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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工傷後公司拖著不給勞動能力鑑定有可能多種原因,第一種:未到勞動能力鑑定時間,第二種: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三種:故意拖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可知,
1.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間
可以在醫療期結束後,或醫療期未結束,但經過治療後,病情已經穩定時進行。若還在醫療期,或病情未穩定,是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
2.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治療期結束或病情穩定後,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才需要勞動能力鑑定。若治療後已恢復,則屬於一般傷情,享受一般傷情待遇即可,無須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3.單位故意拖著並不划算
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單位會盡量"拖著"時間把病情治好,儘量降低勞動能力鑑定的級別,這並不違反法律。在醫療期結束或病情穩定後,就沒必要拖著了。因為在勞動能力鑑定書生效日之前,用人單位要一直支付停工留薪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再延長12個月。而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之後,1-6級傷殘,大部分補償由工傷基金支付。7-10級傷殘,要麼解除勞動關係,給予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要麼參加公司安排的工作,掙取工資。從長遠來看,拖著只會增加公司成本,現在員工維權意識很強,想存僥倖心理不了了之已不可能。
4.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也可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可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主體,除了用人單位還有職工本人,或者其近家屬。當用人單位故意拖著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員工本人或者其近家屬也可以申請。
工傷分析日記
1,如果交了社保,單位不去理賠,以個人名義去理賠。如果單位理賠了,但理賠後打到了公司賬戶,個人去仲裁。
2,如果未交社保,單位不給,個人申請仲裁。
3,收到鑑定之日1年內啟動理賠或者仲裁,否則有可能過訴訟時效。