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狐1801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據此,為了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進行進一步的確認,有的時候警察會帶領犯罪嫌疑人去指認犯罪現場,一般來說指認的過程會有圖像的記錄。
這一措施的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24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而作用就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進行進一步的驗證,還是不輕信口供。
驗證的過程中,可以幫助辦案民警進一步瞭解案情,對案件進行整體性的把握。
也可以對口供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幫助辦案民警發現其他犯罪的線索。
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是頂替其他人,那麼口供就有可能和犯罪現場對不上。
還有的情況是,在指認犯罪現場的過程中,由於是公開進行的,可以對周邊的犯罪行為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比如 在某市場抓到一個小偷,可以帶著他去現場指認,在這個過程中商販看見了、老百姓看見了,他的同夥也看到了,無疑,這個市場的環境會好一陣。
武夫雜說
作案現場,拍成圖片和視頻,這都是證據,以備後查,以防有冤案錯案的發生
我是一個普通老百姓
你是有什麼想法和計劃嗎?
95連先生
指認現場是為了固定證據,辦成鐵案。
人生分析研究員
再次證明的確是他
增哥劉
確認是其本人作案。否則,連本人都不知犯案地點,何談實施犯罪?防止造成冤假錯案。是也
大軍橫渡
確認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