“地下交易”或“黑市”交易野生動物或其製品,則仍可能無法實施有效監管。

劉長秋坦言,在相關立法完成後,執行過程中應避免“一刀切”,“未必立馬完全取消野生動物人工養殖,因為畢竟要給這些產業一定的轉型期”。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本次《決定》中也強調了“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獵捕、交易、運輸的野生動物,必須嚴格禁止。與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在即 专家:保护名录待扩围,建议禁食野生动物立法

2018年,湖南破獲特大販賣穿山甲案。 圖片來源:新華社

危機:保護名錄亟待擴圍

除針對野生動物立法展開討論外,保護名錄擴圍也應提上日程。

值得注意的是,《野生動物保護法》衍生出兩個名錄,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下簡稱《保護名錄》)和《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以下簡稱三有名錄)。上述兩個名錄,是兩份在國家層面上對野生動物進行保護的規定性文件,同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一起,構成了我國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活動的主要依據。

不過,就目前而言,《保護名錄》及《三有名錄》相較野生動物研究保護工作現狀或已比較滯後:

一方面,在既有物種上,部分物種沒有上榜,例如“最有可能攜帶新冠病毒源頭”的蝙蝠,在我國有一百三十餘種,卻無一上榜。

另一方面,近年來,科研人員發現諸多新物種,以及近年來因為各種原因瀕臨滅絕的物種,名錄卻並未同步更新。據《春城晚報》報道,雲南保山昌寧縣一位村民及時救助一隻“白腹鷺”。目前“白腹鷺”全球數量僅餘200只左右,被ICUN Red List列為極度瀕危物種,但未被列入《保護名錄》及《三有名錄》。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中科院動物研究所平曉鴿等在《中國科學》雜誌發表論文指出,是否列入《保護名錄》,“直接影響物種的研究投入、保護政策、管理實踐、執法司法和公眾教育,包括物種保護項目的設置與投入、自然保護區建立或升級、國家公園規劃、重要棲息地劃定、打擊盜獵和非法貿易、相關案件的認定和判罰,以及公眾環境意識和科學普及宣傳等”。

而山水自然保護中心給《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提供的資料顯示,光是在2019年,科研人員在中國大陸發現的新脊椎動物物種就多達11個。上述平曉鴿的論文中也提到,“既然以整目、整科或整屬列入類群,新增物種,無論是拆分、新發現種還是新記錄,都應自動獲得保護地位”。原因在於,“廣泛認可的、分佈廣泛的物種可能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但新被承認的物種通常來說分佈狹窄,受到的威脅更大”。

在劉長秋看來,最初提出保護珍貴、瀕危物種,後來進一步提出了“三有”動物保護問題,即可能野生動物並不是十分珍惜,但是有重要的生態、科學和文化價值,也需要保護。他認為,從只是保護珍貴、瀕危,再到保護“三有”實際上範圍已經有了擴大。

“範圍擴展的必要性肯定是有的,保護名錄還應進一步擴大。”劉長秋說道。他還表示,名錄修改相對較快,或僅需數月時間。

事實上,除了擴展名錄,“三有”概念本身近期也引發業內質疑: “三有”標準是否保護範圍過窄,難以覆蓋大量非“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記者注意到,北京大學自然保護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等九家機構聯合提交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意見和建議就提出廢除“三有”動物的提法。九家機構指出,所有物種都是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並相互制約平衡,建議擴大“野保法”適用範圍,而“‘三有’動物是我們長期沿用的以可利用價值劃分保護類別的老思路,已不再適應當下的保護工作”。

九家機構同時建議,將野生動物分為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一般保護野生動物,同時對其利用形式和目的進行嚴格限制。

措施:加大棲息地保護投入

擴充名錄範圍後,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是治本之策。

目前,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大多仰賴“旗艦物種”。資料顯示,所謂旗艦物種,就是被挑選出來作為代表一個需要保護的特殊棲息地的瀕危物種,“它們看起來就像是一個生態環境保護廣告中的代言明星”。

山水自然保護中心主任趙翔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保護大熊貓、雪豹等旗艦物種的同時也能促進其棲息地,以及和其共享棲息地的其他物種的保護。不過他也表示,“總體來看,目前國內對於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資源投入還是非常有限,有限的資源只能流向受人們關注比較多的物種”。

記者注意到,旗艦物種的確能很好地蔭庇棲息地內的其他物種,進而保護區域生態。譬如,據《川報觀察》2019年7月報道,著名的四川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在長江經濟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狀況評估中位列第一,正向“大熊貓+雪豹”雙旗艦物種保護區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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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臥龍首次拍到野生大熊貓亞成體雙胞胎(攝於2019年7月)。圖片來源:新華社

但問題在於,大熊貓、雪豹、金絲猴等旗艦物種覆蓋的區域大多位於胡煥庸線以西的局部地區。對此趙翔也表示,“在中國,最重要的生物多樣性熱點區域是西南山地。我國目前建立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地,面積佔到中國國土面積的18%,這些保護地在中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最大的挑戰,是在這些保護地之外,尤其與人類棲息地重疊區域的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而即便是旗艦物種大熊貓,其棲息地也未被完全納入保護地中。“目前的保護地只佔了大熊貓棲息地面積的60%左右,依然有諸多大熊貓生活在保護地之外。隨著保護地內保護的進一步加強,保護地外的威脅持續存在,很多野生動物也在面臨棲息地破碎化等更多的挑戰。”趙翔說。

在前述九家機構的建議中也提到,應該把棲息地保護的重要程度提至更高的等級和立法目的:“現有立法目的僅著眼於野生動物,而未包括對其棲息地的保護。事實上,野生動物保護的成效在於物種的野外種群是否健康穩定,這不僅取決於動物個體的保護,也包括對其棲息地的保護。”

趙翔也認為,應加大對於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投入,並識別出更多類型的生態系統,比如淡水生態系統、溼地生態系統,進行有針對性的保護,“比如,水生物種近年來威脅很大,需要更多的關注。”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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